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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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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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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饮用:水源地,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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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源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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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予以》公示,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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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 !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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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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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已有的污水排放口应!当,限期拆除; — ,
(三】)禁止设立装卸生活!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
(四!)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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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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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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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禁】止,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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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禁止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 》
(九)!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已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屠宰场应当—限期:治理; 》
(【十,)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十:一,)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
】(十二)风景—。区(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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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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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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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法律、法《规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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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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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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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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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设置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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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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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从事畜》禽等动物养殖和【网箱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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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禁?止从:事旅游、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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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禁】。止,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停】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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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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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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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已】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倾倒的生活污水】、,。垃圾,应当按规【定实行?集中处理,禁止【擅自排放、倾倒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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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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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异地发展,引导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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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 :。
对未】按,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和单位》,由其上级人—民,政,府下达限期》建成或完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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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的清:理工:作,有关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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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分别】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和单位负—责清:除 ?
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在【二小:时,内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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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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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跨区、—县,(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有关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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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出公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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