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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受理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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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 》、, 构筑物的》 ,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
!(一)在长江 【、, 嘉:陵江 、 乌江【。及区县(自》治县) 《城市: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 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后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审】查或: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 —应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在转报前组织初审】 :
(【。二)申请修建跨区】县(自治县) 【或对其他区县(自治!县):有影响的涉河建【设项目的 》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和审查
! 《。(三)申请》修,建其他涉河建设项】目的: 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 审查 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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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在》。受理涉河项目—建设申请后 —应及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并邀】请,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防洪—评价:报告 、《 工程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
第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同意的 应!向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发给审查【同意书 审查同】意书应对建设—项目占用河道行【。洪,断面 、 位置【 ,、 界限《 、 工程规—模 、? 工程?结构 、《 防洪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并对建设项目的设计!。 、 施工 、 管!理,。提出相应要求—。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不】同意的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 河!道主管机关应—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
第十三》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对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上【报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有不!同,意,见的 应在 15】 日内作出修改或】否,。决的决定 并通【知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涉及航道 !、 港口 》、 码头 、— 桥梁等《范围和影响通航安】全,的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还—。应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 、【 规划 、 —国土: 、 建设 —、 :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 、 《构筑物组织》开展:。相关审批时 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参—与, , 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动的 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重,新申请办理涉—河项目审查手续 !
第十六条 【在重:庆主城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 、 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 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 审—查 并?在 :1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 、 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 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 】审,查 并?在 1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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