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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用地 【 第四?条(用地分类及指标!)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1)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附表3)的规—定    —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在有利于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原则【的相邻多个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以进行总!体,平衡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程序修改    ! (一)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计,容建筑面积不突【破; ?。     》(二)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且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 : ,   (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 《第五条(《规划用?地兼容性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表—4):的规:定;: : ,   ?(二)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主要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其主要用—地性:质对应?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  :  (三)商—。业商务混合性兼【容(B1B》2)以及商》业(B1)、商务(!B2:)与:其他性?质兼容的商业—商务之?间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可以】不,。作要:求,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四)对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地复》合使:用的各用《地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依:据经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确:定 第六条(!商住比例《) 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混合性兼容】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小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二!。)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小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    居住用地】中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 第七条(零星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    ! (一)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城市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  (二)》规划人口大于5万、!小于或者等于2【0万的城市》小于1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按—照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边界避】免出现零星用地 】     已—有零星用地应—当与相?邻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禁,止实施居住及商业、!商务等经营性建【设项目 》 :第八条(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应当确定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等:级等规划控制要【求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在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设!计,方案审查《中确定 第九!。条(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结合现状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堆土对建筑进行掩埋!的不视为地》下建:筑 第十【条(:容积:率)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    》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  : ,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 (一)《地上建筑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    (四)超】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 第十一条】(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住宅建筑》净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住【宅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     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   住宅建筑【净密度=地上住宅】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    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   【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 —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 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规定   】  建筑控》制高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  (一)》建筑控制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平!屋顶:建筑的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   (二)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  :。  :(三)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的《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    》 (:四):建筑:控制高度为绝对高程!的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不得超过该绝对高】程 《。。    《 前款中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室内外高差不【纳,入建筑控制高度 !     建筑】限低的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低于?建筑控制高度 ! , 《第十:三条(停车》位配建) 》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具体配?建标准按照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附录3)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