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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 第九条 ! 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公共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留出安《全间距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类公共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建设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      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两侧《各5米宽、3—0 米长的》土地应?当,与道路用地统一【。征用并与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3》0米外的排水设施】应当纳入《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予!以控制严禁占—压,  ?    现有未按排!水规划建设的—。临时:性排水出水口按照】城市排水《规划逐步改造 】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涵《时照明设施应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承》担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 《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  市政工程—(含住宅小区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以—及对市政工程实验的!。抽检和综合验—收应:当有市政管理—部门: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