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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的,;,。。。  ?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的;  【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新【建、扩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厂的《;    】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的; !    —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码头未?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的;  【  (六)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二)项!规定,风《景区(点)未—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   — (七)》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存【放、运输《和使用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   】 (八)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水:的;  【  : ,。(九)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 !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其限【期拆除?或停业、关闭—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的; —    《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生活污水!、垃圾?未按规定实行—。集中处理,擅—自,排放、?倾,倒的 ?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驶离,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直接损失难以!计,。算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直接损失难!以计:。算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二十八《条 对有污染—饮用水源行为,【依法应当《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一)未按规!定建成或《完,善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 ?  ?  (二》)未按规定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的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