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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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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九!条 : 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公共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条 《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留出安》全间距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类公共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建设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
? 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两侧各5米宽】、,。。30 米长的土地应!当与道路用地统一征!用并与道路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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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30米外【的排水设施》应当纳入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予以控制—严禁占压《
? 现有未按】排水规划建设的【临时性?排水:出水口按照城市排】水,规划逐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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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涵时照明】设施应?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承担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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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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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工程(含住【。宅小区?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以及《对市政工程实验的】抽检和综合》验收应当有市政【管理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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