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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资《格管理 —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在执业资】格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 ,   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在《本市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注,册申请表;》 —     (【二):执业资?格证;? 【  : ,  (三)劳动合】同;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供原注册执业!专用章;注册—期满继续注册的【还应提?供注册期内工作业绩!情况和?。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   ?  :依法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转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