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吊顶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整体面层吊顶、板块面层吊顶和格栅吊顶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整体面层吊顶包括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和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水泥纤维板和木板等为整体面层的吊顶;板块面层吊顶包括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和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板、塑料板、玻璃板和复合板等为板块面层的吊顶;格栅吊顶包括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和木龙骨等为骨架,以金属、木材、塑料和复合材料等为格栅面层的吊顶。
7.1.2 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7.1.3 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7.1.4 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风管严密性检验;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埋件;
4 吊杆安装;
5 龙骨安装;
6 填充材料的设置;
7 反支撑及钢结构转换层。
7.1.5 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吊顶面积每30m2计为1间。
7.1.6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7.1.7 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7.1.8 吊顶工程的木龙骨和木面板应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7.1.9 吊顶工程中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腐处理。
7.1.10 安装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7.1.11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吊杆长度大于1500mm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或采用型钢支架。
7.1.12 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7.1.13 吊顶埋件与吊杆的连接、吊杆与龙骨的连接、龙骨与面板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7.1.14 吊杆上部为网架、钢屋架或吊杆长度大于2500mm时,应设有钢结构转换层。
7.1.15 大面积或狭长形吊顶面层的伸缩缝及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