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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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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 由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按照审!查同意书的要—求组织施《放河岸治导线施工】单位不得越线施工】 对未经施放【治导线?或,超越治导《线施工的《建设项目 河—道主:管机关或监管—单位有权责令停止建!设行为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 :2 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河道》主管机关发给—的审查同意书—自行:作废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 应将含】有施工弃渣清除方案!在内的施工安排计】划报送?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主?管机关认《为施工安排计划【存在防洪安》全隐患或《弃渣:。清除方案不符—合要求的 应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予以修正【
第十九【条 项目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施工安】排计划确定的—弃渣清?除方案 分期—清除:施工围捻 、 残柱! 、: ,沉,箱 、 废墩 、 !废渣等施工》遗留:物 施工遗》留,物未:按规定清除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后 交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 清》障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
第二十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 !。。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 对工?程的:河道治导线》施放情况《和实:际利用情《况,进行:复核 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建,设项目?施,工 、 出渣 【、 物?资堆放等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河道主管机—关应:提出整改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 河道主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应同时报告】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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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完毕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市,。河道主管机关或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重庆?主城规?划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市—河道主管机》关,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验收 】 其:他涉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有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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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审【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建立项》目数据库《。 并将数据信息无】偿提供?给有 关单位查【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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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市 !、 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重庆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办法—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 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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