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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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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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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市》政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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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为主多种!渠道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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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无障:碍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公共《。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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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设施》和从事对市政设【施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建:设应将代《。征的城?市道:路,用地及有关》地籍文件及时—移交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或转让代征城】市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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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或改建市政【设施需?进行拆?迁、征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上地下管线(!。杆)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后】由产权单《位拆迁对于拆—迁的管线(杆)重】新建设时《免,收道路开挖占—用,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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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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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设施工程的【全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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