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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 第十《三条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 ?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     (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 ,   》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 ,   ?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  《。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  《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 第:十四条 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 :   ?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  :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 第十五条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 ,   《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