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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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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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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饮用水源地!,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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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源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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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予以公示,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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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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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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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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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已有的污水排放口应!当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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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设—立装卸生活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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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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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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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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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禁《止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
(八!)禁止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 !
(【九)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已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屠宰场应【当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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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
(【十一:),。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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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风景!区,(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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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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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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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法律【、法规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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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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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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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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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设置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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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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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从事畜!禽等动?物,。养殖和?网箱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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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禁《止,。从事旅游、》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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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禁—止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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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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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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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已《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倾倒的生活【污水、垃圾,应【当按规定实行集中处!理,。,禁止擅自》排,放、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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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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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异地发展,引导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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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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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和单位,由】其上级人《民政府下达限期建】成或完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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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的清理?工作,有关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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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分别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和单位负责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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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在二小时】内,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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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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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跨区、县(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有?关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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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出公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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