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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在执】业资格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在本市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注册申?。请表:; 】 ,  :  (二)执业资格!证; — :    》 (:三)劳动合》同;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供!原注册执业专用章;!注册期满继》续注册的还应提供注!册期内工作业绩情况!和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  :   依法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转【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