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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 《 3.1》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     (【三)中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1500平方米旧!城区为1000平】方米; 《     (四!)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5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     (】五)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500【平方米 》 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原划?拨建设用地应由市政!。府收回?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城市《道路拓建《时对道路《两侧面?积小于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建设用》地应一并进行拆迁】安,置,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日照、卫!生,、消防间距及其【它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批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2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表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 建设类型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新区 !旧区 《 新区【 ? 旧区 ! : — 住宅建【筑类 》 低层 】 ,。 35 !。 35 — 1.【1 ? 1.—2 ! 》 ,多层 ? —26 【 28 【 1?.7 — 2.《0 【 中!高层: , ?。 2《3 — 25 】 2:.0 》 2.2— ?。 ! , ,高层 】 20 】 ,。20 】3.5 】 3.8 【 】 ?办公建筑类 【 》多层 【。 35 — 》40 — , 3.0 ! 3.5 — — 高层 ! 3【0 3!5 —。 5.0 ! ,6,.0: : , 《 》 商业建筑—类 】多层 《 《 45 《 50 !。 《 4:.0 4!.5: 】 高层】 4】0 》 45 !。 , ,5.5? 《 ,。 6.5 ! 《。 工业建筑!类 — 低层 — 4—0, —4,5 : 《 1.1 【 , , 1.3 【。 》 : 多层— 【35 — 40 【 , , 2.1 》 , :。 2.4 !。。 《注1、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    《 2、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 :    《 3:、1:00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的商业及《。办公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3.!3(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但【不宜大于上表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4 《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应在第3—.2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建筑容积率进行】修正并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具体按表3-2】的规定执行 【表3-?2 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 !         !         !       【  :    条数 】 :。 :。 :       临规!划主次干道修正系数! 》 — 【 用地面积—(㎡) ! 1 》 ,。 2 《。。 , 3 】。 : ,。。4 《 ?。 】。5,000㎡以下 ! 1》.05 —。 , 1.1》 《 1.15 】 : 1.《2 》 【。。 5《000-《10:0,00㎡ 《 1.0! 1.0!5 — 1.1《5 【。1.2 ! : 100!00-2000【0㎡ — 0.95 ! 1.0【 —1.05 — 1.—15 《 】 , ≧20000! ㎡ 】 0.9 》 , 0.95】 《 1.《0 《。 1.05 ! —3.5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3.《6 旧?。区改建中单个—建,筑基:地及承担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根据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具?体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应超!过,规定指标的2—0% 》。。 3:.7 在建筑控制线!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永久性无条件—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于10》。米的广场、绿—地、公共停》车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沿街建》筑以骑楼方式—。。处理且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也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自用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 3.9》 沿城市道》路两侧或城市广【场周边在建筑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厕所、】警务:室、开?闭所及超过规—定指:标提供公《共停车位等公共设】施或未达到应—建医:院、中小学》校,规模而配建了—医院、中小》学校的成片》住宅建设项目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3.10! 上述3.8、3!.9条所规定—的建筑容《量具体优惠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3.11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 , 3.12 —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