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 由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按照【审查:同意书的《要,求组织施放》河岸治导线施工单位!不得:越线施工 —对未经施《放治导线或超—。越治导线施》工的建设项目 河道!主管机关或》监管单位有权责令】停止建设行》为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 ?2 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河道主【。管机关发给》的审查同意书自行作!废,。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 应将】含有施工《弃渣清除方案—。在内:的,施工安排计》划报送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主管机关—认为施?工安排计划存在防】洪安全隐患》。或弃渣清除方—案不符合要》求的: 应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予!以修正 第十!九条 项目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施工安》排计:划,确定的弃渣清—除方案 分期清【除施工围《捻 、 残柱 、 !沉箱 、《。 废墩 、 废【渣,等施工遗留》物, 施工?遗留物未按》规定清除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清除 《 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后 交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 清障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 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 对工程【。的河道治导线施放情!况和实?际利用情况进行复核! 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建设项目施工 】、 出渣 、 【物资堆放等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河道主?管机关应提出—整改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 》河道主?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应同时报告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完毕】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市!河道主管机关或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重庆主城规划!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市河道主管机关!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验收 ? ,其他涉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有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参加 》 , 第二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审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建—立项目数《据库 并将数据信息!无偿:提供:给有 关单位查阅使!用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市 、 —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重庆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办法】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 第二?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 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