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督?管理 《 : 第十?七条: 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 由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按照!审查同意书的要求组!织施:放河岸治导》线施工单位不得【越线施工 对【未经施放治导线或】超,越,治导线施工的建【设项目 河道主管】机关或监管单—位有权责令停止建】设行:为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 2 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河】道,主管机关发给的【审查同意书自行作】废 ? ,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 应将含《有施:工弃:渣清除方案在—内的施工安》。排计划报送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主》管机:关认为施工安排【计划存在防》。洪安全隐患或弃渣】清除方案不符合【要求的 《应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予以:修正 —第十九条 项目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施工安【排计划确定的弃渣】清除方?案 分期清除施【工,围捻 、 残—柱, ,、 沉箱 、 废墩! 、 ?废渣:等施工遗留物— 施工遗留物未按】规定清除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后— 交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 清!障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 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 对:工程的河《。道,治导:线施放情况和实际利!用情况进行复核【 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建设项目施工 !、 出渣 、— 物资堆放等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河道!主管机关《应提出整改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 河道主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应】同时报?告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完毕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市河道》主管机?关或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重庆【主城:规划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市河道【主,管机关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验收—。 其他涉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有审批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参加 【。 第二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审!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建,立项目?数据库? 并将?数据信息无偿提供给!有 关单位查阅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市 、 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重【庆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办》法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 第二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 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