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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发包与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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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 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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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招标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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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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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
第十五条 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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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
! (:二)市重点建—设工程
《。
第十六《条, , 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发包—
》。。
【。(一)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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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若采用—公开招标发包将影】响建设工程实施时机!的
采用邀—请招标发包的—应当:保,证有三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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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 《(二)应当招标【发包但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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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应当【招标发包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
— : :1,.,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的;
!。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3》.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应急、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的;
—。。 4.技【术特别复杂或—专业性特别强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 5.改建—、扩建?工程由其他单—位承担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八条:。 应当招《标发包申请直接【发包或者应当公开招!标,发包申请邀》请招标发包的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和发包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发包方式核【准申请表或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
》
】 (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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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招标方式和发包】。方式核准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核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发包方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组【建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不得转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主体工程以!外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方不得】再行分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承?包方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分包》方,对分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承包方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发包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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