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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 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 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等》法律 、 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 、 水库 】、 人?工水道 、 行【。洪区 ?、 蓄洪《区 、 《滞洪:区) 管理范围内】 兴建开发》水利: 、 防治水害 】、 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 、 跨河 【、 穿河 、 【穿堤 、 临—河的桥梁 、 隧道! 、 ?管道 、 缆线 、! 头 ?、 道路 、 渡】口 、 排污口 、! 厂房 、 仓【库,。 、 民房等永久】性 :、 临时《性建筑?物 、?。 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 、 【沙洲 、 滩地(包!括可耕地《) 、 行洪区 】、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重庆主城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 原则上按 1!。00 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万》州 、? 涪陵? 、 江《津 、 合川—。 、 永川等 五大!区域性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 50 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其他区县(自治县】)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 20 》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 10》 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 岸线—规划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城乡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 不得影响河势稳】定, 、 行洪畅通【 、 堤防安—全和:航,运安全 《 第?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 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