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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细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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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般规【定
!。14.1.1 【 本章?适用于固定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花饰制作》与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
1—4.1.2 细部!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
?
: :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 4 《 施工记《录
1】4.1.3 细部!工程应?。对花岗石的放射性】和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14:.,。1.4? 细部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
》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 ,。 2 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
【
1《。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
】1 : 同:类制品每50间(】处)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
—2 每部楼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
14【.1:。.6 橱柜、窗帘!盒、窗台板》、门窗套和室—内花饰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护栏、】扶手和室《外花饰?每个检?验批应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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