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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
】 第?。四十条 居住【区级居住区应规【划建设大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独?立建筑?)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设?施配套体系和管理体!系服务项目齐全【具备为居民》提,供专业性《服务的能力和条件】;小区级《居,住区应规划》建设中型《社区服务中心—(独:立建筑)建筑—面积应在80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设施配!套体:系和管理体系—服务项目多样—具备为?居民提供完善—的社区服务的—能力和?条件;组团级居【住区应规《。划建设小型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具备为居【民提供普通》。需求:的,能力:和条件未达到组团级!的居住区按组—团级居住《区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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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临《时建筑是指建—筑,层数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包《括二层)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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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买卖—、交换不得》擅自改建为永—久性建?筑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应》自,行拆除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按有关规【定无:偿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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