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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   第十八—条 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一个—工程项?目一般只《能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全部监—理业务?,特殊工程可采【取合作?监理形式 —  第十九条— 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监理合?同应当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  监理《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该】阶段监理业务的【相应资格  】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承担—核定专业《的,监理业务《 , :  第二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监理】单位在职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监!理的:全,权负责人,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内向本单—位负责  【 第:二十四条 》实施监理《前,业主应向—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姓名及《权限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也应向上述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及权限?   第二十五!条 凡?属监理范围内的事】项,,,业主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对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发:布指令,不得—直接对设计、施【工单位发布指令 】  : ,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认为业《主,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业主!,业主?对此:有异议的,》可报告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实》施施工阶段》。监理:过程中?,工:程,所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书、工】序交:。接验收书和停、复工!通,。知,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签发 】    《 ,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筹工程》进,度款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经—办银行不予》结算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施工!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 ?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由于】监理工程师不履行】监,理职责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的或不称》职的:,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   —第三十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报告  【 第三十一条 【业主:不得干扰《和阻挠?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不得擅自更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指令—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合》同,的规定,《及时核定、支付【监理酬金 —  监理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监《。理费用可在建设单】位的管理费》中列支或在工程总概!算,中单列监理费项目支!。付   第三】十四条 《凡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其工程竣工质—量等级应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