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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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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六条 —。开发区、住宅小区、!厂(:矿)区、机关—、学校内《的市:政设:施需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一)符合市政设【施技:术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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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必要的管理、维修!条件;
】 (三)》按照国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标准交纳》运行、?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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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履行管理职【能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负【责对市?政设施定期巡视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组?织维修?尽快恢复使》用;
—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做到文明—施工;
】 (三)施工安排!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
第十八—条 ?沿街单位确》需,对其门前人》行道改?建,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 新:建化:粪池等接《纳生活废水、—污,水的设施应当建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外
! 现有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化粪池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疏浚保》障畅通并逐》步迁出或改造
】
第二十条 对!。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施工和《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抢修抢险《。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临时?停车: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设在市政设施范围】内的各类管》线、井(箱》)盖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技术标准规范因缺损!或擅自设置影响交通!。和安全?的产权单位》应及时补缺或—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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