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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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历【。史文化名镇》、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以:。下方法划《定
》 (一《。)历史?文化名镇、街区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真!实完整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较—高、集中《成片:的,区域应当划为核心】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的:界线:应,当以现状用地边界、!产权边界或者—自然景观边界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得!小于1公顷其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小于建筑【总占地面积的60%!;
(】二)核心《。保护范?围外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和对】历史风貌有影响的】区域应当划为—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应【当通过核《心保护范围内—街道、广场等重要】。节点处的《景观视线分析—。将一定?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环—境要素纳《。入,结合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的《完整性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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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参照历史!文化名镇、》街区:。。。执行其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小于—建筑:。总占地面积的—40%?
第》八十:。六条(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以下方法【划定
— (一《。)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周边》需要特别保护—的踏步?、庭院、雕塑—等环境要素应当划为!核心: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的界线应当以】历史建筑《本体:、历史环境要—。素边界?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对历史建》筑风貌有影》响的区域应当划为】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应当:以现状建《筑、规划道路—、规划用《地,、景观环境边界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退让历—史建筑?本体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9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米?、位于重要景—观节点、具有特别】观赏价值的历史【。建筑其?退让标?准应当适当提—。高
对】已纳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不再!。单独: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第八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控制要求)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色彩、?材质等确保》历史:。风貌的有效保护【与延续;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 (二)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划定—机动车禁行区原则】上不得?。新增规划城市—道路;经专题论证】。确需新增的其—道路宽?度、断面、纵坡等标!。准应当?满,足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
》。 《。(三)原则上—应当避?免规划?建,设立交桥《、高架轨道、—架空管线等大型【交通:。设施:、,公用设施;规划建设!开,闭所、调压站—、垃圾转运》站等小型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其位置、造型—、色:彩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现状:架空电力线》路、外露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市】政管线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改?为地下?敷设;
》 (》四)构成历史风貌的!街,巷空间?、广场等环境要【素应当按照原风貌】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八十八条(》。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控制要求)【 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历史建筑—及其核心保护—范围内?的,环境要素应当—严格保护保持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设控:制地带内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应当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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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修缮—装饰的不得改变【建筑外部《造型:和主:要饰面材料并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中确定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色彩、!建造工艺和重—。要装饰等特》殊控制要求;
】。 (三)添加!空调、?消防喷淋、烟道等】必要设施设》备的其位置》、体量、外观、色彩!应当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且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结构安》全;
— (四)进行【解,危改造等改》变建筑结《构的应当保》持历史?。建,筑外观并尽可能【。沿用原建筑材料及结!构构件;
! (五)《异地迁建的应当开】展详细测绘并制【定迁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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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与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修缮装饰的不得【改变建筑外》部造型不得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街:巷肌理和《空,间格局;
】 , (二)添》加设施设备、改变建!筑结构的参》。照历史建筑执行;】
》 (三)解危改【造或者恢复》重建的应当保—持原风貌类》。型延续传《统,街,。巷,肌理和空间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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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因保护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与】退让、停车》位配建等并》对,建筑高?度、体量和风—貌作出?具体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经】依法审定后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突破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建设项《。目中原址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可?以不计入该项目建】筑密度指标其证载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该项目的容积率指】标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或者自然)—遗产和主题》遗产、风景》名胜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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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生—态廊道?) 城乡规—划,确定的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生态廊道、组团【隔离带应当严格保护!除排危抢险、—农村:村民住宅、重大交通!设施及公用设施、】军事设施建设活动外!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建设活动》
《第九十一条(—公共安全《设施) 《 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和重要目标【安全:。控制有关要求—
: 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避难场所【、,应,急通道?、,公共人防工程、消】防站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服务半径《、用地范围等—。
? 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禁止规划和!实,。施与应急避难无关】的建设项目
! 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专项】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用,途、形式、高度【均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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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地质灾害!易发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其!中存在危险性隐【患不适宜建设的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的整】治工作并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宜:建设后方可出让【或者划拨
第!九十三条(河道行】洪区和限制使用区】) 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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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使用区在限制使【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按照国家【防洪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净空保】护地区) 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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