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第三章【。 资格管理
!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在执】业资格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 ?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
第十一条 在【本市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注册:申请表;
】
? (二【)执业资格证;【
:
?
— (三)劳》动合同;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供原注册执业】专用章;注》册期满继续》注册的还应》提供注册《。期内:工作业绩情况—和,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
》依法: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转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