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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用地分类》及指标)《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1)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附表3)的【规定  》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在有利于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原则的【相邻多个《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以进行总体平衡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程序修改 》     (一)】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计容建】筑,。面积:不突破;  【   (二》。)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且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 !。    (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 第五】条(规划用地兼容性!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表4)的规定;!   《  (二)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主要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其主要用地性质对应!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   (三》。。)商业商务混合性】兼容(?B1B2)以及商】业(B1)、商务(!B2)与《其他性质兼容的商】业商:务之间?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可以不作】要,求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对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地复合使!用的:各用:地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依?据经: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确定 ! 第六条(商住比】例) 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混合性兼容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小,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    (二)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小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  居住用》地中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第七条(】零,星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  》   (一)—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城《市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 , , ,  (二)规划人口!大于5万、》小于或?者等:于20万的》城,市小于1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 ,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按照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边界避免出现零星!用地 《  :。  已?有零星用地应—。当与相邻《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禁止】实施:居住及?商业:、商务等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八】条(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应当?确定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等级等规】划控制要求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在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设计方案审查】中确定 第九!条,。(,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结合现状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堆土对》建筑进行掩》埋的:不视:为地下建筑 【 第十条(容积】率,) :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 !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地上建筑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 ,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    (》四)超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  :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 【第十一条(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住宅!建筑净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住宅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   ?  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住宅建筑净密度【=地上住宅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 ,。   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   ?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 ,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   《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 !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规定: , , :  :。  建?。筑控制高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建筑《控制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平屋顶建筑的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    (二)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     (三)】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的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     —(四)建筑控制高】度为:绝对高程的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不《得超过该绝》对高程 》 ,     前—款中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室内外高】差不纳入建》。筑控制?高度   】  :建,筑限低的《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低于》建筑控制高度 ! 第十【三条(停《车位:配建)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具体配建标】。准按照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附录3)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