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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 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 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等法律? 、 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 、 水库! 、 人工水道 】、 行?洪区 、 蓄洪【区, ,、 滞洪区) 【。管理范?围内 ?兴建:开发:水利 、 防—治水害 、 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 、 —跨河: 、 穿河 、 】穿堤: 、 临河的桥【梁 、 隧》。道,。。 、: 管:道 、 缆线 【、, 头 、 道—路 、 渡口— 、 排污口 、 !厂房 、 仓—库, 、 民房等永【久性: 、 临时性—建筑物 、 —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 、 沙洲】 、:。 滩地(包括可【耕地)? 、 行洪区 、】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重庆主城《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 原则上按》 10?0 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万州— 、: 涪陵 、 江【。津 、 合川— 、: 永川等 五大区】域,。性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 50! 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其他区》县(自治《。县)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 20 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 10】。 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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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 岸线》。规划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城!乡,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 不!得影响河势稳—定 、 行洪—畅通 ?、 堤?。防安:全和航运安全 【
第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 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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