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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严格控制对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障其功能完】好 —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及其他!对城市道路有损害的!车辆:通行:确需:通行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 《 第十八条 禁止机!动车辆在非指—定道路和桥涵上试】刹车 【 ,  : 严禁在城市道【路和桥涵上焚—烧杂物、堆积—垃圾、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擅!自,设立车?辆停车场站以及其】。他有损道路和—桥涵设施的行为 】 【第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桥涵及】保护区域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桥:涵上下游各二百米】内不得?挖砂、取《。土    ! 确:需利用桥《涵,敷设管线《及附属?设施或者利用桥下】空间临时修》建构:筑,物的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赔偿 —。 》 第二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群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缴纳道路占—用,费后按?照批准的面积—和期限占用 】 :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道路及《其设施;《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不得作为】集贸市场 — : 《 ,第二十二条 利用】市政设?施(人防设施除【。。外)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置各类标》志牌、广《告牌:。。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经规划部门定点并!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批准缴纳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进行! 】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路,面修复费《用和挖掘《回填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     挖】掘城市道路对依附】于城市道路上—的其他公共》设施有影响的应当在!城,市道路开挖施工前】到,相关公共设施产【权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批,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不得》无故拖延《超期施工工程量大(!挖掘长度《超过1000米【)或工期过》长(超过1个月【)的应当分段—、分:期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主干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在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前十五《。日内禁止挖掘城市道!路;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停止办理挖掘城【市道路有关手续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挖掘、】铺设、?回填、修复工程【。进行监?理和验?收 : 】第二十四《条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第《二十五条《 ,。占用城市道路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     挖掘【城,市道路应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工!程修:复费用和挖掘回填】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工程修复【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土?抢,修同时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悬挂【挖掘许可证;确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公:告后方可施工施工中!与,。其他设施冲突或造】成破坏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通知相关设!。施单位 【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主干道路》面修复?五日:内完:成其他路面修—复七日内完成—;回填土《方应:当分层夯实保证【质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  城?市道路修复竣工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无回填质量缺】陷期满后退还质【量,保证金设置》地下:管线或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交地》下管线竣工资料 ! 第二十八!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其他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不,得影响市《容和安全 ! 第二节 排水设施!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及】时排除故《障保持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管位、走向!、管径和高程进行设!计报规划部门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    《 排水用户》。修建: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排水设施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 ,  :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公用排水】设施及有关文件【资料移交《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疏!通或者抢修》   【。。。  因?使用不当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 第三十】二条 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排》放 》。     因—建设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使用—。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排放 《 》 :第三十三条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污水排放单位必须!按要求采《取处理措施符合【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 :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 (:。一)掩埋、》堵塞、占压、迁移、!毁坏、?盗窃:或非法收购市政排】水设施及《标志;? :  《  (二)向收水】井、检查井投放火】种倾倒垃《圾、污物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保护—范围内种《植、堆料、挖—。砂、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四)其他有损于】城,市排水设施的 【 ,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水设施不受【损坏: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和《临时占压或者下【穿排水管道的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 第—。三十六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干管的《管理养护和》维修:城市排水《干管:至用户?。的排水设施》由用:户自行养护维修【应按期?清,掏和养护不》得使污水外》溢影响市容》 : 第三节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应《向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专业队伍施工 】 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和:桥涵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 ? , 第三》。十九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立即排除—恢复:照明 】 :     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立即—向设施管《理机构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