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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受理和审!。查 ? 第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 、— 构筑物的 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 —  ?   (一)在长】江 :、 嘉陵江 、 】乌江及区县(自治县!。) 城市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 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后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审查或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 应?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在【转报前组织初审 !  ?   (二)—申请:修,建跨区县(自治【县,) 或对其他区【县(自治县)—有影响?的涉河建设项目的 !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和审查 !     (三)申!请修:建其他涉河建设项目!的, 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 审查 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第?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在受理涉河项】目建设申请后— 应及?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并?邀,请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防!洪评价报《告 、 工程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 第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同意!的 应向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发【给审查同意书 审!查同意?书应对建设》项目占?用河道行洪断—面 、 《位置 、 》界限 、《 工:程规模 、 工程】结构 、 防洪【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并对建】设项目的设》计 、 施》工 、 管理提出相!应要:求,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不同意的!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 河!。道主:管机关?应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 , 第十三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对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上报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有不【同意见的 》应在 15》。 ,日内作出修改或否决!的决定?。 并通知《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涉《。及航道 《、 港口 、 码】。头 、 《桥梁:等范围和影响—通航安?全的: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还应!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 、 规划 】、 国土 、 【建设 、 》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 、 构—筑,物组织开展相关审】批时 ?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参与 《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动:的 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重新申请办—理涉河项目审—查手:续 : 第《十,。六条 在重庆主城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 、 —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 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 审查 并【在 1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 、 】。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 》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 审查《 ,并在 1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