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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 设 — 第《十八条 绿道建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进行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指!引规范全市绿道【建设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省】立绿道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绿道建设!其他绿道建设由各】区绿道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   各绿—道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绿道?信息资?源共享及时向市【规划国土部门—、市人居环境部【门及各区绿道管理】。部门通报绿》道建:设情况? 第二《。十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绿—道建设坚《持生态?优,先原:则保护?原有生?态景:观和人文景观推【广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采:用,。可再生能源》配建雨水收集系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