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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建筑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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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 : :(三)中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1500!平方米旧《城区为?1000平方米【;,。
— (四)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5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
— (五)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500平方—米,
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原划拨建设用地应由!市政府?收回: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城市】道路拓建时》对道路两《侧面积小《于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建设用地【应一并进行拆—。迁,安置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日照【、卫生?、消:防间距及其它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批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2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表3》-,1,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 建设类型—。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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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区
! 旧区《
《 新区 —
旧区】
—
:。
— 住宅?建筑类
— 低》层 :
35】
: 35
【。
》1.1
!1.2
—
:
【 多层
【 26—
《 28
— : 1.《7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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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层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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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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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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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 【
》 20?
20】
3【.5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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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建筑类
【 多层
】 : , 35?
4】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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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高》。层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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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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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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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类 》。
《 :。。低层
— , :4,0
— 45
— : 1.1
【 1《.3
!
多层!
【35:
? 4《0
《 2.1
【
, : 2?.4
【
注1、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 2、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
3、!100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的商业及办公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3》.3(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但【不宜大于上表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
,。3.4 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应》在第3.2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建筑容积率进】行修正并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具体按表3-2【的规定执行
【表3:。-2 《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 》 【 ? 】 , ! 条数
— 【 临规划主!次干道修正系数 】 》 :
》。。
? : 用地《面积(?㎡)
— ?1
《 2
【 3《
—4
【 ,。
》 , 5:。00:0㎡以?下
》 1.05【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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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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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100—00㎡
— 1.0
! 1.05】。
1.1!5,
》。。 1.2
!
:
《 10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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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5
》 : 1.15
】
》
《 ≧2000【0 ㎡
— : :0,。。.9:
《 0?.95
— : 1:.,0,
1【.05
《
【3.5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3.?。6 旧?区改建中单》个,建筑基地《及承担?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根据》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具体》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应?超过规?定指标的20%【
?
,3.7?。 在建?。筑控制线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永久性无条!件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于10?米的广场、绿地、公!共停车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沿【。街建筑以骑楼方式】处理且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也,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自用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
3.9 沿】城市道路《两侧或城市广场【周边:。在建筑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厕所、警务】室、开闭所》及超过?规定指?标提:供公:共停车位等公共【设施或未达到—应建医院、中小学校!规模而配建了医院】、中小学校》的成片住《宅建设项《目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
3.?10: 上述3.8【、3.?9条所?规定的建筑容—量,具体优惠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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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
3.》12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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