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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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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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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公共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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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留】出安全间距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类公共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建设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
】 《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两侧各5》。米宽、?。30: 米长的《土,地,应当与道路用—地统一征《用并与道路》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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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30米外》的排水设施》应当纳入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予以控制严禁】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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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未按排!。水规划建设的临时】性排水出水口按照】。城市排水规划—逐步改?造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涵,时照明?设施应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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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承担: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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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 市政【工程(含住宅小【区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以!及对市政工程实验】的抽检和《综合验收《应当有市政管—理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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