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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 第?二十一?。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文物?保护、环保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 —。 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 (一—。)离界距离在—满足被遮挡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投?入在相?邻地界?投影的垂直距—离不大?于9米且其最小控制!。。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
表4 建!筑,物退离?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表 【 (单位米)—
:
—
—。
【 建筑类别
】 ! !离界距离
】 】 建?筑朝向
【 文教卫建】筑 :
》 居住建筑
!
》。 非居住建筑【
? 《
》
》 最小—距离
【 ? 最小距离 —
,
最】小距:离
?
—。
! 主
! 【 要
【 : 朝
】
》 向
! , : 低层 》
《 : , 6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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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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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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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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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 【
1!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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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次,
! 《要
》 ? 朝
【
? 》 向
【 , 低层 —
】3.5
! 3?
? ,。 按消—。防要求控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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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层
》 》。。 6
】 5
《
, 按【消防要求控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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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层 【
《 , , , 1:0
《 ? 9
【 9
】 : ,
—
(二】)地下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
《。 ,。 , (三)多、【低层住宅次》朝向宽?度大于?15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离,界距离按主朝向【控制:
【 (四)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
》第二十三条》 ,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5所列值
—
: 表5 》。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 (单位米》)
《。
【 ,
【 :红线宽度
— ? 后退》距离
》。 《 建筑高度
】 L≥【4,0
— 】
— 40>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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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L≥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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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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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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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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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4米≤H《<60米
】 15
!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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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米:≤H<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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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 《15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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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建筑物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控制
】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5《。所列:指标的0.》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
(三!)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主?体退:让距离的2/3【控制
】 (四)》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
!(五)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
! 》 (六)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五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小于2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
第二十五条 】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0.5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
!
?第二十六条 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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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或沿河道《规划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建》筑物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7米
—
第二十八条 !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 》 : , 】。 》1~10千伏 ! ?。 5米
! , , 《 》 【35~110 【千伏 —10米
【 》 — 《 154】~,。330 千》伏 1》。5米
》 【 ? 》 55】。0, 千伏 — : 20米—。
《 , 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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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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