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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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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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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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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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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开,发区、住宅小—区、厂(矿》)区、机关、学【校内的市政设—施,需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一【)符合市政设施技】术标准?规范;
【 : (二)提供必要的!。管理、维修条件;
!。
《 (三《)按照国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标准交纳【运行、维护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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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履【行管理职能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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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对市政?设施定?期巡视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组织维修尽【快恢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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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做到文明施工;】
: (三)施!。工安排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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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沿街单位》确需对其门前人行】道改建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 新:建化粪池等接—纳,生活废水、》污,水的设施应当建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外
!。 现有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化粪池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疏浚—。保障畅通并逐步迁】出或改造
【。
第二?十条 对》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施工和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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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抢,修,抢险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临时停车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设在市政设施范围内!的各类管线、井(箱!)盖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技术标准!。规范:因缺损或擅自设置影!响交通?和安全的产权单位】应及时补缺或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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