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设施养护与—安全
第【二十八?条 :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由设施的!所有:人或者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管理【单位承担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
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划?分以:接驳井为界
】 ,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业务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养护维】修标准、事故报告及!设施抢?。修责任等《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名单及!。其养护维修责任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养护维修协议的!要求进行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排水【设施的巡查制度监】督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养护维《修工作
第三【十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丢失》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围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并在3小时内着手进!行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及清洁地面等工作!
》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
在排水】设施进行维修、疏】通,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需,要中:断,排,。水设施?运行的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临时》排,水措:施保证正常排水
】。
第三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排,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单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致使含?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补救措》。施同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施工作业】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并—与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协,商后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1《。0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桩基!施,工工艺以及控制【周边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桩《基施工工艺》以及控制周边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
(—二)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开挖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4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实施基》坑开挖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
— ?。(三)?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10?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地面超》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地》面超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 ,。 (四)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3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桩基!施工:、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3】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桩!基施工、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 (:五,)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进行灌】注溶液?、高压喷射》注浆:等施工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3米以内《进行灌?注溶液?、高压喷射》注浆等施工》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碍他人排水的;
!
(二)】擅自占压、拆—卸、:填埋或者穿凿排【水,设施的;
】 (?三)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的;
【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五】)损坏或者》盗,窃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的;—
: (六)擅】自启:动,闸门的;
— (》七)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的;:
(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