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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 《 第四条《(用地分《类及指标)》 ,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1)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附表3)】的规定    】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在?有利于?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原》则的相?邻,多个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以进行总体!平衡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程序修改— :    (一)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计容建【筑,面积不突破;—     (二】)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且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  ?  : (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 《。 第五》条(规?划用地兼容性质)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表4)的!规定:;, ,     (—二)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主要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其主要用地性!质对应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   (三)商业】商务混合性兼—容(B1《B2)?以及商业(B1)、!商务(B2)—。与其:他性质?兼容的?商业商务之间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可!以,不作要?求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四?)对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地复合《使用的各用地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依据经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确定?。 ? 第六条(》商住比例) — 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混合性兼容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小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   ?  (?二)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小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居住:用地中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第【七,条(零星用地)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     !(一)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城!市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  (二)》规划人口大于5万、!小于或?者等于20万的城】市小于?1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按《。照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边界避免出—现零星用地   !  已有零星用地应!当与相邻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禁》止实施居住及商【业、商务《等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八】条,(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应当确定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等级等》。规划控制要求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在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设!计方案?审查中?确定 第九】条(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结【合现状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堆土对建【筑进行掩埋的不视】为地下建筑》 第十—条(容积率)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地】上建筑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 ,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    (四)超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 第十一条(!建筑密度)》 , 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住宅建筑净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住宅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 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 住宅?建筑净密度=地上】住宅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   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   !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 —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规定 ?     建】。筑,控制高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建筑】控制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平】屋顶建?筑的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     —(二)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  (三)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的】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  :   (四》)建筑控制高度为】绝对高程《的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不得超过该绝【对高:程 :  《 ,  前?款中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室内?外高差不《纳,入,建筑控制高度 【     建】筑限低的《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低于建筑控【。制高度 ! 第十三条(【停车:。位,配建:),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具体配》建标准?按照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附录3!)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