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 — 3.》1,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中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1500平方米】旧城区为1000平!方米; 【  :  (四)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5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 ?    (五—)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5—00平方米》。。 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原划拨建设》用地应由《市政府收回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城市道路拓建】。时对道?路两侧?面积小于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建》。设用地?应一并进行》拆迁安置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日照、卫生—、消:防间距及其它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批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2】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表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建设类》型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 新区 ! : , 旧区》 , —新区 !旧区 — 】 : ,住宅:建筑类 《 ? 低层 — 3【5 》 35 】。。 1.1 【 1.2 】 》 【 多层 》 26【。 , ? 2?8 》 1.《7 2】.0 —。 ? 》 中高层 】 23— 《 25 】 :2.0 !2,.2 【 : 高层! : 2—0 》 20 — 3.5 !。 3.—8 — , 【 办公?建筑类 ! 多层? 》 35 【 : 40 》 3.【0 【3.5 《 【 : ? ,高层 — : 30 — , 3《5 5】.0 《。 : 6.0 【 【 《 商业建筑类 】 多层【 — 45? ,。 50 ! 4—.0: 4.】5 : 】。。 《 高层 《。 40】 : 45 ! : 5.《5 6.!5 — 《 《 工:业建:筑类 ? : 低层 【 —40 】45: 《 1.1 】 , 1?.3: — ? 多层【 3】5 【。40 【 ,2.1? 《 2.4 !。 《注1、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     2、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  3、10—0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的?商业及办公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3.3】(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但不宜?大于上表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4 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应】在第3?。.2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建筑容积率进行修】。正,并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具体按表3-2的规!定,执行 表3-2 ! 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 《 《        】    《   ?     》         !  :条,数 】      —  临规《。划主次干道修正【系,数 》 【 : ? 用》地面:积(㎡) 【 1 !。 2 《 3 ! 4 ! , , 《 5000㎡】。以下 ? 1.】05 ? 1.1 ! , : :。1,.15 !1.2 】 !5000《-10000㎡【 【1.0 】。 1.0《5 : 1.15! —。1.2 — — 《 10000-2】0000㎡ ! 0《.95 》 1.0 】。 1.【。05 —。 , 1.?15: ? 《。 : 《 ≧2?0000 ㎡ !。 0.—9 — ,0,。.95 — : 1.0 ! 1.0《5 : : 3—.5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3.6 旧区改【。建中单个建筑基【地及承担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根据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具体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应超过规定指【。标的:20:% 3.7】。 在建筑《控制线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永久性无条—件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于10米的广场!、绿地、《公共停车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沿街建筑以骑楼方】式处理且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也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自用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 3.9 【沿城市道《路两侧或城市广【场周边在建筑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厕所、警务室【、开闭所及》超过规定指标提供】公共:停车位等公共设【施或未达到应建医】院、中小学》校规模而配建了医院!。、中:小学:校的:成片住宅建设项目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 3.》。10 ? 上述3.》8、3.9条所规定!。的建筑容量具体优惠!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3.11【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 3:.1:2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