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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发包与承!包,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   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招标发—包, :。    !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第十五条 ! 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   【  :(二)市《重点建设工程 【。 第十六条 【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发包!  !   (一)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的; 【。 《 ,    (二)【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若采用公开【招标发包将影—响建设工程》实施时机的 — 采用邀《请招:标发包的《应当保证有三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 】 ,   (一)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   【。  (二)应—当招标发包但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    ! (三)应当招标发!包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    】 1.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的;   】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3.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应急、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的; 【。  :   4.技术特别!复杂或专业性特别强!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  5.改建、扩建!工程:由,其他单位承担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八条 应当招标发】包申:请直接发包或者应当!。公开招标发包申【请邀请招标发包【的,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和发包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发包方式核准申】。请,表或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 !     (—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招标方《式和:发包方式核准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核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条》 ,发包方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组建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 ,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不得转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主体工程以外—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方不得再行分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承包方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分包方—对分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承包方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发包方【协,商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