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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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 ? (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
】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 ?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 ,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 , 第十?四条 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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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 ,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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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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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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