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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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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选?址定点后,由辖区规!。。划分局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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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编制—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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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调整土地性质【的,应当事先报市城!市规划?局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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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已纳入居民】点规划建设的个人】住宅,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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