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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资格管理 【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在执业】资格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在本市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注册申》请表; 【     (!二,)执业资格证; 】 ?。     】(三)劳动合同;】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供原注册执业专】用章;注册》期满继续注册—的还应提供注册期内!工作业绩情》况,和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    《依法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转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