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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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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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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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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新建、扩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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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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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码?头未: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的; 】
(【六)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二)项规定!,风景区(点)未】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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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存放、运—输和:使用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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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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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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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其!限,期拆除?或,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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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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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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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生活污水、垃圾!未按规定实》行集:中处理,擅》。自排放、倾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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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驶离《。,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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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直接—损失难?以计:算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直接损失难以计算】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对有》污,染饮用水源行为【,依法应当》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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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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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建!成或完?善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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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规定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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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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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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