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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 —第四十三条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与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     》(二)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   (三)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第四十四条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对规范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第四十五条 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区内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不,少,于1㎡/人居—。住区不?少于1.5㎡—/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70%;在医【。疗、卫?生、体?育和教育《科研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的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总用地5》。%居住区内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少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且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位于【旧区改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本章!规定要求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折算成【地,栽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 — 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 N有效【。。系,数(见表《6) 表【6 : , ? 》 》 屋面【标高与基地面—。的高差(米) 【 — 有效系数(N】) ! 》 ? : H《≤1.5 ! 0.8— — ,。 《 —。 1《.,5<H≤5.0 】 ?。 0》.6 《。 【 》 》 5.0<》H≤12.0 【。 0】.4: ! 《 , —12<H≤》24 【。 0.3 】 ? :。 《 《 : H>24【 【 0 《 : , ? 第四】十七条?。 , ,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m; — ,    (二)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m《安全距离;  】   (三)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第四十!八条 《各类建筑均须按【表7所列指》标设置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 — 表7 》。 【 ,。 , 《 《 建筑物性质及【分类 《 , 配 】 ? 建: 单 位—。 : 【机,。动车 — ,。 , 配建!最低指标 —。 ? 》 【 , , 住宅 】 ? , 《   ? 《 ?建筑面积≥1—44:m2 》 车—位∕户 《 《 1》.5: , ? ? 《 】 90m2≤建筑】。面积<144 m2! ?。 》0,.8 《 , , 】。 ? 60m2!≤建筑面积<90 !。m,2, 【 0.5 】 ? 》 【。 建筑面《积<60 》m2 【 0《.3 ? !。 , : : ? 办公 】 ? 省级及涉外【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 ,1.2 【 — , 》 市》级机:。关,办公 — 1—.0 《 ? ? 】 商务办公楼! 《 1.0】 【。 ,。 — 商【。业 》 , 商业—建筑 ?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 1.0 ! 》 ? 】 农贸市《场,、沿街商铺 】 , 0.7】5 】 》 — 专业交易市场】。、批发市《场 《 2.】0 ! ! 医院》 】 市级?。。及以上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 1.0《 —。 ! ? 市级以下医【院 》。。 0—.8 ! ! ? 博:览, , : 》 建筑【 : 《 图书馆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 0?.8 ! ? : 《 博物—馆,、展览馆《 】 0.8 》 】 — 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位 】 : 1.5-—2.5 !。 】 交通】 【 建筑】 ? —火车站? : — 车位∕年高—峰,日10?00旅客 【 : : , 2.2 — ? 》 : , 汽】车站: 》 ? 2.2 】。 : — 机!场 【 : 2.0 — 》 — 《 , 影剧院》 】 影剧院 【 ? 车位∕10】0座位 【 , 《2.0~《3.0 ! ? 第—四十九条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地上!。停车面积不宜—少于:总停车面《积的10%》同时不宜大于—。20% — 沿街独立商业【建筑应保证商业建筑!规划地下停车面积】不小于总停车—面积:的1/2(道—路停车面积不计算】在内) 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停车场按有【关规定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