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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间距 【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   ?。  :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 第十五条【(,建筑半?间距规定) 建】筑,半间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别《制定 ?。 ,    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  【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   ?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8!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建筑计—算,面宽:大于:40米的其他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   (五》)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8米    】。 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   —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6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建】筑计算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四)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非!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8!米 》第十六条(建筑间距!控制原则) — 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各自半间距!之和:。执行;? , ,。   ? (二)非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按照下表的【各自退让《值,之和执行; —  :   (三)建筑】转角:处与相邻建筑之间】同时存在《相对面和非相对面】。。的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执行  !   ?。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的?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 《     建—筑间距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还应《当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退】让要求 《 第《十七条(特殊建【筑间距规定) 下!列情:形的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中小学】教学楼、三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     (二】)门卫房、车—库车行?出,入口、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4》米; 》    《 (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0.5倍【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筑间?距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限【制,     (!。一)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的其中一栋—建筑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建:筑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建筑间—距; ? ?  :  (二)门卫房】、车库车行出入口、!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与相邻《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 ,。   ?(三)居住建筑首层!标高:高于其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屋顶:标高的该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之间的间距—。; 》 ,   (《四)同?一栋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高度不大《于7.2米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同一栋非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附图1?);    ! (五)《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商业建筑之间【。的间:距;  【。。   (六)建筑计!算高度40米及【以下的?工业生?产性建筑、物—。流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及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用地内》建筑之间的间距;】 ,。。     【(七)?新建:建筑与原址》。保护的历史建筑【之间的间距; 】 :    (八—)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之外的镇其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库—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 【 第【十八条(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 :。 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应当按照—主采光面相对的【情形确定《间距 【 第十九—条(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 建筑退台【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第!二,十条(建筑》与堡:坎的:间距) 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的:。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堡坎退!台的分?阶,计算 ! 第二十一条(建筑!立面:宽度规定《) 建《筑立面宽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道路、大于2—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或:者位于传统风貌【片,区的环境协调区【的 《     》。1.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80—米;  【  : 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70米】; 《  :   3.》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60【米    】。 (二)居住建【。筑在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布置的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作要!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80米《且,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   (三》)两栋建《筑拼接的其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3米拼接后】按照一栋建筑—计算间距和退—让建筑平面的凹槽】宽度小于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立面宽】度;大于或者—等于:。15米?的建筑立面宽度分段!计算 【 ?第二十二条(—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 建筑平】面不规则《的其建筑计算面宽】包括与相《邻建:。。筑最近的相对面【的立面宽度(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以及平行于该相】对面在建筑内部【剖切:形成:的,。剖切面宽度(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建,。筑,计算:面宽处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附图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