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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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一个》工程项目一般只能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全部监理业务】,特殊?工程可采取合作监】理,形式
第十九!。条 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监理合同应当】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监理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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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该阶!段监理业《务,的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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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承担核定专【业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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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监理:单位在职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监理—。的全权负责人,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内向本单位【负责
》 , 第二十四条— 实施监理》前,业?主应向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姓名及》权限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也应向》。上述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及权限
! 第二十五条 【凡属监理范围内的事!项,业?主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对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发布【指,令,。,不得?直接对设计》、施:。工单:位发布指令 —
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认为业?主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业主,?业主对此《有异:。议的,可《报告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实施施工阶段监理】。过程中,工》程所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书,、,。工序交接验》收,书和停、《复工:通知,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签发
!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筹工程进度款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经办【银行不予结》算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施工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由于监【理工程师不履行监理!职,责,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的?或不称职的,—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
第【三十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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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业【主不得干扰和阻【挠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不得《擅自更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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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合同的规》定,及时核定、支】。。付监:理酬金 《
?监理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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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设监》理费用可在》建设单位的管理费中!列支或在《工程:总概算中单》列监:理费项目支付
! 第三十》四条 ?凡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其工程竣工》质量等级应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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