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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建筑?容量
3!.1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 ,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 (三》)中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1500!平方:米,。旧城区为100【0平方米《;
— (四)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5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 , 《 (:五)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500平】方米
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原划?拨建:。设用地应由》市政府收回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城市?道,路拓建时对道路两】侧面积小于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建设用—地应一并进行拆迁安!置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日照、卫—生、消防间距及其】它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批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2《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表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 建设类型 【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新区
! : 旧区
—
, 新区
】。
, 旧区
!。
! 住宅建筑【类 :
低【层
】35:。
—3,5
1】.1
】1.2
—
】 多层 —。
26
!
, 28
【
, ,。 1.7—
》 ,2.0?。
》
— 中高层 【
—23
【 25?。
》 2.0
》
2.2】
!
高层
!
:。 ?20
》 ?20
》 3.5
【
? , 3.8
》
—
:
办公【建筑类?。
多】层
3!5 :
,。
《 40
【 3.0
—
《 3.5
】
《
,
》高层
》 : , 3:0
3!5,
《。 5.0
【 6》.0
?。
《
!商业建筑类
】。。 多》层
4!5
?
: : 50
— : 4.0
— 4.5
!
》
《 ?高层
!40
— 45
! 5.《5,
6【.5
!
? ? 工:业建筑类 》
低层 !。
,
《 40
!4,5
》 1.《1
1.!3
—
?
? 多《层
【 3:5
? 40—
2.1!
》 2.4
!
注1、—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 2、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 ? 3《、100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的【商业及?办公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
3:.3(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但不宜大于!上表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4 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应在第3.2!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建筑容积率【。进行修?正并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具体:按表3-2的规定】执行
表3-【2 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
【 《 : , 》 — ! 》条数
?
【 【临,规划主次《。干道:修正系数 》 【
! , 用?地面积(㎡)
】
1
【
,。 , 2
》
》3
》 4
《
【
《 :5,0,00㎡以下 —
? 1《.05
《
, : :1,.1
?
1.15!
: , 1.2
!
?
》 5000【。-10000㎡ 】
》 1.?0
》。 :1,.05
!。1,.15?。
》 1.?2
》
! 1:0000《-20000㎡
!。
? 0.95
【
1.0】
,
1—.05
《
: 1.15【
!
》≧2:。0000 ㎡ 【
—0.9
》 0.—95
【 1.0
— 1》。.0:5
《。 ,
3.5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3.:6 旧区改建中单】个建筑基地及—。承担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根据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具体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应超过规定指标】的20%
【
3.7 在建【筑控制?线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永久性无条【件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于10米】的广场、绿地、公共!停车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沿街建》筑以:骑楼方式《处理且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也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自用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
3.9 沿城】市道:路两侧或城市广场周!边在建?筑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厕所、警—务室、开闭》所及超过规定指标提!供,。公共:停车位等公共设施】或未达到应建医【院、中小学校规模】而配建了医院、中】小学校的成片住宅建!设项目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3.10 上述】3.8、3.9【条所规定的建筑容】量具体优惠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3.:11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
3.12》。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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