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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 、 构【筑物的 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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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长江 —、 嘉陵江 、 乌!江及区县《(自治县) —城市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 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后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审查或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 !应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在?转报前组《织初审 《
? (二)申】请修:建跨区县(自治【县): 或对其他》区县(自治县—)有影响的》涉河建设项目的【 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和审》查,
—。。。 (三)》申请修建《其他涉河建设项目】的 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 审查! 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在受:理涉河项目建—设申请?后 应?。及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并—邀请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防洪评价【报告: 、: 工程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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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同意!的 应向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发给—审查同?意书 审查—同意书应对》建设项目占用河道】行洪断面 、— 位置 、 界【限 :、 工?程规模 、 工程】结,构,。 、 ?防洪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并对建设项目—的设计 、》 施工 、 管【理提出相应要求【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不【同意的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 河道主—管机关?应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对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上报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有不?同意:见的 ?应在 15 —日,内作出?修改或?否决的决定》 并通知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涉及航道 》、 港口《 、 码头 —、 桥梁《等范围和影响通航】安全的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还应《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 ?、 :规划 、 国—土, 、 ?建设 、 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 、 构】筑物组织开》展相关审批》时 :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参与 【。 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动:的 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重新—申请办理涉河—项目审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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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重庆】主城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 、: 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 】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 审查【 并在 1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 、 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 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 审查 并在 】1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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