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 由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按照审查》。同意:。书的要求《组织施放河岸治导】线,施工单位《不得越线施工 对!未经:施放治导线或—超越治导线施工【的建设项《目 河道主管机【关或监管《单位有权责令停【止,建设行为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 2 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河道主管》机关发给的审查【同意书自行作—废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 应将含有施!工弃:。渣清除方案在内【的施工安排计划报】送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主:管机关认为施—工安排计《。划存在防洪安全隐患!或弃渣清《。除方:案不符合要求的 应!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予》以修:正 第十九条! 项目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施—工安排计划确定的弃!渣清除方《案 分期清》除施工?围捻 、《 ,残柱 、 沉箱 、! 废墩 《、 废渣等施—工遗:留物 施《工遗留物未按规【定清除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后《 交:。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 清:障,。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 第二十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 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 对工程的》河道治导线施放【情况:和实际利《用情况进行复核【 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建设?项目施工 、— 出渣 《、 物资堆放等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河!道主管机关应提出】。整改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 ?河道主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应同时》报告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完毕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市河《道主:管机关?或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重庆!主城规划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市】河道:主管机关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验收 其他涉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有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参《加 : 第二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审:。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建立项目数据—库 并将数》据信息无偿提供【给有 关单位查【阅,。使用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市】 、 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重庆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办法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 第二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 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