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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受《理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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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 、 !构筑物的《 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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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长】江, 、 嘉陵江—。 、 ?乌江及区县(自治】县) 城市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 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后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审查:或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 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 应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在转报前组织初审】
【 (二)申请修【建跨区县(》自治县) 或对【。其他区县(自—治县)有影》响,的涉河建设项—目的 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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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修?建其他涉河建设项】目的 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 审查 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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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在受理涉河项目建!设申请后 应及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并邀请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防洪【评价报?告 、 工程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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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同意的 应向】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发给!审,查同:。意书 审查—同意书应《对建设项目占—用河道行洪断面【 、 位《置 、? 界:限 、 《工程规模 、 工程!结,构 、 防》洪,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并对《建设项目的》设计 、 施工 】、, 管:理提出?相应要求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不同意—的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 河道主管机关应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对—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上报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有不同意见的 !应在 15 —日内作出《修改或否决的—决定 ?并通知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涉及航道 、 【港口 、 码头 、! 桥梁等范围和影】响通:航安全的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还应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 、 规!划 、 国土 、 !建设 、 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 、 构筑物】组织:开展相关审批时【 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参与 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动,的 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重新!申请办理涉河项目】审查:手续
第十】六,条 在重庆主城【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 、 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 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 审查 并在 【1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 、 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 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 审查 并在【 1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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