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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用地分?类及指标)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1)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附表3)—的规定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在:。有,利于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原则?的相邻多个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以进行—总体平衡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程序修改 !    (一)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计【容建筑面积不—突破;  —   ?(二)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且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     (【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 ? 第五?条(规划用地兼【容性: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  :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  (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表4)的规!定;   — , (:二)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主》要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其主要用地性【质对应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   (三》)商业商务混合性兼!容(B1B》。2)以及商业(B】1)、?商务(B2)与其他!性质兼容的商业商务!之间: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可以不?作要求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对】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地复合使》。用的各用地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依据经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确:定, 《第六条(商住比例)! 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混合》性兼:容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小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二!)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小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     居住【。用地中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 第七条(零星【用地)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 — ,    《(一)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城—市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    《(二)规划人—口,大于5万、小—于,或者等于20万的城!市小于1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按照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边界避免出!。现零:星用地     !已有零星用地应当与!相邻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禁止实施居》住及:商业、商务等经营性!建设项目 【 第:八条(?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应:当确定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等级!等规:。划控:制要求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在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设计—方案审查中确定 !。 第九条(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    《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结合现状!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堆土对建】筑进行掩埋的不视】为地下建筑 】 第:十条(容积率) 】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 】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    (一)地】上建筑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   ?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   ?  (?四):超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   ?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 》第十一条(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住宅建筑【净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住宅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    《 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 ,住,宅建筑?净密度=地上—住宅: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     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 ?    《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 ,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 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规定   !。  建筑控制高【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建筑?控制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平屋顶建《筑的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 ,  (二)》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    (三)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的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 :     (四【)建筑控《制高度为绝》对高程?的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不得:超过该绝对高程 !。。     前款】中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室内》外高差不纳入—建,筑控制高度 —     建】筑,限低的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低于建筑控制高!。度 《 第十【三条(停车位配建)!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具体配?建标准按照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附】录3)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