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退让
】
,
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 第二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
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 , (》一)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 (二【)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 : ? (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用地红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二)》项的0.《。5倍执行与》道路中心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二?)项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
》 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 ? (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其中退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宽度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带型公【园绿地(G1)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 :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拟建设用地与相邻用!地为同类规划用地性!质的其建筑退让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
!
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 除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 第二十九条(地】下建筑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 — 除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
《
第《三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 《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 ,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 (三)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通道—、踏步、花台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围墙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