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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建筑间距 【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 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 第十五条(】建筑半间《距规定)《 建?筑半:间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别:制定     】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 —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8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 (五?)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8米!     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 ,(,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    【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6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  :   (《四)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非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8米》 第十六条(!建筑间距控》制原则?) 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各自半间!距之和?执行; 《     (二【)非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按照下—。表的各自《退让值之和》。执行;  — ,  (三)建—筑转角处与相邻建】。。筑,之间同时存》在相对面《和,非相对?面的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执行   【  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的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  — ,  建筑间距—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还应当?。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退让要!求 《 第十七《。条(:特殊建筑间距规定)! 下列情形的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小学》教,学楼、三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     (二【)门卫?房、车库车行出入口!。、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4米;【  》   (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0.5倍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筑:间距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限制   !  (?一):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的其中一栋建】筑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建筑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建筑间距;》   —  :(二)门《卫房、车库》。车行出?。入口、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与相】邻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三):居住建筑首层标高】高于:。其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屋顶标高的该】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之—间的:间距;  】   (四》)同一栋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高》度不大于7.—2米: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同一栋非《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附图1)《;  —  : (五)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商业建筑之》间,的间距; —     (【六)建?筑计算高度40米及!以下的工业生产性建!筑、物流《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及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用地?内建筑之间的间距;! ?   ?  (七)新建【建筑与原址保护【的历史建筑之间的】间距; 【    (八—)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之外的镇其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库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 ! 第十八!条(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 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应当按】照,主采光面相对—的情形确定间距 ! 》 第十九条(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 建—筑退台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 第?二,十条:(建筑?与堡坎的间距—) ?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的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堡坎退?台的分阶计算 【 《 第二十—。一条(建筑》立面:宽度规定) — 建:筑立面宽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道路、大于2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或者位于传统风】貌片区的环境协调区!的 : :    《 1.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80米;!     】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70米; !     》3.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6:0米 —    (二—)居住建筑在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布置的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作要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80米且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    (三)两】栋建筑?拼接的其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3米拼接后》按照:一栋建筑计算间距】和,退让建筑平面的【凹槽宽度《小于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立面宽度;【大于或者《等,于15米的建筑【立面:宽度分段计》算 》。 ? 第二十二条(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 — 建筑平面》不规则?的其建筑计算—面宽包?括与相?邻,建筑最近的相对面的!立面:宽,度(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以及平行于》该相对面《在建筑内部剖—切形:成的剖切面》宽,度(:。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建:。筑计:算面宽处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附!图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