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一个工?程项目一《般只能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全部【监理业务,特殊工程!可采取合作监理形式!
第十九【条 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监理合【同,应当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监理: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该阶段监理业—务的相应资格
】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承担核定专业!的监理?业务 ?
第二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监理单位在职【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监》理的全权负责人,】。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内向本单位!。负责
》 第二十》四条 实《施,监理前,《业主应向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姓名!及权限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也应向!上述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及—。权,限
第二十!五条 凡《属监理?。范围内的事项,业】主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对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发《布指令,不得直【接对设计、施工单】位发布指令
【 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认为《业主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业主?,业主?对此有异议的—,,可报告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处理 】
? ,。第二十六条 实施施!工阶段监理过程中,!工程所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书!、工序交《接验收书《和停、复工通知【,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签发
! 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筹工程进—。度款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经办银行—不,予结算
》 ,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施】工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由于监理工程师不】。履,行监理?职,责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的或《不称职的《,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 》。
第三十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报告 】
第》三十一条 业主【不得干扰《和阻挠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不得擅自更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指】令
第三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合同的规定,及时】核定、支付监理【酬金
《 监理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建【设监理费用可—在建设?单位的管理费中【。列支或在工程总【概算中?单列监理费项—目支付
】。第三十四条》 凡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其工程竣工—质量等级《。应,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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