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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特别规》。定 第八十五!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历史文化名镇—、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以下方法划定 【     (一)历!史,文化名镇、街—。区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真实【完整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较高《、集中成片》的,区域:。应当划为核》心,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的界线应》。。当以现状用地—边界、产权》边界或者自然—景观边界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得小于1公顷其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小于建筑《总占地面积的60】%; 《   ? (二)核心—保护范围外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和】对历史风貌有影【响的区域应当—划为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应当通过《核心保护《范围内街道、广【场等重要节点处【。的景观?视线分析《将一定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环境要素纳入结合!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的完【整,性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参照历史文化—名镇、街区执—行其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小于建?筑总:占地面积的40%】 第》八十六条《(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以下方法划定  !   (一)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周边需要特》别保护的踏步—、庭院、雕塑—等环境要素应当【。划为核心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的界线应当!以历史建筑本体【、历史环境要素【边界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对历史建筑风貌有影!响的区域应当划【为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应当以现】状建筑、《规划道路、规—划用地、《景观环境边界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退让历史建筑本体!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9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米、位于重!。要景观节点》、具有特别观赏【价值的历《史建:筑其退?让标准应《。当适当提高 【   ? 对已纳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不,再单独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 第:八,。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色彩、材质等确保】历,史风貌的《有效保护与延—。续;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     (二)】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划:。定机动车《禁行区原则上—不得新增规》划城市道路;经专】题论证?。确需:新增的其道路宽【。度,、断面、纵坡等标】。准应:当满足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 》     》(三)原则》上应当避免规划建】设立交桥、高架【轨道、架空管线【等大型交通设施、】公用设施;》规划建设开闭—所、调压站、—垃圾转运站等小型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其位置、造—型、:。色彩: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现【状,架空电力线》路、:外露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市政:。管线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改为【地下敷?设;  》   (《四)构成历》史风貌的街巷空【。。。间、广场《等,环境要素应当按照原!。风貌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八十八!条(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控制【要求) 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历史建筑及其核心保!护范围内的》环境要素应当严【格保:护保持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设控制地带》内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应?当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  :  (?。二)修缮装饰—的,不得改变建筑外部】造型和主要饰—面材料并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中【确定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色彩、建造》。工艺:和重要装饰等特殊】控,制要求; 》   ?  :(三:)添加空《调、消防《喷淋、烟道等必要】设施设?备,的,其位置?、体量、《外观、色彩》应当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且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结构安全;!     (【四,。)进:行解危改造等—。改变建筑结构—的应当保持》历,史建筑外《观并尽可能沿用【原建筑材料》及结构构件; 】 ,   (《五)异地《。迁建的应当开展【详细测绘并制定迁建!。方案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与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修缮装饰》的不:得改变建筑外部造型!不得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街巷肌理和空间格局!;,    》 (:二,)添加设施设备【、改变建筑结构的】参照历史建筑执行】; ?    (三—)解危改造或—者恢:复重建的应当保持原!风,貌类型延续传统【街巷肌?理和空间格局 ! 第八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因,保护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与退《让、停车位配—建等并对《建筑高度、体量和风!貌作出具体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经依法?审定后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突破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建设项目【中原址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可以不计—入该项目《建筑密度指标其证载!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该项目—的,容积率指《标    —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或者自然)】遗产和主题遗产、】风景:。名胜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九:。十条(生态廊道【) 城乡》规划确定的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生—态廊道、组》团隔离?带应当严《格保护除排》危抢险、农村村民】。住宅、重大交—通,设施及公《用设:施、:军事设施建设活动】外,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建设活—动 : ,。 第九十一条【(公共安全》设施:) ?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和重要目【。标安全?控制有关要求 】    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避《难场:。所,、应急?通道、公共人—防工程、消》。。防站: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服,务半径、用地范围】等     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禁】止规划和实施—与应急避难无关的】建设项目   】  :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专项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用途!、形式、高度均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有关规定 【 第《九十:二条(地《质,。灾害易发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其中存在危险性隐患!不适宜建设的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的整治《工作并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宜建【设后方可《出让:或者划拨 】第,九十三?条(:河,道行:洪区和限制使—用区) 《。 ,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使用区在】限制使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按照国家—防洪标准《的规定?执行 ? 第《九,十四条(净》空保:护地区) —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