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 第十八条》 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一个工程项】目一般只能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全【部,监理业?务,:。特殊工程可》采取合作监》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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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监理合》同应:当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 监理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该阶段监理业务的】相应资格
】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承担核》定专业的《监理业务
【。 第二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监理单位》在,职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监理的全权【负责:人,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内向本单!位,负责
— 第二十《四条 实施监理【。前,业主应向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姓,名及权限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也!应向:上述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及权限》
第二【十五:条 :凡,。属监理范《围内的事项》,业主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对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发布指令—,不:得直接对设》计、施?工单:位,发布: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认为业主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业主,业主!对此有异《议的:,可:报告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实《施施工阶段监—理过程中,工程所】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书、工序【交,接验收书和停、【复,工通:知,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签》。发
》 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筹工《程进度款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经办银行不予结】算
?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施工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
】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由于!监理工程师》不履行监理职—责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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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的或不称职】的,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
— 第:三十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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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业,主不得干扰和阻【挠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不得擅自》更,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指令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合同的规定,及】时核定?、支付监理酬金【。
监理—。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建设:监理费用可在建设单!位的管理费中列支】或在工程总概—算,中,单列监理费项—目支付
】第,三十四条 凡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其工程】竣工质量等级—。应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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