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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用地分?类及指标) —。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1)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附表3)《的规定    】。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在有利于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原!则的相?邻多个?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以进行总体平衡】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程序?修改     (!一):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计容《建,筑面积不突破;【     (【二)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且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 :    (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 ? ?第五条(规划用地】兼,。。容性: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 ,。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表4)的》规定;   【  :(,二)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主要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其主要用地】性质对应《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三)商业》。商务混合性兼容(B!1B2)以及商【业(B?1)、商务》(B2)与其他性质!兼容的商《业商务之间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可?。以,不作要求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对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地复合使用】的各用地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依据经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确定: ? 第六条(商住比】例) 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混合性》兼容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小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 , (二)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小【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居住用地中》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 第七》条,(零:星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   !  (一)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城市!。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  :  (二《)规:划人:口大于5万、小【于或:。者等:于20万的城市小】于1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 ,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按照!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边界避免出【。现零星用地 —     已有零星!用地应当与相邻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禁止实施居住及商】业、商务等》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八!。条,(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应当确】。定,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等!。级等规划控》制要求?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在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设:计方:案审查?中确定 【第九条(《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结合现状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堆土对建筑【进行掩埋《的不:视为地下建筑 ! 第十条(容积【率) ?。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 —   ?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上建筑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  :   (《四,)超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 — 第十一条(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住宅建筑净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住宅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 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 住宅?建筑净密《度=地上《住宅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  :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 ,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  】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 ! 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规定《     】建筑控制高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建【筑控制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平屋顶建》筑,的,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 : ,  : (二)《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 ?    (三)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的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     》。(四)?。建筑控制高度为【绝对高程的》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不得超过该绝】对高程 《   》  :前款中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室内外—高差:不纳入?建筑控制《高,度,   —  建筑限低的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低于建筑控】制高度 》 》 第:十三:条(停车位》配建)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具体配建《标,。准按:照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附录3)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