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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特别【规定 第八十!五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历史—文化名镇、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以下】方,法划定  —   (一)—历史文化名镇—、,街区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真实完《整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较高、集《中成片?的区域应当划—为核心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的界线应》当以现状用地—边界、产权边界或者!自然景观边界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得小于1公顷—其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小于?建筑:。总占地?面积的60%;【    》 (二)核》心保护范围外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和对历史风】貌有影响《的区域应当划为【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应当通过!核心保护范围内街道!、广场等重要—节点处?的景:观视线?。分析将一定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环境!要素纳入结合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的完整性》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参照历史文化】名镇、街《区执行其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小于建【筑总占?地面:积的40% — 第八十六条】(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以下方法《划定 《    (一)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周》边需要特别保—护的踏?。步、庭?院、雕塑等环—境要素应当划—为核心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的:界,线应当以历史建筑】。本体:、历史环境要—。素边界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   ?(,二)对历史建筑【风貌有影《响,的区:域应当?划为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应当以现状建筑【。、规划道路、规【划用地、景观环境边!界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退让《历史建筑本体—。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9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米、位于重!要景观节点、—具有特?别观赏价值的历史建!筑其退让标准应当适!当,提高: :  :  对已纳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不再!单独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 第八?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色彩、材质等确】保历史风貌的有效】保护:与延续;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    (二)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划!定机动车禁》行区原则《上不得新《增规划?城市道路;经专题】论证:确需:新增:的其道路宽度、断面!、纵坡等标准应当满!足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     】(三)原则上—应当避免规》划建设立交》。桥、高架轨道、【架空管线等大型交】通,设施:。、公用?设施;规《。划建设开闭所、调压!站、垃圾《转运站等《小型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其【。。位置、造型、—色彩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现】状架空?电力线路、外露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市政【管线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改为地下敷设;】     (四)!。。构成历史风貌—的街巷空间、广场】等,环境要素应当按照】原风貌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八十:八条(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控制要求) 】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历史建】筑及其核心保—护范围内《的环境要素应当严格!保护保持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设控制地带内【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应当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  (?二):修缮装饰的不得改变!建筑:外部造型和主要饰】面,材料并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中确定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色彩、建造工【艺和重要装饰等【特殊控制《要求;    】。 (三)添加空调、!消,防喷淋、烟道等必】要设施设备的其位置!、体量?、外观、色》彩应当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且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结构安【全;  》   (四)进行解!危,改造等改《变建筑?结构的?应当保?持历史建筑外—观并尽可能》沿用原?建筑材料及结构构件!;     (五!),异地:迁建的应当开—展详细测绘并制【定,迁建方案    !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与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修缮装饰】的不得改变建—筑外部造型》不得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街巷肌理和!空间格?局,。;   》  (二)添加设】施设备、改》变建筑?结构的?参照历史《建筑执行《;     【(三:)解危改造或者【。恢复:重建的应当保持【原风貌类型延续【传统街巷肌理和【空间格局 】第八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因?保护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与退让、停车【。位配建等并对—建筑高度、体量和】风貌:作出具体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经依】法审定后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突破【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建设】项目中原址》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可以》不计:入该项目建筑—密度指标《。其,证载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该项目的容积】率指标    】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或者自然)遗—。产和主题遗产、风景!名胜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九十条(【生态廊道) 城乡!规划确定《的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生态:廊道、组团隔—离带应当严格保护】除排危抢险、农【村村民住宅》、重大交通设施【。及公用设施》、军事?设施:建设活动外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建设活动】 《第,九,十一条(公共安全设!施) 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和重要目标安全控!制有关要求   !  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避难场所、应急通!道、公共人防工程】、,消防站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服务半径》、用地范围》等   》 , 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禁—止规划和实施—与应急避难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专项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用途!、形式、《高度均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有!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地【质灾害易发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其中:存在:危险性?隐患不?适宜建设的》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的整治工作并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宜—建,设后方可《出让或者《划,拨, 第》九十三条(河道行】洪区和?限制使用区) 【 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   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使用区《在限制使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按照国家防洪标准的!规定执?。行 ? 第九十四条【(净空保《护地区) 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