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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 》、, 构筑物《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以:下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   ?(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应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前 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二)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应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 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 、 构筑物 的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建设:申请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 】 【  :  (二) 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 》    】 (三?)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 、 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与防范【措施; 《 ,    《。 ,(四)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 【 ,   ? (五)《水文资?料使用?批准文件 防洪评!价报告应包括河【道演变 、 防洪】评价计算 、 【防洪综合评价 、】 防治与补救—措,施等内?容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 ! 在:。河道:内实施航《道治 、 地质【。灾害防治 、 地质!遗址保?护等工程 可以简化!有关申请《材料 《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 、 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 、: 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和度汛措—施;    】 (:二,)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    】 ,(三:)建筑物 、— 构筑物《的拆除日期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 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 《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应由具有》相应级别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 其中 长江 、! 嘉陵?江 、 《乌,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市级审查权【限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防?洪评价报《告应:由具有甲级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或甲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