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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发包与承!。包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   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招,标发:包 】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 :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第十五条 !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 《   《 , (二)《。市重点建设工程 】 第十六条 — ,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发包 【 —     (一【)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的;【 【。     (—二)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若采用公开】招标发包将影响建设!工程实施时机的 】 采用?邀请招标发包—的应当保证有三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单:位 :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 】    (一)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   】  (?二)应?当招标发包但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   【  (三)应—当招标发包》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 【    1》.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应急、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的;     4!.技术特《别复:杂或专业性特—别强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改建、扩建工】程由其他单位—承担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 第十八条 应当!招标发?包申请?。。直接发?包或者应当公—开招标发包申请邀】请招:标发包的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和发包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发包方式核准申【请表或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 !     (—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招:标方式和《发包方式核准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核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发包方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组建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不得转?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主体工—程以外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方》不得再?行,分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承包方—。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分包方对分—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承包方《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发包方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