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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工程返?修与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生产及供】应等单位根据—本,条例以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民事责任 】。     本条!例,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 ,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工程》保修期限是指从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到下?述期限  】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  :  (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 【 ,。   (《三,)建筑物的》供热或者供》冷为一个采》暖期或者供冷期;】  》   (四)—室外的?上下水、小区—道路和市政工程为一!年,; 》。    (》五,)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其他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十日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商议返修内容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的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负担施工单【位无故延误维—修导致损失扩大的】施工单位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发生的质量缺陷】按下列规定承担【维修费?用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   ?(一)勘察单位提】供,错误勘察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勘察费!并承:担维修费用》;    】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 质量】缺陷的?设计单位《。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设计费并承【担维修费用;— ,    — (三?)施工单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因工期延】长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 (四)因》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质量缺陷的》由采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有关】供应:、生产单位连带承】。担产品保修、—保换:、保退、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五)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   (《六)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用户自行负【责;:     (!七)因?监理单位《工,作失职?。间接造成质》量缺陷的监理单位】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监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八)检测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双【倍返还?。检测费用;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验结【论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超《过设计设防》强,度造:成质量缺陷的设【计、施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  :。   因两》。。个以上单位的—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维!修费用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一条 !。因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申请【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