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 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 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等法律 、! ,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 、 ?水库 、 人工【水道 ?、,。 行洪区 》、 蓄洪区 、 滞!洪区) 管理范围内!。 兴:。建开发水利 、 】防治水害 、 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 、 —跨河 、 》穿河 、 》穿堤 、 临河的桥!梁 、 隧道— 、 管道 、【 缆线 、 头 、! ,道路 、《 渡口 、》 排污口 、 【厂房 、 仓库 】。、, 民:房等永久性》 、 临时性—建筑物? 、 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 、】 ,沙洲 、 滩地【。(包括可耕》地): 、: 行洪区 、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重庆主城—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 原则上按 1!00 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万州【 、 涪陵 、 】江津 、 合川 】、 永川等 五大】区域性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 !50 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其?。他区县(自》。治县)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 20? 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 10 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 岸线规划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城乡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 不!得影响河势稳定【 、 行洪畅通 、! 堤防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 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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