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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 》 ?3.1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     (三)】中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150—0平方?。米旧:城区为?1000《平方米; 】    (四)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5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  (五)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500—平方米 》 :。。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原划拨建设用—地应由市政府收【回,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城市道路拓—建时:对道路两侧面积【。小于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建设《用地:应一并进行拆迁安】置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日照—、卫生、消防间【距及其它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批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2【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表3-1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建:设类型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新》区 【 旧区? ,。。 新【区 ? : : 旧区 】 — 住宅建【筑类 【 低层 】 ?35 3!5 【1.1 《 《。 1.2 》 ? — 多层 【。 26】 》 28? ? 1.7 】 2.0 ! — 中高层!。 2】3 《 , 25《 2.0! 《 2.2》 ? ? 《 高层 ! 20 【 《 2:0 【3.5 — 3.》8, 》 !。办公建筑《类 【 多层?。 : : 35 ! 40 】 ?3.0 】 3.5 ! 】 高层 — 30 ! 35 ! 5.0 】 ? 6.0《 ! 》商,业建筑类 ! :多层 【 :45 ? : 5》0 【4.0? 4.】5,。。 《 — 高层 【 ? 40 【 : 45》 《 5.5 ! 6.5》。 ! 工业建】筑类: 低】层 】4,0 【45 — 1.《1 1】.3 《 》 》 多层 】 35 !。 4?0,。 2.1! 2【.4 】 注1、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  2、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3!、,1,00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的商业及—办公: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 3.3(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但《不宜大于上表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 3:.4:。 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应在》第,3.2?。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建筑容积率进行修】正并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具体按表3-!2的规定执行 】表3-2 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 【   ?        】   ?   ?  :        】    《条数: 】      — 临规划主次—干,道修正?系数 ! ! 用》地面积?(㎡) — ? 1: 《 2 !3 : 《 4 ? 《。 】 ,。5,0,00㎡?以下 ? : : 1.05 ! 1.1 【。 : , 1.15 】 :。 1.《2 【 《 , ?500?0-100》00㎡? , 《 1?.0 ? 1—.05 】。 1.15 】 1.2 】 》。 1】0000-》2000《0㎡ 【 0.95 ! 1.0— —1.05 》 1—.15 — , , — ≧200【00:。 ㎡ 》 0.9 ! 0.95】 《 1.0 【 《1.05 】。 3.5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3.6 旧区改!建中单个《建筑基地《及承担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根据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具体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应超《过规定指标的—20%? 3.7 】在建筑控制线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永久性无!条件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于10米《的广场、《绿地、公共停车【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沿?街建筑以《骑楼:方式处?理且: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也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自用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 3.9 沿城】市,道路两侧或城市【广场周边在建—筑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厕所?、警务室、》开闭所?及超过?规定指标提供公共停!车位等公《共设:施或:未达到应建》医院:、中小学校规模【。而配建了医院、【。中,小,学校的?成片住宅《建设项目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3.10 ! 上述3.8—。、3.9条》所规定的《建筑容量具体优惠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3》.11?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 ,3.12《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