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七章》 市政《。及管线? 第四十六条!(建筑控制线的划】定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建筑控制线!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 (一)临规—划路幅宽度小于2】6米道路《的退让3米; 】   ? (二)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26米、小于40】米道路的《退让5?米; ?  :   ?(三)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道路的退让7米】;     (四!)临不同等》级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以—较高等级道路的【。标准退让; 【    (五—)隧:道,周边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包含隧道上方】隧道两侧50米隧】道洞口往外》30米?(附:图3);在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的应当进行隧道结构!安全论证涉及—。现状隧道的结构【安全论证应》当征求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交通!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规划隧【。道的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规,划隧道?。的可实施性; 【 ,  :  :(,六)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要求; —。    《 (七)位于建设】用地内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的从!自,然河床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渠化的从渠化【。工程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 《     (八【)有其他控制要求的!按照专?项规划划定 【   ?。 建筑控制》线为:最,。低退让要求绿化、】河流、建筑等有严于!此退让要《求的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与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及建》设用地红线的—关系:) ?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地条件?受限的在保》证现状建《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第】。四十八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的划定) 】 在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其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  :  (一)位于高速!公,路,正线:两侧的建《筑控制线距高—速公路中心线—不得小?于66米其中防护】绿带不宜小于50】。米;临高速公路【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距《立交匝道外路肩【边缘不得小于—50米该范》围为防护绿带—; :  :   (二)—位,于国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0】米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  (三)》位于省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0?米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   ?  (四)临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相交公路中—等级:较高的标准划定; !  :。   (五)公路隧!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    《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关!规划控制标准严于上!述规定的《从其规?划,    》 因高边坡、地质条!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离建筑控制—线小于10米—或者超越相邻用【地建筑?控制线?。的该相邻用地建设时!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确保公路安全 】 ,   防护绿带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架设】杆路、埋设管线设置!道路、公厕、垃【。圾站、轨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出【入口、?风口、冷却》塔、区间《线路、试车》线)等交通设施、公!用设施? 第四十【九条(项目配套【管线、设施建—设) 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为其配置的水!泵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工程》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且不宜高出相邻人行!道标高 》。 ,  : ,。与,城市:道路相接《的车行道其纵坡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横坡相—协调:。其变坡点位》置,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且距离不《。小于7.5》。米,(附图?4): :   ? 建设?项目配建的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环卫等公】。用设施应当先—期建设?或者与项目同步实】。施 第五十】条(建?筑与现状管》线的:间距)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状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不小于3米!(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管线除外)与现状电!。力电缆或者其管道、!通信电缆或者其管】道的净距不小于1】.5米 【第五十一条(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距离)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与档!距,小于:或者等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     》(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  ?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   【  (三)》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   !  (四)500】。千伏的不小于30】米;  》  : (五)超过50】。0千伏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     建筑【与档:距大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 】     》在铁:塔周边(《有地形?高差的以相》邻的坡?顶或者坡《脚起:算)1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确需:建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  》   改建、扩建建!筑,。项目因条件特—殊,确需突破《上述要求的应当取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 :第五:十二条?(架:空电力线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无需》对原杆塔进行拆【除的导线《更换除外)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10:千伏的不得》小于9米; —   ?。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得小于15!米;     (!三)220千伏的不!。。得小于18》。米;     (!四)500千—伏的不得小于21】米;  》   (五)50】0千伏以上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 架空?电力线跨越铁路、】轨道、航道、等级公!路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 第五十三—条(:架空交通、公用【设施与?建筑水平距离)【 除人行天桥、】。轨道、电力设施【。外的其他架》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距现状建筑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架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顶面标【高低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5米;》  ?   (《二)架?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顶面】标高高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10米?     因【建设条件限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 第五十四条(轨】道保护) 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一)!现状地下车站和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内规划地!下车:站,和隧:道左、右《中心线两侧56【米内;   【 , (二)《现状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规划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左、右中【心线两?。侧36米内; 】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  (四《)跨江河的》轨道专?用桥梁?上、下游各20【0米内    】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确需建设的!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五条《(铁:路线路保《。护,)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保护?距离临?。。。高速:铁路的不小于5【0米;临干线—铁路的不小》于30米;临支【线、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不小于15】米,;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突:破该保护《距离:的应当专题论证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    《。 (:二,)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下列建?(构)筑《物应当?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危险品仓—库,、高大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70米《的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5米【。的临支线、》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大,于15?米、小于或者—等于25米的; !  :  2.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     (!三)跨越或》者穿越现状及规划】铁路以及涉及铁路道!。岔、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应当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    (四)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跨越铁路的》。宜,与铁路正交并—优先采用下》穿,方式同?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确需上跨的应当采】取封闭措施 【 第五十六—条(现状道路的保】护) 现状道路位!于规划道《路红线之外的—现状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项:目建设?不得占用现状—道路其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退让 】     (一)】无人:行道的?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   —  (二)有人【行道的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人》行道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的按照现状人行【道宽度退让  】   确需占用现】。状道路的在》保证:原有:道路交通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另行设【置替代道路并先【。期,建设 ? : 第五十七》条,(河流的保》护) 城市的主要!次级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当,予以保护 》  :。   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集水】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的河道;  】。   (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当按照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位置》以及供人行、车【辆使用的连》续,道路:、防汛抢险通—道用地和绿地; 】。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筑控制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以渠化岸线—、自然河《床、水?面线为序按照次级河!流不小于20米、】主要支流不小于1】0米、一般》冲沟不小于5米【划,定;    【 (四)改变河【流性状?后,原控制的水面面【积与绿化控制面积之!和不得减少蓄水水】面以坝顶《标,高(无坝的》以泄水口标高—。)起算向岸侧后退】距离不小于》10米;  【   (五》)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管线:。工程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管道《不渗漏不得》阻碍河道行洪并【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八条(特《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 规划及!现状特大型桥梁以桥!梁边缘起《算(规?划桥梁按《照双向?8车道计)5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5》0,100米范》围内为大桥陆域安全!保护区上游300米!、下游150米【范围内为大桥水域安!全保护区水域—与陆域分《界线为滨江路(含】规划滨江路)—或者桥台《     在禁】建区内除桥梁—养护:。。必,需的设施和》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在—。禁建区、《陆,域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结构安—全论证涉及现状桥梁!的结构?安,全论证应《。当征求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交通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规划桥梁的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规划桥梁】的,可实施?性 ?    市人—民政府对大桥保【护作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九条(》特大:型桥梁绿化设置要求!) ?在长江、嘉陵江【等河流?上规:划、建设桥梁时【除轨道交通专—用桥外桥《梁,两端应当同时—建设不小于300】00平方米的桥头】绿地 —。。第六:十条(道路临时用地!。的使用) 城【。市,道路的边坡工程可以!超出道路建设—。用地红线;相邻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保】证道路设施》安全: ,    《 建设项《目,的竖向设计》应,当,与,。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并在【建设用地《范围内?。预留规划道路边坡实!施,条件: 第》六十一条(公交【停车港的设》置) 公交—停车港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8【00米其中人口【密集地区《宜取低值《;,   《  (?二)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宽度不得小于7.!5米;划线式停车港!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车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 【    《。 (三)停车港出入!口单边渐变》段长度不《得小:于30米;   !  (四)对—。向,设,置的停车《港以渐?变段起?点起:算应当?朝车辆前进方向错】位30米设置—; :     (五)】停车港区《域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得—小于该道路人行【道宽度; 》。 ,  :  (六)交叉【口附近设置的公交】停车港一般设在出交!叉口:方向距路缘石圆角切!点不小于50米 ! 第六《十二:条(公交首末站设】置标准) 公交首!末站应当《在道路?红,线外:设置:其用地面积宜为【30004》000平方米 】 第六十三条【。(大型公共建筑及中!小学校的候车道)】 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车!道,每个候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     中小】。。学校的出入口—附近在用地范围【内应当设置》接送学?。。生车辆的临时候车道! , 第六十四【条(人?。行天:桥) 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的天桥—的宽度不得小—于3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8米天桥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   ? 用地条《件受限?的人:行天桥可以超出道】路红线布置独立设】置天桥(含梯道)结!。。构外边缘距现状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的—应,当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鼓励人行天桥!、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合理连接》 第六十【五条(地下》。通,道) 人行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通道顶部!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5米:并满足管线布设的要!求在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且应当全天候—。对外开放 》   ?  人行地下通道】露出地面的》结构外边缘与相【邻底层建筑》外边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的应】当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用—地条件受限的人行】地下通?道可以超出道—。路红:。线布置  —   鼓励人行地下!通道、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合理连接 ! 第六十六【。条(无障碍设施【) : 设计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应当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应当:设,置坡道?或者无障碍电梯 】 第六十七条】(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公用设施)【 :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应当划定》卫生防护《带     主城!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其他区县(【自治县)人口密【集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加盖或者采【用地埋式建设方【案防止臭气泄—漏供水主干管和污】水一:。、二:级管线的管》径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要求    【 ,在人口密集地区设置!变电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1!0千伏及以下开闭所!、配电房《应当结?合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   ? (二)1》。1,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应当设置!为室内变电》站并宜设《置为地下、半地下变!电站:。; :     (三)】500?千伏变?电站防护距离不【。低于30米》防护带内应》当采用绿化隔—离减:少对环境、景观的】影响   —  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公】用设施及《加,油加气?站、:汽车充换电站宜先期!建设 》 第六十八条—(长输油气管线) !。 长输油气管道及】站场宜在主城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布局【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管道两》。侧(管壁起算)【保护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     长!输油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站场防护【距离应当征求能源】、安监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十九条(市政【管线)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城市管线统筹处【。理好各类地下管线的!关系     】综合管廊应当—布置在道路两侧绿】地及道路红线范围内!     未【纳入综合管廊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与,道路:绿化、盲道等统筹】。。协,调并符合以下—规定 《   ? (一)车行—道为4?车道以上《。的在道路两侧均应】当布:置雨水管《道;   — ,。 ,(二:)市政公《用管道?(电力、给水—、污水、天然—气、雨?水、路灯《、通信等《。),。在城市道《路双侧布置的其布置!形式参?见附图5;单侧【布置的其《布置形式参见附【图,6;    【。 (三)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条件受限的可—以布置在《车行道下;  】   (四)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应当采取工程—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及!检,修要求 《 第七十条【(城市管道的最【小建:设规模?), 未纳入》综合管廊在城市主】、次干路上》敷设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低:。于,以下数量《及规模  —   (一)电力】电缆沟及管》。道6条(《。孔); 《    《。 (二)通》信管道12孔—;    — (三)天然气管道!100?毫米;   【  (四)供—水管道20》0毫米、排》水管道400毫米】 第七十一】条,(地下管道覆土【厚度规定) 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的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1米 !     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小于0.4米 】   ?  与城市道—路平行?埋设在车《行,道下的其他地—下,管道线?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管道】。最小覆土的技术【规定并不《得小:于1米 》  :  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其盖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当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   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当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 》第七十二条(架【空线及水电气设【施位置规定) 】在城市道路上除确】需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外】不得新设其他架空线!杆路     在!城市道路上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的?。应当经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论证 】  :   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 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应当结《。合道路改《。造按照本规定要【求逐步规《范 第七【十三条?(交:通设:施架空部分的环保措!施) 桥》梁、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架空!。部分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噪、防眩等措】施以降低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第七十四条!(,路网密度) 新】建,住宅:推广:街,区制优?化交通路网布局路】网规划应当与区【域,功能和现状地形【相结合城市规划【路网密?度应当高《于,8.0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应当】高于1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单个规划《地块面积不宜—过大原则《上居住地块、商业商!。务地块(含混合用】地)面积不》得超过4万平方米工!业仓储地块面积【不得超过8万平方】米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 : 第:七十:五条(路网体系及】路网连通)》 :道路规?划应当提《高路网连通》。性,并符合以下规定 】。   ?  (一)规划【路,网应当形成完整体】系其中次、支道路应!当自:成,体系; 《     (二【),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轨?道等重要交通干线】穿越城市的两侧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应当采【用,上跨或者下穿的方式!保持连通; — ,  :  :(三:。)道路相交设置立交!的立交周边》其他:道,。路应当采用》上跨或者下穿的【方式保持连通 】 第七十六条(道!路衔接及立交设置】) ?各等级道《路衔:接及立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快速路相—交处应当《设置枢纽立交;【。有条件的高速—公路与?主,干路相交处应当【设置枢纽《立交;  —   (二)—。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处应当设置立交】支路不得直》接接入快《。速,路;    【 ,。。(三)交《通性主干路与主【干路相交处宜设【置立交;《     —(四)立交设置应】。当保障交通》主流方向便捷避免】绕行 ? 第七十七【条(交叉《口转弯半《径) 规划道路】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半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主干》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宜为2025—米; 《 ,   (二》)次干?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宜为—1520《米;: :    (三)支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宜】为101《5米;    】 (四)《。不同等级道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照较【高,等级道路取值 ! 第七十《八条(道路红线【展,宽) 规》划有轨?道车站?。、公交停车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道《路路:段应当展宽》道路红线原则上不得!减少人行《道宽度道路相邻用地!。已规划建设》导,致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在】不影响人行通行的前!提下人行道》宽度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的红】线,展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相交】的交:叉口应当渠化—展宽;     !(二)交叉口进口道!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     【(三:)交叉口展宽直线段!长度不小于4—0米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小于20米 】 第七十九条【(建:设项目车行》出入口)《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合理组织》项目内部车行交通】车,行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禁止在快速!路、立交匝道—上直接开《。口;不得擅自在【主干路上开口确需开!口的应当专题论【证有条件的应当【通过设置辅道开【。口,但人行道宽度—不得减少《。;     (】二)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者两条以上不【同等级道路的—应当在?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设置》出入口?。;,   《  (三)道路【交叉口路缘石半【径的切点《向主干路延伸7【0米向次干路延伸】50米?向支:路延伸?30米?范围:内为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附图7)】;交通、公》用、消防等设施【用地经批准可以【开口;?     (四】)沿次干路》。同侧的建筑工程【项目其?车,行出入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原则上不小于!4,0米:。;,     (五)!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气)站应当临辅!路设:置;确?需临:主路:设置:的应当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车,行出入口应当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 ! ,   (六》)除工业、》。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建设项—目车行出入口宽度原!则上不得大于—7米; 》    《(,。七):。车行出入口与公交停!车港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八《。)鼓励与相》邻用地?建设项目共用车【行出入口减少对城市!道路的车行开口数】量 第八十条!(轨道交通设施及】周边建设项目要求)! 轨?道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轨道地》下车站出《入口不宜少》于4个高架车—站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轨?道出入口应当—多向、分散布设【与人行过街设施、】地,下商业、邻近公【共建:。(构)筑物等相【结合或者连通有【条件的可以》跨越街区设》置;     】(二)轨道》车,站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变?电所等轨道附属设】施应当优《先在轨道设施—用,地内设置或者与【周,边建筑相结》合;条件受限—的可以利用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其造》型应当结合环境艺】术化处理或者利【用植物遮蔽减少对】环境影响《。; ?    (三)【轨道车站宜》在付费区外的—便,捷位置设置公—共卫生间对公众开放!。; :     (四)】轨道地?下车站出入口—标高不得高于室【外地坪标高0.【45米; —  :  :(五)预留接轨联】运,条件加强轨道—交通:的换乘衔接   !  轨道车》站周:边建设项《。目应当为轨道车站出!入口及其连》接道:、风亭、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的设置【提供条件 — 第八《十一条(《公交与轨道一体【化,换乘衔接控制—) 公交停—靠站与轨道车—站出入口的距离宜】控制在50米以【。内;条件受》限的:不得:大于100米公交场!站与轨道车站出入口!的距离宜控》制在100米以内】 ? 第八十二》条(对外客运枢纽及!交通衔接) — 机场、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对:外,。客运枢纽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合理布局并】与城市?交,通紧密衔接逐—步实:现一:。体化衔接《换乘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站点?距对外客运枢纽主】要,人行出入《口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20!0米 》。 第八十《三条(交通设施【的结构工程设置)】 跨?越城市道路的高速】公路、铁路、轨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其桥梁、墩—柱、承台《等结构工程设置不得!影响规划《道路的实《施 》第,八十四条《(公:共停:车,场) 在》城市中心区以及【学校、医院周边【等停车位需》求较大的《区域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利用高架桥、立交桥!的桥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