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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八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市政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为主【多,。种渠道筹集》 《 : 第十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无,障碍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公共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 , 第十一条》。 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设施和【从事对?市政设施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建,设应将代征》。的城市道路用地【及有关地籍文件及时!移交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或转让代征城市道路!用地 《 , 第十三】条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或改建市】政设:施需进行《拆迁:、征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上地下管线—(杆)?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后由产权单位拆【迁对于拆迁的管线(!杆)重新建设—时,。。。免收道路开挖占用费!等,费用: ? ?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设施工程的全部资】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