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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 由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按:照审查同意书的【要求组织施放河【岸,治,。导线:施工单位不得越线施!。。工 对未经施放】治,导线或超越》治导线施工的—建设项?。目 河?道主管机关或监【管单位有权责—。。令停止建设行—为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 2 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河道主管机关发!给,的审查同意》书,自行:作废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 应将?含有施工弃渣清除方!。案在内的施》工安排计划报—送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主管—机,关认为施工安—排计划存在防—洪安全隐患或弃【渣清除方案不符合要!求的 应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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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项目: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施工安排】计划确?定的弃渣清除方案】 分期清除》施工围捻 、 残】柱 、 沉》箱, 、 废墩 、【 废渣等《施工遗留物》 施工遗留物未【按规定?清除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后 【交,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 清障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
第二十—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 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 对工程的河道】。治导线施放情况和实!际利用情况进—行,复核 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建设项目】施工 ?、 出?渣 :、 物资堆放等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河道主管机关【。应提:出整改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 河】道主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应同》。时报告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完》毕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市河【道主:管机:关或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重庆主城规划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市河道主管》机关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验收 】 其他涉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有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参加
第】二,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审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建,立项目?数据库? 并将数据信息无偿!提供给有 关—单位查?阅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市 、 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重庆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办法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 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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