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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划!定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跨县的水源保—护区: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一切活》动
?。第十五条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管理单位(人员】)负责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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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供水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应:由当:。地政府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植,树,等
第十七条 !县级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安,。全饮用水水》质、取水《。口,水源水质监》测、检测《和管理每年至少【应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安排一次全【面的水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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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对其所!供水水质负》责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应,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因供水规模较小【未设水质检验—室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供水水质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存档并按》要,求向县级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第二十一条 ! 直接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二条】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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