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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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 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十五条(建筑半【间距规定) 【建筑半间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别制》定
— 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 (一)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
《 ,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 ,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8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
(五【。)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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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 ,。 (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
! ,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6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 : (四)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非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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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建筑间距控制—原则) 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 (一)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各自:半间:距之和执行》;
【(二)非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按—照下表的各自退让】值之和执《。行;
【 (三)建筑—转,角处与?。相邻建筑之间同时存!在相对面和非—相对面的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执行
】。 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的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
建筑】间距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还应当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退让?要求
第【十七条(《特殊建筑间距规定)! 下列情》形的: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中小【学教学楼、三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 》 (二)门卫—房、:车库车行出入口、】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4米;
—。 ? , (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0.5—倍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筑间距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限制
】 (一【)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的其—中一栋建《筑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建筑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建筑间距—;,
: (【二)门卫房、—车库车行出》入口、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与相:邻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 (【三,),居住建筑首》。层标高高于其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屋顶标高的该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之间的间距;—。
? ? (四)同—一栋: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高度不【大于:7.2米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同,一栋非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附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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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商业建筑》之间的间距》。;
? , (—六)建筑计算—高度40《米及以下的工—业生产性《。建筑、物流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及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用】地内建筑《之,间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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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新建建筑与原】址保护的《历史建?筑之间的间距;
】
《 ?(八)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之外的镇其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库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
—。
: 第十八《条(: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 【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应当《按照主采光》面,相对:的情形确定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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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 建【筑,退台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 第二十条》(,建筑:与堡坎的间距)【 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的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堡坎退台》的分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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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建,筑立面?宽度规定《) 建筑立—面宽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道:路、大于2》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或?者位于传统》风貌:片区的环境协—调区的
】 1.》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80米;
【 , 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70米;!
— 3.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60米
! (二)居住【建筑在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布置】的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作,要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80米且!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 (三)两栋—。建筑拼接的其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3米拼接后—按照一栋建筑计【算间距和退让建筑】平面的凹槽宽度【小于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立面宽《度;大于或者等于】15米的建筑立面】宽度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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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 建筑平面不规】则,的其建?筑计算?。面宽包括与相邻建】筑最近的相对面的立!面宽度(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以及平《行于该相对面在建】筑内:部剖:切形:成的剖切面宽度【(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建筑计【算面宽处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附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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