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 第十三条》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 ,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 (》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
《。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 :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 ,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 , 第:十四条 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 ?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
—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 , :。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
》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五条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