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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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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划定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跨县的水》。源保护区《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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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一切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管理单》位,(人员)负》。责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 供水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应由】当,地政府?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植树等
第十!七条 县级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安:全饮用?水水质、取水—口水源水质监测、检!测和管理每年至少】应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安排一次《全,面的水质检测
第!。。十八条 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对其所供水水—质负责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应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因供!水规模较小》未设水质检验室【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供—水水质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存档并】。按要求向县级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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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直!接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二条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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