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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 ,第八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市《政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为,主多:种渠道筹集》 《 : 第十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无障《碍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公共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第十一?条 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设施和从事对市政】设施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建设应将代征的城市!道路用地及有—关地籍文《件,及时:移交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或转让代《征城市道路用地【 : 第【十三条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或改建市政设【施需进行拆迁、征】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上《地下管线《(杆)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后—由产权单位拆迁【对于拆迁的管线(】。。杆)重新建设时免收!道路开挖《占用费等费用 【 ,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设施工程的全部】资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