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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受理和审查 【 第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 、】 ,构筑物的 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 》    《(一)?在长江 、 —嘉陵江 、 乌江】及区县?(自治县《) 城?市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 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后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审查或》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 应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在转报】前组织初审 !   ? (二)《申请修建跨区县【(自治县) 或【对,其他区县(自治县】)有:影响的涉《河建设项目的— 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和审查】     】(三)申请修建其】他涉河建《设项目?的 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 审查 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 第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在受理涉河项!目建设申请后 应及!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并【邀请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防洪!评价报告 》、 工程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同意的 应【向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发【给审查同意书 【 审查同意书—应,对建设项目》占,用,河道行洪断》面 、? 位置 、 —界限 、《 工:程规:模 、 工程—结构 、 防洪【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并对建设项!目的设计《 、 施《工 、? 管理提出相应要求!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不同意《。。。。的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 河道主管—机关应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 第十三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对,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上报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有不同意见—的 应在 》15 日内作出【修改或否《决的决定 并通【知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涉及航《道, ,、 港口 》、 码头 、— 桥梁等范围和影】。响通航安《。全的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还应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 、 规《划 、 国土 【、, 建设 《、 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 、《 构筑物组》织开展相关审批时】 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参与 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动的 《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重新【申请办理涉河项目审!查,手续 第【十,六条 在《重庆主?。城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 —、 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 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 :审查 并在 1【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在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 、】 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 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 审查 并—在 1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