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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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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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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饮用水源!地,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源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予以公示,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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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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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已有的污】水排放口应当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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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设:。。立装卸?生活: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
(四)!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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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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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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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禁止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八:)禁止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
!。(九)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已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屠宰:场应:当限期治理; 】
(十)!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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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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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风景!区(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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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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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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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法律、法规》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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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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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设置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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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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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从!。事畜禽等《动物养殖和网箱养殖!; ?
—。(六)禁止从事旅游!、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
(七!)禁止?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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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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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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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已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倾倒的生活污—水、垃圾,》应,当,按,规定实?行集:中,处理,禁止擅—自排放、倾倒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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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异地【发,展,引导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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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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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和《单位:,由其?上级人民政府—下达限期《建成或完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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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的—清理工作,有关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予—配合:
】。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分别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和单位【负责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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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在二小!时内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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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 ?。
造【。成跨区、县》(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有关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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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出公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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