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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在执业资—格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
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在本市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注册申请—表;
【
? : (二)执业【资格证;《
】 (三)劳动!。合同;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申请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供原注册执》。。业专用章;注册期满!继续注册的还应提】供注册期《内工作业绩情况和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
依法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转: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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