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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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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选址:定点后,由辖区规】划分局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编制【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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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调整土地性质的,!应当事?先报市城《。市规划局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
【 第十五条 【已纳:入居民?。点,规划建设的个人住】宅,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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