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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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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有条件的可—兼顾工业和第三产】业等生产用水
】第二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新增用【水户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人员)提出申】请由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安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用?户有维护水》表、:表井清洁和安全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各县市区水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供水企业!及其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并对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在【。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行成本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承诺定期向用【水,户征询管理服务意见!接受用水《户代表的《咨询、?质询和监督加强【水费管理《推行“?水价、水量、水质】。、水费?”公示?制度
第二十【八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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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保障!安全:正常供水;
】 (二—)依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 (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时交纳《水,费;
《。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 , (四)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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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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