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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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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公共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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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留出安全间距【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类公共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建】设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
—。。 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两侧各5《米宽、30 米长的!土,地应:当与:道路用地统一征用】并与:道路:同步建设
【 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30米外的排】水,设施应当《纳入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予以控制严禁【占压
》 现有未按排!水规划建设的临时性!排水出水口按照【城市:排水规划逐步改造】
第十—二条: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涵时照明设》施应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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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承!担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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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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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含住宅小区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以—及对市政工程实验的!抽检和综《。合,验收应当有市—政管理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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