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  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和安!全 !   》。 第十一条 —对,饮用水源《地,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源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予以公示,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 【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 【  :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已有的污—水排放口应当限期拆!除; ?    (三!)禁止设立装卸生】活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   ? ,。(四)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 , (: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厂; 】  ?  (七》)禁止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 ,(八)禁止》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   】 (?。。九)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已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屠】宰场应当限期—。治,理; ?    (】十)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    (十一】)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 —    — (十?。二)风?景,区(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    (十三】)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等措施;【 :   《 :(十四)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  (十五)【法律、法规》。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 《   ?。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  (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  ?。  ?。(三)禁止》设置码头; 】    (四)】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 】  ?  : (五)禁止从【事畜:禽,等动物养殖和网【箱养殖;《   — (六)禁—止,从事旅游《、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   (七)禁止!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停泊; — , ,    》(,八)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    第】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 】  :  第《十六条? 已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倾倒的生!活,污水、?。垃圾,应当按—规定实行集中处理,!禁止擅自排放—、倾:倒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    第】十八条 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异地发展《,引导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 】    《 第二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 】    《 ,对未按?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和》单位,由其上—级人民?政府下达限期建成或!完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任务 】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的清《理工:作,有关《。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予配合 【    》。。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分别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和单位负【责清除 【 ,。 ,   《。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在二—小时内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 ? ,    造成【跨区、县(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有关: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出】公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