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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第十五条 !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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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 , ?未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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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开发区、住》宅,小,区、:厂(矿)区、机关、!学校:。内,的市政设施需—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一)符合【市政:设施技术标准规范;!。
【(二:)提供必要的—管理、维修条—件;
《 《 (三)《。按照国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标准交纳《运行、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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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履行管理职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对?市政设施《定,。期巡视?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组织维修尽》快恢复使用;
】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做到文明施!工;
【 (三)》施工安排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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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沿街单》位确需对《其门前人行道改建】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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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新建?化粪:池,。等,接纳生活《废水、污水的设【施应当建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外
》。 现《有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化,粪池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疏浚保障畅通并逐步!迁出:或改造
第】。二十条 对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施工和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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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抢修抢险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临?时停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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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设在》市政设施范围内【的各类?管线、井(箱)【盖,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技,术,标准规范《因缺损或擅自设置影!响交通和安全的产】。权单位应及时补缺】或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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