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建筑—容量
》
: 3.1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 : (三)—中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15《00平?方米旧?。。城,区为1000—平方米;
】 (四)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5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
(五!)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500平方—。米
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原划拨《。建设用地《应由市政府收回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城《。市道:路拓建时对道—路两侧?面积:小于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建设《。用地应一并进行【。拆迁安?置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日照、卫生、消】防,间距及其它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批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2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表3-1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 : :建设:类型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
【新区
》 《旧区
】 新区?
旧区!
:
】
? 住宅建筑类
!
《 低层
【 35
【 35
【
《 1.1
! 1.?2
:
! 多层 【
2【6
28!
—1.7
!2.0?
》
:
中】高层 ?
》 23
》。 《25
2!。。.0
《 2》.2
?
?
】 高层
【 2》0
:
20
! 3.5【
: 3》.8
】 :
: 办公建【。筑类
!多层
》 35 【
40】
《 3.《0
【3.5
—
《
》 高层
【 ? 30 《
: 35
】 5.—0
? 《6.0
【
! 商业建筑》类
多!。层
?
《。 45
— ? 50
【。。 4?.0
】4.5
!
》 ?高层 ?
,
40
!。
》45
— 5.《5,
6【.5
】
》 工业》建筑类 《
低层】
《 40
】 4《5
1】.1
《 1.3
!
》
《 多《层
《 35
】 《40
2!.1
?
》2.4
《
》
注1《、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 2?、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 3、1》00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的商业及办》公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3.3(《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但不宜大《于上表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3.4 《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应在:第3.?2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建筑容积率!进,行修:。正并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具【体按表3《-2的规《定执行
》表3-?2 ?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
,
【 》 , 【 《 ? : ? 条数
!
《 — ? 临规划《主次干道《修正系数 】 】
? 《 用地?面积:(㎡)
! 1
2!
? ?3
》 ,。 4
【
— , 5000㎡【以下 ?
1.】05
?
》1.:1,
—1.1?5
1】.2:
— :
5【000-《10000》㎡
?
1.0
!
1—.05
【。 1.15
! 1.》2
? ,
【 : 10000【-2:00:00㎡?
《 0.9—5
【1.0
【 :1.05
》。
1.15!
》
— ≧20—。000 《。㎡
?
0—.9
》 0.95
】
1.0
!
1.0】。5,
3!.,5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3.6 旧区改!建中:。单,。个建筑?基地及承担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根?据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具体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应,超过规定《指标:的20?%
3.7 !在建筑控制线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永久—性无条件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于10米的广场!、绿地、公共停【车,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沿街【建筑:以骑楼方《式,处理且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也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自用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3.9 沿城—市道:路两侧?或城市广场周边在建!筑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厕所、警务室、开闭!所及超过规定指标】提供公共停车位等公!共设施或未达到【应建医院《、中小学校规模而配!建了医院、中小学】校的成?片,住宅建设项目—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
3《.10 上述3.!。8、3.《9,条所:。规定的建筑容量【。具体优惠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3《.,11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3.1!2,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