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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的;—    》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的; 》 ,  ?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新建、扩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厂的;  】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的】; ?。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码头未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的; — ,   《(六:)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二)项规定,风【景区(点)未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   【。 (七)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存放、运输和使用!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   【。。 (八《)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水的; 【    (九)!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   】。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其限!。期,拆除或?停业、关闭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的;》  》。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生活污水、垃圾未!。按规定实行集中处】理,擅自排放、倾倒!。的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驶离【,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直《。接损失难以计算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直接损失难以】。计算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对有污染饮》用水源行为,依法应!当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 ?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  (一)未按规!定建成或完善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    】(二)?。未按规定《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的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