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建【筑,容量
》
?3.1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 (三)】中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150—0平方?。米旧:城区为?1000《平方米;
】 (四)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5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 (五)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500—平方米
》 :。。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原划拨建设用—地应由市政府收【回,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城市道路拓—建时:对道路两侧面积【。小于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建设《用地:应一并进行拆迁安】置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日照—、卫生、消防间【距及其它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批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2【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表3-1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建:设类型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新》区
【 旧区? ,。。
新【区
?
: : 旧区
】
— 住宅建【筑类
【 低层
】 ?35
3!5
【1.1
《
《。 1.2
》
?
— 多层 【。
26】
》 28?
? 1.7
】 2.0
!
—
中高层!。
2】3
《 , 25《
2.0!
《 2.2》
?
?
《 高层
! 20
【
《 2:0
【3.5
— 3.》8,
》
!。办公建筑《类
【 多层?。
:
: 35
! 40
】 ?3.0
】 3.5
!
】 高层
— 30
! 35
! 5.0
】 ? 6.0《
!
》商,业建筑类
! :多层
【 :45 ?
: 5》0
【4.0?
4.】5,。。
《
— 高层 【
? 40
【
: 45》
《 5.5
! 6.5》。
!
工业建】筑类:
低】层
】4,0
【45
— 1.《1
1】.3
《
》
》 多层
】 35
!。 4?0,。
2.1!
2【.4
】
注1、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 2、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3!、,1,00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的商业及—办公: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
3.3(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但《不宜大于上表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
3:.4:。 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应在》第,3.2?。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建筑容积率进行修】正并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具体按表3-!2的规定执行
】表3-2 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
【 ? 】 ? ? : 】 《条数:
】 — 临规划主次—干,道修正?系数 !
! 用》地面积?(㎡)
— ? 1:
《 2
!3
:
《 4
?
《。
】 ,。5,0,00㎡?以下 ?
: : 1.05
! 1.1
【。
: , 1.15
】 :。 1.《2
【
《 , ?500?0-100》00㎡? ,
《 1?.0
?
1—.05
】。 1.15
】 1.2
】
》。
1】0000-》2000《0㎡
【 0.95
! 1.0—
—1.05
》
1—.15
— ,
,
— ≧200【00:。 ㎡
》 0.9
! 0.95】
《 1.0
【 《1.05
】。
3.5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3.6 旧区改!建中单个《建筑基地《及承担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根据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具体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应超《过规定指标的—20%?
3.7 】在建筑控制线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永久性无!条件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于10米《的广场、《绿地、公共停车【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沿?街建筑以《骑楼:方式处?理且: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也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自用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
3.9 沿城】市,道路两侧或城市【广场周边在建—筑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厕所?、警务室、》开闭所?及超过?规定指标提供公共停!车位等公《共设:施或:未达到应建》医院:、中小学校规模【。而配建了医院、【。中,小,学校的?成片住宅《建设项目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3.10 ! 上述3.8—。、3.9条》所规定的《建筑容量具体优惠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3》.11?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
,3.12《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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