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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养护?与维修?
第十五条 !。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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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
》 ,未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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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开发区、住宅【小区、厂(》矿):区、机关、学—校内的市政设施【需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一)符合】市政设施技术标准规!范;
》 , ?(二)提《。供必要的管理、【维修条件;
】 ? (三)按》照国: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标?准交纳运行、维护】费用
》
第十七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履行管?理职:能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负责对—市政:设施定期巡视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组织维】修尽快?恢复使用;》
》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做到文明】施工;
— 《(三)?施工:安排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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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沿:街单位确需对其门前!人行道改建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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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新建:化粪池?等接纳生活》废水、污水的设施应!当建: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外
》 现有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化粪池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疏浚保障畅!通并逐步迁出或【。。改造
第【二,十条 对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施》工和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抢修抢险《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临时《停,。车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设在市政设施】。范围内的《各类管线《、井(箱)盖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技】术,标准规范因》缺损或擅自设—置影响交通和安全的!产权单?位,应及时补缺或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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