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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灾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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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防汛:抗,旱结束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后!。恢复:以及:相关:善后工作
— 商业、供—销、农业《、交通等部门应当做!好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农业》、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水《利、电力《、通:信、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遭受—洪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优先列入【年度修复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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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
! 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洪】旱灾:害的:核,实、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将有关【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虚报、瞒—报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也可以委】托有灾害评估—专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三十七《条 鼓励在洪旱灾】害易:发地:区逐步建立和推行】。灾害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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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旱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相《关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理赔工作
第】三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受灾!地区进行捐助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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