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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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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主体外》。墙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十条【。 ,。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建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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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
《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1.1h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小!于1.?0h
》 注h为较!高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
》 2.》。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不得少【于,9米
《 《。 3.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
4.!。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 《 , (1《。),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 】(2)?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 (3—)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 5.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若在—山墙开启窗洞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若不开窗》洞则: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市政设】施及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
,
,第十二条 》。 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1.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
?表,1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米?)
?
!
— 【高度(?较,高建筑?) —
? 《。 , 《
? ? 主朝向】
《
】 24≤H】<60
《
【60≤H《<,100
【 《100≤H
【 ?
】
南北!向
》 《。 25
《
【30
?
》 40《
】
— 东【西向
】 20
【。 —25
?
— ,35:
】
?
:。
: , 2.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
表2 — 】。 ! 【 【 ! 】 《 》 ,。 》 ! 《 《 (《单位米)
】
》 ,。
— : 高?度
【 ?2,4≤H<《60
【 60》≤H<10》。0
!100?≤,H,
—
?
! 最小《距离:
!15
! 20
— 30
! ,
》
—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
》。 3.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所】。列值
表【3 — 《 》 【 《 ! 》。。。 ? 】 , 》 !。 》 】 — (单位米)
】。
—
】。 ? 高度
】 , 《24≤?H<60
》
6】0≤H<100【
? ? 100≤H
! :
【
—。 板式山—墙最小距离》
】 13
! 15
! 20
【 ?
—
【 塔式山墙最小】。距离 ?
: : , 15
—。
》 18《
? 》25
【。
【
》 注:山墙开启窗洞—时距离应适》当放大
】 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 5.】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 , — (1)》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 (》。2)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 《(3)?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
第十?三,条 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区域
》 :。 1.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2—。。0米
! ,2.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为—13米
》 : 3》。.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 4.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
5.!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
— (1【), ,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 (2!) 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
第十四《条 (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 , : ? : (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 ! (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 , (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东(西》)侧时参照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其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六条 ! 非居住建筑—。间,距要求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
,
第十七条 】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要,求应适当考虑高【差因素
【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十!九条 被遮挡【日照建?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范围的不做【日照影响《分析
第二十!条 规划》区内道路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上的道路两【侧的沿路《建筑按规定》。后,退红线后其相对【之,间的:建筑:间距可不《计算遮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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