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一》个工程项目一般【只能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全部监理业务,】特殊工程可采取合作!监,理形式
— 第十?九条 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监理合!。同应当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
监《理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
,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该阶段—。监理业务的相应【资格 ?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承担核【定专业的监理业【务 :
? 第二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监:理单位在职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监—理,的全权负责》人,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内向本单位负责【
? 第?二十四条 实—施监理前《,业主应向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姓?名及权?限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也?应向上述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及权限
! 第二十五条 凡属!监理范围《内的事项,业主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对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发布指令,不得直!接对设计、》施工:单位发布指令
! 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认,。为,业主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业主,业主对此】有异议的,可报告】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实?施施工?阶段:监理过程中,—工程所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书、工》序交接验收书和停、!复工通知,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签,发,
? 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筹工《程进度款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经办【银行不?予,结算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施工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
《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由于监理工程师不!履行监理职》责,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的或!不称职?的,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
第—三十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报告
!。
?第三十一条 —业主:不得干扰和阻挠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不得!擅自:更,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指令
第三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合:同的规定,及时核】定、支付监理酬金】 ,
?监理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建设监理费【用可在建设单位的】管理费中列支或【在工:程总概算中单列【监理费项目支付 】
? 第三十四条—。 凡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其工程竣—工质:量等级应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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