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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间距 ? ?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 】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 第十五条》(建筑半《间距规定) — 建筑半间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别【制定 ?     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  》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8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   (《五)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8米 !    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 (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 :  :。。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6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  :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     (四)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非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8米 第十】六条(建筑间距控制!原则) 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各自半—间距之和执》行;   —  (?二)非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按,照下表的各自—退让值之和执—。行; 《    (三—)建:筑转角处与相邻建筑!之间同时存在—相对:面和非相对面的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执行  》   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的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 !     建筑【间,距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还应:当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退!让要求 《 第《十七:条,(特殊?建筑间距《规定) 下列情】形的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   (《一)中小学教学【楼、:三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    (二)门】卫房、车库车行【出入口、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4米;【 ?    《 (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0《.5:倍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筑间距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限》制  —   (一)—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的其中—一,栋建筑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建》筑,。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建筑间距;— ,    — ,(二:)门:卫,房、车库车行出【入口、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与相邻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   ?  (三)》居住建筑首层—。。标高高?于,其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屋:顶标高的《该,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之间的!间距;   !  (四)》同一栋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高度【不大于7.2米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同一栋非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附图1);》     】(五)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商业建筑之!间的间距;》 《  : , (六)建筑计算高!度40米及以下【。的,工业生产性》建筑、物《流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及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用地内建筑之间的】间距;  】   (七)新建】建筑与原址保护的】历史建筑之间的【间距; 《 ?   ? (八)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之!外的镇其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库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 】。 第十八条(!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 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应当按!照主采光面相—。对,的情形确定间距【 — 第十九条(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 建筑退台!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 ? 第二十条】(建筑与堡》坎的间距) — 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的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堡坎退台的【分,阶,计算 — 第》二十一条(建筑立】面宽度规《定) 建筑立面】宽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道路、】大于2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或】者位于传统风貌片区!的环境协调区的【 ,     【。1.: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8?0米; 》  ?   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70米;—    【 3.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60米   !  :(二)?居住建筑在》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布置的【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作要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80米且《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    (三)两】栋,建筑拼接《的其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3米拼》接后按照一栋建【筑计算间距和退让建!筑平面的《。凹槽宽度小于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立面宽度;大】于或者等于15米】的,建筑立面宽度—分段计算《 【 第二十二条(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 建筑平面不【规则的?其建筑计《算面宽包括与相邻】建筑最近的》相对:面的立面宽度—(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以及平【行于该相对面—在建筑内部剖切形成!的剖切面宽度(【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建筑《计算面宽《处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附—图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