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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受理和—审查 ? 第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 、 构筑物的】 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   】  :(一)在长》江 、 嘉陵江 】、 乌江及》区县(自治县—) :。城市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 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后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审查或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 :应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在转报《前,组,织初审 《  《   (二)申【请修建跨区县(自】治县) 或对—其他区县(自治县)!有影响的《涉河建设项目的 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和审》查 ? : ,  : (三)《申请修建其他涉河】建设项?目的 ?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 审查? 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第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在受理?涉河项目建设—申请后 应及—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并邀!请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防洪评价报!告 、 《。工程: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同意的》 应向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发给【审,。查同意书 —。审查:同意书应对建设【项目占用河道—。行洪断面 、 位】置 :、, 界:限 、 《工程规模 、 【工程结构 、 【防,洪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并对建设项!目的设计 、 【施工 、 管理提】出相应要求》。 ,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不同意的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 河—道,主管机关应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对》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上报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有?不同:意见的 应在 1】5 日内《作出:修改或否决》的决定 并通知【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重:新审查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涉及航道 、 港】口 、 《码头 、《 桥梁等范围和影响!通航安全的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还应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 、 规划】 、 国土 —、, 建设?。 、 ?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 、 《构筑物组织》开展相?。关审批?。时 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参与 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动的 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重新申请办理【涉河:项目:审,。查手续 【。第十六条 在—重庆:主,。城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 【、 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 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 【审查 并在 1【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 !、 :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 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 审查 并在 】1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