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九条 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主体外墙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十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建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
第十一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
!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1《.1h?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小于1.0—h
》 注h—为较高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
【 , ,。 : , 2.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不得少于》9米
— , ?3.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4.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
: 》 (1—)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 (—2)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 《 (3—)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
— 5.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若在!山墙开启《。窗洞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若不开窗—洞则: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市政设施及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第》十,二条 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1.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
,
表1 【 ? : 】 , —。 ! : 【 ! — 【 《 : ?。。 ? ! (《单位:米)
】
】
: 》 ?高度(较高建筑) !
】 , 】
《 : 主朝向
】。
:
】 24≤】H<60
— 6【0≤H<100
】
《。 10》0≤H
《
】
! 南北向
】。 25
!。
【30
! 40
》
—
》
》 东?西向
— 》20:
,
,。 25】
《 ? 35
!
《
2!.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表2 ! 】 , , 》 【 : 《 【 》 : , 《 【 ? ! — !(单位米《。)
?。
》
】 《 高度?
《 2—4≤H?<6:0
!60:≤H<100
】 1【0,0≤H?
!
【 最小距离 !
》 15
【 20
!
: 30
!
!
,
,
?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
:
3—.,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所列值
表3!。 ! ! 】 ? ? 【 》 ! : :。 ! , 》 《 ? : 》(单:。位米)
—。
【 :
,
高】度
【 ?24≤H<60
! 60≤!H<1?00
】 100≤—H,
【
《。
? 板式】山,墙最小距离 —
? 《 13
】 : 15
》 20
!
】。
—。 , : 塔式山墙最小距!离
?
1】5
:
— ,18
《。 : 25
! ?
】 : 注?。山墙开启窗洞时距】离应适当放大
! : 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
》 5.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
? (!1):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
, ? , 《 (2《),。。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
! (3)》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第十三】条 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区域!
】1.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2,。0米
【 2.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为1—3米
! 3.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 《4.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 5.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 : —(1:) 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 (2)!。 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
第十》四条 (》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 》 , ?。 (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 》 (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 (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东:(,西)侧时参照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其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
】
第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要求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
第【。十七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要求应适《当考虑高差》因,素
?
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
第十九条》 被?。遮,挡日照建《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范!围的不?做日照影响分析【
?。
第二?十条 规划区【内道路?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上的道路两侧的沿路!建筑按规定后退红】线,后,其,相对之间的建筑间】距可不?。计算遮挡因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