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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 第二十《一条 ?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文物保】护,、,环保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
(一)】离界距?离在:满足被遮《挡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投入在相邻地!界投:影的垂直距离不【大于9米且其最小控!制,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
表4— 建筑物退离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表 】(单位米)
【
?
— , ,
! 建筑?类别
】 【 【离界距离《
? 】 ?建筑朝向
》
—。 文教卫建筑
】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 ? : 最小距《离
— 最小距离 !
《 《最小距?离,
《
】。
!主
! ? 要
【 , 》 朝
! 向
】 —低层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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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层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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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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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 :
: 1【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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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次
【 《 《 要
】 ? 朝
— : ? , 向
》
低层!。
— 3.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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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多层 !
6!。
】5
【 按?消防要求控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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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层 :
— :10
— : 9
【 9
【
!
》 (二)》地,下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
【 : (:三)多?、低层住宅次朝【向宽度大于1—5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离界距离按主朝向】控,制
【 ,。 (四)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5所列值
! 表?5 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 (》单位米)
—
:
】。
? 红线宽】度
— 后退距—离,
—。 建?筑高度
》 》 L≥40
【 】
】 40>—L≥25
! — ,
【 25>L≥12!
《 《 ? :
: :
—
! H<24米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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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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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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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米≤H!<6:0米 ?
,
, , 1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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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 60米≤!H<1?00米
! ?20
《 —15
! 12
— ?
《
注》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建筑物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控制】
》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5,所列指标的0.【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 (三)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主体【退让距离的2—/3控制
】 ,。 (四)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
《
(】五)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
! —(六)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五章规定
!
?第二:十四条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小—于,2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
第二十五条 】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0.5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
第二十【六条 《。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
第二十七条【 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或沿《河道规划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建》筑物: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7米
《
第二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 : ,。 , ? — 1~1—0千伏 】 5米《
— : 》 , 】 :35~110 千伏! 10米
】。
】。 : ! 154~】330 千伏— 15米
【
, 】。 , : 【 ? 550 千伏【 】20米
【 》。 ?。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