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凡》个人:新建的住宅》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上的,须委托—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或者选用【通用图集严禁—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前须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应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做到户型合理、结构!安全:、功能齐全,—建,筑造:型、外?观色彩和空间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现代宜【居生活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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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个!。人建设施《工队伍(或工匠【),资质(或资格—)的审查《管,理,严禁无资质(】。资,格)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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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个人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超过三【层(含?三层)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个,。人建房,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手续,未办理—的不得擅自开工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