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
第》二十一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文物保护、】环,保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 (一)离界】距离在满足被遮【挡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投入在相《邻地界投影的垂直距!离不大于9米且其最!小控制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
!
表4 建【筑物退离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表 》 : (单位米)
!。
,
! :
建!筑类别
! 《 》 : 离界距离
! 【 》。建筑朝?向
】 ,文教卫建筑
! ? 居住建筑 【
:。 ? , 非居住》建筑 ?
!。 ,
— ? 最小距《离
《 —最小距?离
】 最小《距离:
》
—
》 ? :。主
】 —要
《 朝!
《 , —。向,
【 低层
! 6
! 5
【 5
! ?
】。
多层!
:
1】0
】 9
》 : 6
】
【
》 ? 高层
! ?18
【 , 15
】 12
【
: ?
】 次
!。
》。 要
!
? ? 朝
—
— 向《 ,
》 低层
】 3【.5
— 3
—
, ? , 按?消防要求《控制
》 :
】
【多层
【 6
—
《 5
— , , 《按消防要求》控制
《
】
! 高?层,
】 10
》 : 9》
,
? 《9
】。
—。
》(二)地下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
:
— (三)多、低层住!宅次朝?向宽度大于15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离界—距,离按主朝向控制
】
? (四)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5所列》。值
表5 】 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 ?(单:位米)
—
】
《 红线宽】度
—。 后退距离
! ? 建《筑高度
》 L【≥40
《
! ,
《 , ? 4?0>L≥《25
《 》 ,
】 25>】L≥12
【 ? 【
】
》
H<!24米
! ,。 8
】 6
【 5
!。
【
?
? : 2?4米≤?。。H<60米
】 》 15
《
》 12
— 》 10?
?
!
【 60米≤》H<100米
! —。20:
:。 1【5
》 12—
—
《。
《注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建筑物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控制
【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5,所列指标的0—.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 《 (三)》。。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主体退让距离的【2/3控制》
【。 (四)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
】 ,。 (五)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
《 : (?六):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五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小于》2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
第二十五条 【 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0.5【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
第二—十六条 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
:第,二十七条 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或沿河道规—划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建筑物!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7米:
第二—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 :。。。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 【 ! 1【~10千伏 】 5》米
:
【 ? 】 35~】110 千伏 】 10米
—
《 — ? — 1》54~330 千】伏 15米
】
】 】 》 550 千伏】 ? , : 2?0米
》 — , 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