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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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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在执业资格!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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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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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本市—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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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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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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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劳动!合同:;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申请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供【原,注册执业专用章;注!册,期,满继:。。续,注册的还应》提供注册《期内工作业绩情【况和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 : 依法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转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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