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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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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选址定—点后,由辖区规【划分:局,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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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编制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 第十四条 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调整土地—性质的,应当事【先报市城市规划局】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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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已纳入居民!点规划建《。设的个人住宅,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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