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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 【。3.1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   (三)中【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1500—平,方米:旧城区为100【0平方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5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    》 (五)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5,00:平方米? , , 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原划拨建设用—地应由市《政府收回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城【市道路拓《建,时对:道路两?。侧面:积小于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建设用地应》一并进行《拆,迁安置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日?照,、卫生、消防间距】及,其它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批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2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表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建—设类型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 , — 新区 【 ? 旧?区 新!区 旧!区 : 》 !住宅建筑类》 — ,低层 !35 》 : 35 《 ? 1.1 】 :。 1.2 》。 《 ? 《 多层 ! 26 【 28》 , 1—.7 【 2.0 】 【 中高层 】 23【 ? ?2,。5 : , 2》.0 ? :。 2.2— 》 】 高层 】 20 — 20 】 3.5 ! : :3.8 》 》 : 办公建筑!类 多!层 3!5 : —40 ? : 3.0 】 3.5【 《 , 】 高层 ! ,30: 【35 5!.0 6!.0 ! — ,商业建?筑类 【 多层《 4】5 — 50《 4.】0 【4.5 — 《 : ,。 ? ,高,。层 《 :。 40《 : : 4《。5 5.!5 》 6.5 — : ? ? 》工业建筑类 !。 低层 — : 4》0 《。 45 】 ?。1,.1 1!.3 】 【 多层 】 35 【。 40》 2.1! 《 2.4 【 》 注1、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 2、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   ? ,3、:100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的商业及办公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3—.3(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但,不宜大于上表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4! 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应在第3》.,2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建筑容【积率:进行修正并》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具体按表—3-2的规》定执行 表3【。-2 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 !      —    《 ,。     》       【    《    条数 】    !    《临规划?主次干道修正系【数 ? ! 【 用地面积(【㎡) ? 1 】。 : 2 — 3 — 4 【 ! 5000】㎡以下 — 1》.,。05 1!.1 《 ? 1.?15 — 1.《2 】 50!00-10000㎡! — 1.0 》 , 1.05】 ?。。 1.15 ! 1.2【 — 【 10000-20!000㎡ — 0.95! ? , :1.0 !1.05 — : , 1.15 】 : : 【≧20000 ㎡ ! 0.9! 0.9!5 ? 1.0【 《 1.05 】 3.】5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3:.6 旧区》。改建:中单个?建筑基地及》承,担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根—据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具体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应超!。过规定指《标的20%》。 《3.7? 在建筑控制线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永久【性无条件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于10米的》广场、绿《地,、,公共停车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沿街建【筑,以骑楼方式处理且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也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自用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3.9 !沿,城市道?路两侧或城市—广场周边在建—筑,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厕所、—警务:室、:开闭所及超过规定】指标提供公共—停车位?等公共设施或未【达到应建医院、中小!学校规模而配建【了医院、中》小学校的《成片住宅建设—项,。目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3【.10 上述【3.8、3.—9条所规定的建筑】容量具体优惠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3.11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 3.12—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