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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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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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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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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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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新建、》扩,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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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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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码头未《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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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二)项!规定,风景区(点)!。未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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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存放、运《输和使用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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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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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 》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其》限期拆?除或:。停业、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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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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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生活污水】、垃圾?未按规定《实,行集中处理,—擅,自排放、倾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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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驶离,?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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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直接损失!难以计算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直,。接损失难以计算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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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有污染饮用水源【行为,依法应当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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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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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建!。成或完善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 》
(】二)未按规定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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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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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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