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 、 构筑物的 】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 】  :  :。 ,(,一)在长江 、 嘉!陵江: 、: 乌江及区县(自】。治,县) 城市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 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后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审查或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 应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在转报前组织初审 !     (】二)申请修建—跨区县(自治县)】 ,或对其?他区:县(:自治县)有》影响的涉《河建设项目的 【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和审查 》     (】三)申请修建其【他涉河建设项目的】 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 审查 】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第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在:受理涉河项目建【设申请后 应及【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并邀请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防洪】评价报告 、 工】程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同意的? 应向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发给审查同】意书 审查—同意书应对建设【项目占?用,河道行洪断面 【。、 位置 、 【界限 、 工—程规模? 、 工程结构 、! 防洪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并对建设项目的【设计 、 施工【 、: 管理提《出,相应要求《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不同《意的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 河道主管机关应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 第十三》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对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上报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有不同意见的 应在!。 15 日内作出修!改或否决的决定 并!通知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重】新审:查 :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涉及航道— 、 港口 —。、 码头 、— 桥:。梁等范围和影响通】航安全的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还应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 、 规划!。 、 国土 、 建!设 、 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 、 !构筑:物组织开《。展相关?审批:时 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参】与 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动的 !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重新申请办理【涉,河项目审查》手续 ? : 第十?六,条 :在重庆主城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 :、 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 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 审查 【并在 1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 、《。 ,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 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 审—查 并在 1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