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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 第十三条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   《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 (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    !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 , ,  :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   《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 第十四条 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  《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 ,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五条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