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 建筑?容量 3!.1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 ,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   (三》)中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1500!平方:米,。旧城区为100【0平方米《;  —   (四)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5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 ,    《 (:五)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500平】方米 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原划?拨建:。设用地应由》市政府收回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城市?道,路拓建时对道路两】侧面积小于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建设用—地应一并进行拆迁安!置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日照、卫—生、消防间距及其】它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批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2《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表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 建设类型 【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新区 ! : 旧区 — , 新区 】。 , 旧区 !。 ! 住宅建筑【类 : 低【层 】35:。 —3,5 1】.1 】1.2 — 】 多层 —。 26 ! , 28 【 , ,。 1.7— 》 ,2.0?。 》 — 中高层 【 —23 【 25?。 》 2.0 》 2.2】 ! 高层 ! :。 ?20 》 ?20 》 3.5 【 ? , 3.8 》 — : 办公【建筑类?。 多】层 3!5 : ,。 《 40 【 3.0 — 《 3.5 】 《 , 》高层 》 : , 3:0 3!5, 《。 5.0 【 6》.0 ?。 《 !商业建筑类 】。。 多》层 4!5 ? : : 50 — : 4.0 — 4.5 ! 》 《 ?高层 !40 — 45 ! 5.《5, 6【.5 ! ? ? 工:业建筑类 》 低层 !。 , 《 40 !4,5 》 1.《1 1.!3 — ? ? 多《层 【 3:5 ? 40— 2.1! 》 2.4 ! 注1、—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    2、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  ?   3《、100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的【商业及?办公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 3:.3(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但不宜大于!上表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4 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应在第3.2!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建筑容积率【。进行修?正并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具体:按表3-2的规定】执行 表3-【2 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 【   《  : ,     》      —         !     》条数 ? 【       【临,规划主次《。干道:修正系数 》 【 ! , 用?地面积(㎡) 】 1 【 ,。 , 2 》 》3 》 4 《 【 《 :5,0,00㎡以下 — ? 1《.05 《 , : :1,.1 ? 1.15! : , 1.2 ! ? 》 5000【。-10000㎡ 】 》 1.?0 》。 :1,.05 !。1,.15?。 》 1.?2 》 ! 1:0000《-20000㎡ !。 ? 0.95 【 1.0】 , 1—.05 《 : 1.15【 ! 》≧2:。0000 ㎡ 【 —0.9 》 0.—95 【 1.0 — 1》。.0:5 《。 , 3.5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3.:6 旧区改建中单】个建筑基地及—。承担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根据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具体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应超过规定指标】的20% 【 3.7 在建【筑控制?线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永久性无条【件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于10米】的广场、绿地、公共!停车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沿街建》筑以:骑楼方式《处理且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也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自用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 3.9 沿城】市道:路两侧或城市广场周!边在建?筑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厕所、警—务室、开闭》所及超过规定指标提!供,。公共:停车位等公共设施】或未达到应建医【院、中小学校规模】而配建了医院、中】小学校的成片住宅建!设项目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3.10 上述】3.8、3.9【条所规定的建筑容】量具体优惠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3.:11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 3.12》。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