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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市政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为主:多种渠道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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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无障碍—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公共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第十一条— ,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设施和】从事对市政设施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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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建设应—将代征的城市—道路用地及有关【地籍文?件及:时,移交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或转让代】。征城市道路用—地
】。 第十三《条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或改】。建,市政设施需进行【。。拆迁、征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上】地下管线(杆—)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后《由,产权单位拆迁—对于:拆迁的管线(杆【)重新?建,设时免?收道路?。开挖占用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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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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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设施?工程:的全: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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