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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 第二十》一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文物保护、【环保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 (一)【离界距离在满足【被遮挡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投入在相邻地】界投影的垂直—距离不大于9米且其!最小控制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
—
表4 建【筑物退离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表 【 (单位米)
!
—
【
》 建?筑类别
》 》 ? ? 离界!距,离
》 【 , 建筑朝向
】 》 文教卫《建筑
】 居住建筑
!
, 》 非:。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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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小距离
—
最小!距离
】 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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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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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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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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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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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低层
— ? 3.5》
— 3
! 按?消,防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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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多层 《
《 《。6
《 , , 5
【 按消防】要求:控制
》 ? ,
【
: 高层 】
? 《 1:0
【 9?
《。 ? 9
《 《
《
?
: ?(二)地下》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
? (三】)多、低层住—宅次朝向宽度大于1!5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离界距离按主朝】向,控制
【。 ?(,四)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5》所列值
表】5 :。 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单位米)
】
— ?
,
《 , 红线宽度
! 后—退距离
》 建筑高!。度
— L≥40
! 《 《
— , 40>L】。。≥25?
? 《 《
【 25>L≥】12
《 《
】
》
:
! : H<24米
】
》。 8
!。 6
《
? 5
!
》
【 24—米≤H?<60米
【 15
!
, 《 12
— 10
!
】
【 《60米?≤H<10》0米:
!20
?
— 15
【 《12
】
注!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建筑物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控制
】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5所列指标的—0.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 (三)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主体退让距离的!2/3控制
! (四)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
】 ? (五)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
—。
— ,(六)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五章规定
】
第二十四—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小于2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
:第二十五条》 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0—.5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
》。
第二十六条 】。 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七条 》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或沿《河道规划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建】筑物: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7米【
第二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 【。 ? —。 : 1?。~10千《伏 : 5米
!
! 》。 》。 ?。 3:5,~110 千伏【。 10米
】
! ? , 】 :1,54~?330 千伏 !1,5,米
— 》 《 【 5《50 千伏》 — 2?0,米
》 — 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
?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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