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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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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 《 ,未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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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开《发区、住宅》小,区,、厂:(,矿)区、《机关、学校内的市】政设:施需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一)符合市—政设施技术标准【规范;
!。 (二)提供必【要的管理、维修条件!;
? (三)按!。照国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标准交纳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七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履行管《理职能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负责对市政设【施定期巡视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组织维】。修尽快恢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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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做到—文明施工;
【 : : (三)施工—安排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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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沿街单位《确需对其门前人行】道改建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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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新建化《粪,池等接纳生活—废水、污水的设施】应当建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外
《 : 现有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化粪池!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疏浚保障畅通并逐】。步,迁出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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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施?。工和: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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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抢修《。抢险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临《时停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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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设在市政设施范围!内的各类管线—、井(箱《)盖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技,术标准规《范因缺损或擅自设】。置影响交通和安全】的产权单位》应及时补缺或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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