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发包与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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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招标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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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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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第十五—条 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 : :。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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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市重—点建设工程
【第十六条 》 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发包
! 》(一)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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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若采用公开【招标:发包:。将影响建设工程【实施时机的》
,
,采用邀请招标—发,包,。的,应,当保证有《三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单位
?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
—
— (》一)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
,。 ? , (?二,),应当:招标发包但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
】(三)应当》招标发?。包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
,
1.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的【;
》 ,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 《3.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应急:、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的;
《 4.技术】特,别复:杂或专业《。性,。特,别强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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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改建!、扩建工程由其他单!位,承担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
, 第:十八条 《。应当招?标发包申请直接发】包或者应《当公:开招标?发,包申请?邀请招?标,发包的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和!发包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发—包方式核准申请表】或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
! 》(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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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招—标方式和发包方式】核准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核,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发包方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组建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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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不—。得转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主体工程以外】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方不得【再,行分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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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方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分包方?。对分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承:包方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发包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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