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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 第十三条》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 ,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    (》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 《。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 :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 ,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 , 第:十四条 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  ?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    —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 ,  :。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   》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五条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