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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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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通风、?工程管线、减少【视觉干扰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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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居住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
4.【3 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的日【照标准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计算确定保!证,被遮挡建《筑的日照《要求旧区改建中【考,虑规划设《计方案的可》。实施性日照确—实难以达《到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具】体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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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平行布【置的多?层及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在:无其:他,日照遮挡《时的正面间距可按】遮挡:。建筑高度《的1.44》倍(正南向)以【。及下表(方位角有偏!角时)?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控制
】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
!方位
《
0—°~:15°(含)
】
15°~!3,0°(含) —
? 30°~45!°(含)
! 45°~6【0°(含《)
— >60°
! :
【 折减》值
1!.00L
】 0《。.90L
【 :。 :0.80L
】。 0.9【0L
!0.9?5L
】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 》 2、L为正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高度—。的1.44》倍(m?)
4《.5 其它布置情形!的多层及中高层居】住建筑?除满足被遮挡—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六层:以上(含六》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
, 》 (二)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45度以内)【的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与北向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中!高层建筑同时—不得小于1》3米
— (三)【。山墙与朝向为东西向!(,包括东偏南》或西偏南4》5度以内)的—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中—高层建筑同时—不得小?于13米
【 《 (四)》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8米旧城》改造地?段,。在,山墙无窗《时不:小于6米 》
《 (五)六】层以:上(含六层)点式】居住建筑(》或其它布《置,形式)?非山墙面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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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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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板】式居住?建筑(包括塔—式组合建筑)与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在正《向重叠长度》大于被遮挡》建筑长度的0—.,5倍时不得小于3】5米:;与东、西》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 (二)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包《括塔式建筑)—与东、西《、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其中:与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同时应不—小于遮挡面的最大面!宽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2》5米
】 (四)连续布】置的高层塔》式居住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不【得小于遮挡》面的最?大面宽并《且不小于20米【;其中临城市—干道:或广场的同》时不得小于2—。5米
】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之间以其》它,形式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5米
》
4.7 》。旧区改建地段高度】低于5?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除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日照要【。求外最小间距—可在本规定4—.6条基《础上适当减小但减】。小幅度不应超—。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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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板式—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之间在无《居室窗或其中—一侧为实体》墙时不得小于13米!
4.9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除!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多—。层或中?高层居住建筑在正向!重叠:。长度大于《受遮挡建筑长度的】0.5倍时不—。。得小:。于25?米;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或中:高层居?住建筑以其它—。形式布置时》不得:小于20米山墙之】间,在无居室窗或其【中,一侧为实体墙时【不得小?于9米?。
(!三)两栋《居住: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及本规定7.】3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4.1?。0, 学生宿舍按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控制!
4》.11 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场地)和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中小学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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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其它非居》住建:筑(包括与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非居住?建筑对居住建筑有】遮挡时?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包—括非居住建》筑被居住《建筑遮挡时)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
【 (三)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侧:面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
】(四)?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室等:一层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与各类建筑的—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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