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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特别—规定 第八】十五: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历史文】化名镇、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以下方》法划定  —   (一)—。历史文化《名镇、街区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真实完《整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较高、集中》成片的区域应当划为!核心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的:界线应当以》现,状用:地边界、《产权:边界或?。者自然景观边—。。界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得【小于1公顷其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小于建筑总占地!面积的60%; !    (》二):。核心保护《范,围外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和对历史】。风貌有影响的区域】应当划?为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应当《通过核心《保护范围内》街道、?。广场等重要节—。点,。处的景观视线分【析,将一定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环!境要:素,纳入:结合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的《完整性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参照:历史文化名》镇、街区执行其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小—于建筑总占地面【积的:40% 第】八十六条《(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以,下方法划定 【 ,   (一)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周边需要特别保!护的踏步、庭院、雕!塑等环境要》素应当划为核心【。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的界线应》当以历史建》筑本体、历史—环境要?素,边界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对历史建筑风貌有影!响的区域应当—划为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应?当以现状建筑、【规划道路、规—划,用地:、景观环《境边界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退让【历史建筑《本体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9【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米【、位于重要》。景观节点、具有【特别观赏价值的【历史建筑其退让标准!应当适当《提高    【 对已?纳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不再】单独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 第八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色!彩、材质等》。确保历史风貌—的有:。效保护与《延续;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   (二》)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划定】机动车?禁行区?原则上不得新增【规划城市道路;经】。专题论证确需新【增的:其道路宽度、断【面、纵坡等标准【应当满足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  !   (三》)原则上应当避【免,规划建设立交桥、】高架轨道、架空管】线等大型《交通设?施、公用设施;规划!建设开闭《所,、调压站、》垃圾转?运站:等小型?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其位置、造型、】色彩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现:状,架空电力线路—、外露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市政—管线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改为】地下敷设; 【。    (四)【构成历史风貌的街巷!空间、广场等环境】要素应当《按照原风貌进行【修,缮和:。维护 《 第八十八—条(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控制要求【) 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历,史建筑及其核心【保护范围内的环境】要素:应当严格《。保护:。保持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设控制《地带内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应:当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 ,(二)修缮装—饰的不得改变—建筑外部《造型:和主要饰面》材料并?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中确定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色《彩、建造工艺和重要!。。装饰等特殊》。控制要求; 【    (三)添加!空,调、消防喷淋—、烟道等必要—设,施设备?的其位置《、体量?、外观、《色,彩应当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且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结构安全【; :     》。(四)进《。行解危改造等改变】建筑结构的应当【保持历史建》筑外观并尽可—能沿用原建筑—材料及结构》构件;? :    (五)异地!迁建的应《当开展详细》测,绘并制定迁建方案 !。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与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修!。缮装饰?的不得改变建筑外部!造,型不得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街巷肌理和空间【格局;    】 (二?)添加设施设备【、改:变建筑结《构的参照历史建筑执!行;   —  (三)》解,危改造或者恢复重建!的应当?保持原风《。貌,类型延续传统街【巷,肌理和空《间格局 第】八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因保护【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与退让《、停车位配建等【。并对建筑高》度、体量和》风貌作?出具体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经依法审《定后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突破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 ,建设项目中原—址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可以【不计入该项目建筑密!度指标其证载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该】项目的容积》率指标 《    《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或者自然)遗—产和主题遗产、【风景名胜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十条?(生态廊道) 】城乡规划确》定的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生态—廊道:、组团隔离》带应当?。严格保护除排危【。抢险、?农村:。村民住宅《、重大交通设—施及公用设施、【军,事设施建设活—动外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建】设活动 《 第九十一条】(公共?安全设施)》 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和重要目标安全控制!有关:要求     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避难场】所、:应急通道、公共【人,防,工程:、消防站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服务!半径、用地》范围等    】 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禁止规!。划和实施与应急【避难无关的建—设项目 》    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专项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用途—、形:式,、高度均《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有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地质灾【害易发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其中存在危险!性隐患不适宜建设的!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的整治》工作:并,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宜?建设后方可出让【或者划拨 第!九十三条(河道行洪!区和限?制使用区) 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    《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使【用区在限制使—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按,照国:家防:洪标准的规定执行 ! 第九十四条】(净空保护地—区) ? 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