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 价格管理》 , , ?第二:十条 《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房改【办)按照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房〔2003〕1】74号)的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物价局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物价局要会同!市,房管局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