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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特别规定《 : 第?八十五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历—史文化名镇、—。。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以下方法划】定    — (:一)历史文化名镇、!街区: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真实完整【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较高、集中》成片:的区域应当划—为核心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的《界线应当以现—状用地边界》、产权边界或—者自:然景观边界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得小于1公顷—其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小于建筑总占—。地面积的60%【;     【(二:)核:心保护范围外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和对】历史风?。貌有影?响的区域应》。当划为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应当通】过核心保护》范围内街道、广【场等重要节点处的】景,观视线?分析将一定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环境要素《纳入结合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的完整!性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参照!历,史文化名镇、街区】执行其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小于建筑总占地【面积的40% 】 第八十六条(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 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以,下方法划定 【    (一—)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周边需?要特别保护的踏步】、庭院、《雕塑等环境要素应当!划为核心《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的界:线应当以历史建【筑本体、历史环境】要素边?界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   ?(二)对历史建筑风!貌有影响《的区域应当划—为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应当以现【。状建筑、规划—道路、规划》用地、景观环境【边界: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退让历—史,建筑本体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9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米、:。位于重要景观节点】、具有特别观—赏价值的历》史建筑其《退让标?准应当适当提高 】。。     对已纳】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不再单独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第八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控制要求)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色彩、材质等—确保:历史风貌的有效保】护与延续;》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 ,(二:)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划定机动车》禁行:区原:则上不得新增—规划:城,市道路;经专题【论证确需新》增的:其道路宽度、—断面、?纵坡等标准》应当:满足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    — (三)原则—上应当避免规划【建设立交桥、高架轨!道、架空管线—等大型?。交通设施、公—用设施?。;规划建设》开,闭所、调压站、【垃圾转运站》等小型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其位置、造型【。、色彩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现《状架空电力》线路、外露》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市【政管线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改为地》下敷设;《。     (【四)构成历史—风貌的街巷空间、】。广,场等环境要》素应当按《照原风?貌进行修缮和维【护 : 第八》十八条(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控制要求)— 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历史建筑及其【核心保护范围内【的环:境要素应当严格保】护保:持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设控制地带内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应当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  (二《)修缮装饰的不得改!变建筑外部造型和】主要饰?。面材料并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中确定】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色彩!、建造工《艺和重要装饰—等特殊控制要求; !     (三)】添,加空调?、消防喷淋、烟道等!必要设施《。设备的其位置、体】量、外观、色彩应】当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且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结构!安全;    】。 (四)《进行解危改》造,等改变建筑结构【的应当保持历—史建筑?外观并尽可》能沿用原建筑材料】及结构构《件; ?     (五【)异地迁《建的应当开》展详细测《绘并制定迁建方【。案 ?。 ,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与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修》缮装饰的《不得改变建筑—外部造型《。不得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街?巷肌理和空间格局;!     (二】),添加设施设备、改】变建筑?结构的参《照历史建筑执行; !     (—三)解危改造或者恢!复重:建的应当保持原风貌!类型延续《传统街巷《。肌理和空《间格局 第】八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因:保护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与退让】、停车位配建—等并对建筑高—度、体量《。和风貌作出具体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经依—法审定后《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突破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建?设项目中《原址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可以不《。计入该项目建筑密度!指标其证《载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该项《目的容积率》指标    【。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或者自然)遗—产和主题遗产、风景!名胜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十条?(生态廊道)— 城乡规划—确定的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生?。态,廊道、?组团:隔离带应当严格【保,护除排?危,抢险:、农村村民住宅【、重大交通设施及公!用设施、军》事,设施建设活动—。外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建:设活动 第】。。九十一?条(公共安全设施)! 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和重要?目标:安全控制有关要求】     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避难场所、应急【通道、公共人防工】程、消?防,站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服务半径、用地!范围等     !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禁止规—划和:实施:与应:急避难无《关的建设项目 】    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专项!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用途、形式、】。高度均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有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地,质灾害易发》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其中存在危险】性,隐患不适宜建设【。的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的整治工【作并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宜建设后方】可出让?或者划拨 第!九十三条(河道【行,洪区和限《。制使用区) 【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 ,    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使:。用区在?限制:使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按》照国家防洪标—准,。的规定执行 — 第九十四条(!净空保护地区)【 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