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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选址定点《后,由辖区规划【分局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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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编制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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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调整—土地性质《。的,:应当事先报市城【市规划局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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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已纳入居民点规【划建设的个人住宅】,,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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