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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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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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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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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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新建、扩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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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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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码【头未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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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二)项规》定,风?景区(?点)未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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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存放、!运输和使《用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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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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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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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其限【期拆除或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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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的; —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生活污—水、垃圾未按—规定实?行,集中处理《,擅自排放、倾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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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驶离—,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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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直接损失难以计!算,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直接损失难以计算】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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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有?污染饮用水源行为】,依法应当》。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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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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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建成:或完善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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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规】定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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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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