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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发包与承包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 :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招标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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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第十五条 !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
?。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 : (二》)市重点《建设工程《
:第十六条 》 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发包
】 (一)!。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的》;
【 《 (二)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若采用公开—招标:发包将?影响:建设工程实施时机的!
采用邀请招标发!包的应当保》证有三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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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
【 : (:二)应当招》标发包但《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
【 (三)应当招标】发包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
】。 《1.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3.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应?急、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的;
! 4.技术特别复】杂或专业性特别强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 5.改建—、扩建工程由其他】单位承担《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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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应当:招标发包申请直接】发包:或者应当公开招【标发包?申请邀请招》标发包的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和【发包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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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包方式核!准申请表或》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
!
》 , (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招【标,方式和发《包方式?核准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核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发包方?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组建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不得转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主体工程以!外,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方不得再行分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承包方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分包方对》分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承包方】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发包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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