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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内《容; — ,   (《二)设备安》。。装工程经调试运行合!。格达到使《用条件;《     (!三)完成消》防工程的各项内容】;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    》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或者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质监【。。机构核验;核验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自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国土部门对工程的规!。划设计进《行验收书面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对工程】的消:。防系统进行验收书面!通知劳?动部门对《工,程的电梯等设—施进行验收并组织】质量监督、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城《建档案?等单位对工程—的土建等部分进【行,验收环境保护、【燃气管道等工程【的验收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部—门进行 《     【上述部门的》验收工?作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或者: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规划国土、—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在验收》完成后五日内将验收!结,果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自【收到验收结果—后,十日内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四十四!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者【重建后重新》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由?主管部?。门统一发给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建—设单位据此申—办产权登记》手续  【 ,  没有主管部门】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四?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现】场检验结《果,以及施工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