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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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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有条件的可兼顾!工业和第三产—业等生产用水
第!二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 新增用水》户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人员!)提出申请由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安【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用【户有维?护水表、《表,井清洁和安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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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各县市?区水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供水《企业及?。其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并对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在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行成本【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承诺定期】向,用水户征《询管理?服务:意见接受用水户代】表的咨询、质—询和监督加强水费管!理推行“水价—、水量、水》质、:水费:”公示制度
第】二十:八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保障安全—正常供水;
!。 (二)依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时交!纳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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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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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 (》四)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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