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用》地分类及指标—)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1】)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附表3)的规定
】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在有!。利于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原则的—。。相邻多个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以!进行:总体平衡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程序修改
》
《 (一)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计?容建筑?面积不突破;—
,
? (二)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且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
《 (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
第【五条(规划用地【兼容性?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表4)?的规定;
》
》(二:)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主要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其主要用地性质对】应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
: (三)商业】商务混合性兼容(】B1B2)》以及商业《(B1)、商务(B!。2)与其他》性质:兼容的商业商—务之:间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可以不作要求】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四)对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地复合使用的各】用地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依据经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确定《
第六条(】商住比例) —。 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混【合性兼容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小,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二)?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小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 居住用—地中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
?第七:条(:零星用地《)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
: 《(一)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城市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 (二)规】划人口大于5万、小!于或者等于》20万的城市小【于1: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 :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按照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边界避免出现—零星用地
】 已有零星—用地应?当,与相邻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禁止实】施,居住及商业、商【。务等经营性建设【项目
?
?第,八条:。(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应当确定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等级等规划控制要】求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在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设计方】案审查中《确定
第九】条(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结《合现状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堆土:对建筑进行掩—埋的不视为地—下建筑
第十!条(容积率) 【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
【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上建筑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 (四)超】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
!第,十一条(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住宅!建筑净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住宅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 ,住,。宅建筑净《密度=地上住—宅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 , 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 ?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规定
】 建【筑控:制高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建筑控《制,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平屋顶建筑【的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 (—二)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 (三)】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的【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
: 》。(,四)建筑控》制高度为绝对高程】的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不得超】过,该绝对高程
—
》 , 前款中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室内外《高差:。不纳入建筑控—制高度
》 》 建筑限低》的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低于建?筑控制?高度
—
第十三【条(停车位配—建)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具体配】建标准?。按照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附录3)《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