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细部《工,程
【
14.1】 一般规定
【
:
:
14.—1.1 《 本章适用于固【定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花饰制《作,与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
14.1.2 !细部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
: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4! ,。 施工记录
【
14.【1.3 《。 细部工程应—对花岗石的放射性】和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
14.1.4 !细部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
:
《 1 》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
:
: 2 —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
!
1—。4.1.5 —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
1 】 ,同类制品每50间】(处)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 2》 每部楼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
:
14.1.6 !橱,柜、窗帘盒、窗【台板、门窗套和室内!花饰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护栏、扶手和室外】花饰:。每个检验批》应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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