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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 【 第《四条(用地分类及】指标)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1)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附表3)的【规定:  ?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在有利于!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原则的相邻多个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以进】行总体平衡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程序修改 —     (—一)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计—容建筑面《积不突破;   !  (二《),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且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 !    (》。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 《 第五条(规【划用:地兼容性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表4)《的规定?; :     (二【)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主要—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其主要用地性】质对应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    《 (三)商》。业商务混《合性兼容(B1B2!)以及商业(B1)!、商:。务(B2)》。与其他性质兼—容的:商业商务之间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可【以不作?要求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对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地复合使】用的各用《地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依据经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确定 第六】条,(商住比例) 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混】合性兼容《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小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  (二)》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小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   居住用—地中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 第七》。条(零星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  !   (一)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城市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    (》二,。)规划人口大于5】。万、小于或》者,等于20万的城【市小于1《。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   ?。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   ?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按照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边《界,避免出现《。零星:用地     已!有零星?用地应当与相—邻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禁止实【施居住及商业、商】务等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八条【(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应当—确定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等级?等规划控制要求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在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设【。计方案审查中确定 ! 第九条—(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 ,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结—合现状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堆土对建筑进—行掩埋的不》视为地下建筑— 第十—条(容积率)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地上建筑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   (四)超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  :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 》 第十一条(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住,宅建筑净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住宅《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 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 ,住宅建筑净密度=】地上住宅《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   ?  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 ,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 —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 :  :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 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规定 —     建筑控制!高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    《 ,(一)建筑控制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平屋顶【建筑的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     (】二)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     (【三)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的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四)?。建筑控?制高度为《绝对:高程的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不得超过该】绝对高程 】    前款中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室内外高差】不纳入建筑控—制高度   !  建筑限》低的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低于建—筑控制高度 — 《 第十》三,条(停车位》配建:) :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具体配建!标准按照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附?录3)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