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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间?。距 《。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     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 第十五》条(:建筑半间《距规定) —建筑半间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别?制定 《   ? 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  (一)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 —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8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   ?  (五)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8【米  《   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   (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 》    《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6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    (》。四,)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非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8米 — ,第十六条《(建筑?间距控制《原则) 《 ,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各】自半间距《之和执行《; :  :。   (二)非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按《照下:。表的各自退让值【之和:执行;   【  (三)建筑转】角处与相邻建—筑之间同时》存在相对面和非相】对面:的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执行》 :   ? 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的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  》   ?建筑间距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还应当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退让要求 !第十七?条(特殊建筑—间距:规定) 下列【情形的?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中小学教学楼】、三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     —(二)门卫房—。、车:库车行出入》口、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4米】。; ?     —(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0.5倍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筑间距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限制 》  :   (一)—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的其:中一栋?建筑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建筑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建筑《。间距; 《 :。     (—二,)门卫房、车库车】行出入口、》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与相邻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 , :    (三)居住!建筑首层标高高【于其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屋顶标高的该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之间?的间:距; 》  :   (四)同【一栋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高度《不大于7.2米【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同一栋非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附图1》),; 《    《 (五)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商业建《筑之间的《间距:; 《  :。  : (六?)建筑计《算高:度40米及以下的工!业生产性建筑、【物流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及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用?地,内建筑之间的—间距:;    】 ,(七)新建建筑与】原址保护的历史【建筑之间的间距【;   【。  (八《)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之外!的镇其?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库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 — 第十八条(】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 — 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应当按照主》采光面相对》的情形确定间距【 《。 第十九条】(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 建筑《退台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 第二十条【(建筑与《。堡坎的间距》) : ,。。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的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堡坎退】台的:分阶计算 【 第—二十:一,条(:建筑立面宽度规定)! 建筑立》面宽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道路、大】于2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或者位【于传:统风貌片《区的环?境协调区《的 》    1.—。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8!0米; 》     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7,0米:; :  《   3《.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60米   !  (?二)居?住建筑在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布置的》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作【要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8,0米且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三):两栋建筑《拼接的?其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3,米拼接?后按照一栋建筑【计算间距和退让建】筑平面的凹槽—宽,度小于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立面宽?度;大于或者等于】15:米,的建:。筑立面宽度分段计算! 】第二十二条(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 《。建筑平面《不规则的其》建筑:计算面宽包括—与相邻建《筑最近的《相对面的《。立面宽度(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以及平行于该相【对面在建《筑内部剖《切形:成的剖切面宽—度(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建筑《。计算:面宽处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附图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