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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 由: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按照审查》同意书的要求组【织施放河《岸治导线施工—单,位不得越线施工 】 对未经施放—。治导线?或超越治《导,。线施工的建设项目】 河道主管》机关或监管单位【有权责令停止建设】行为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 2 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河道主管】机关发给的》审查同意书自行作】废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 应】将,含有施工弃渣清除方!案在内的施工安【排计划报送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主管机关认为施!工安排计划存在【防洪安?全,隐患或弃《渣清除方案不—符合要求《。的 应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予【以,修正 第十】九条 项目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施:工安排计划确定【的弃渣清除方—案 分?。期清除施工围捻 、! 残柱 、 沉箱】 、 废墩 —、, 废渣等施工—遗留物 施工遗【留物未按规定清除】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后 交!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 清障】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 第二十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 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 ?对工程的河》道治导线施放情况和!实际利用情况进行】复核 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建【设项目施工 、 出!渣 、 物资—堆放:等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河道:主管机关应提出整】改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 河!道主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应同【时报告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完毕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市河道主管》机,关或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重:。庆主:城规划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市河道主管机关【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验收 【其他涉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有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参加 第!二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审】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建立【项目数据库 并将数!。据信息无《偿提供给《。。有 关?单位查阅使用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市 】、 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重庆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办法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 第二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 【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