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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灾【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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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防!汛抗旱结束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后恢复以及【相关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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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供【销、农业、交—通等部门应当做好】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农业、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水利、?电力、通信、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遭受洪【。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优先列入年度修复!建设计划
第三】十五条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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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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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洪,旱灾害的核实、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将有关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虚报、瞒报—
: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也】可以委托有灾害评估!专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三十七条 》鼓励在?洪旱灾害易发地区逐!步建:立和:推行灾害保险制【度,。
: 洪?旱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相关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理】赔,工作:
第?三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受灾地区进—。行捐助?。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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