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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道路、桥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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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到市政管理部】门领取占道许可证交!。纳市:政设施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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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的期满时应【当恢复?原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占用期的应—在期:满前按?原审批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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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到市政管【理部门?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市政管理部门—组织施工
】 : 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3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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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法定重》大,节日:及前5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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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下!管线发?生,。险情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抢【修单:位须:在挖掘的同时—向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挖掘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采:取非开挖技术—穿越市政设施的【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施】工方案并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采!取非开挖技术穿越市!政设施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或由施工单!位出资市政设施专】业养护、维》修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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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桥涵】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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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现《场应当悬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 ?。 (二)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指定的—位置、深度、—用,途和批准的》时限占用或挖掘【;
【 (:三)临?时占:用,的市:政设施范围内不【得搭:。盖永久性的》建(构)筑物—;
(!四,),占用、?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 : (五)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当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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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设!施,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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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市政管《理部门可以做出变】更、终?止占用市政》设施的决定》并,根,据占用时间和面积】退还部分《市政设施占用—费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恢—复市政设施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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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空地》设立停车场》(点)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 经批准】在,人行道上《设立:临时机动《车,辆,停车场(点)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对被占人行道【采取加固处理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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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或停车场(】点)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撤出;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恢复》市,政设施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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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和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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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设】立市场、堆放物【料或修建建(构)】筑物:;
? , ? (:三)擅自设》置广告?或其他悬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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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
】 ,(五)清《洗机动车辆;
】 ,。 (六—)在桥梁上架—设不符合桥梁安全要!求的:各类:。设施;
!。。 (七)《直接在?道路、桥梁上—焚烧物品或搅—拌、存?放砂浆或混凝土【;
》。 , (八)泼洒【腐蚀性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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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侵占、损坏道路、】桥涵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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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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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或个人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一)有符合专项【。规划布点要求的【经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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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备污《水,沉淀、?油污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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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 ?。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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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根据户外广告专业】规划、利用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建造广告设施—并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广告设施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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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桥梁》上增设管线等设施】。或跨:越,。、,。穿过城市桥涵的【工程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过道路【。负荷量的《机动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桥《梁上通?。。行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应事?先征得市《政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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