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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第二》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     (一)!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 (二)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 ,   (《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用地红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二)》项的0.《5倍:执行与道路中心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二【)项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  《。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   ?  (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其中退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宽度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带型公】。园绿地(《G1)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    —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拟建设用地—与相:邻用地为同类规【划用地性《质的其建筑退—让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 ! 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 《。 除: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 第】二十九条《(,地下建?筑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 【 除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 第三《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    》 (三)《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通:道、踏?步、花台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围墙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