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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 发?包与承?包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  :。 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招标发!包 》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 《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第十五条【 :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 【    (二)市重!点建:设工程? 第十六》条 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发包 】  ?。   ?(一)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的; !   【  (二)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若:采用公开招标发包】将影响建设工—程实施时机》的, 采用邀》请招:标发包的应》当保:证有三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 【 《     —(一:)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   【。。。  (二)》应当招标《发包但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  — ,  :(三)应当》招标发包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  》   1.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的;  》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 3.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应急、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的;   】  4.技术特别复!杂或专业性特别【强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 ,  5.改建、扩建!工,程由其他单位承担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八条 》。应当招标发包申请】直,接,发包或者《应,当公开?。招标发包申请邀【请,招标:发包的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和发》包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发包方式核!准申请表或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 】 ,   《  (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招标?方式:。和发包方式核—准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核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发包方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组建: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不得转?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主体工—程以:外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方,不得再行分》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 承包方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分包方对分》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承包方负连带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发包方!协,商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