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设施养护与安全!
第》二十八?条 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由设施【的所:有人或?者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管!理单:位承担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 ? 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划分以?接驳井为界》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业【。务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养护维修!标准、事故》报告及设《施抢修?责任等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名单及其【。。养护维修责任—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养护维修协议【的要求进《。行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排水设施《的,巡查制度监》督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养护维修工作—
第三十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丢失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围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并在3小时内着手进!行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及清》洁地:面等工作
》
: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 在排水—设施进?行维修?、疏通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需要中断!排水:。设施运行的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临时排水—措施保?。证正常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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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排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单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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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致使含》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补救措?。施同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施工作业《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并《与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协《商后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10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桩基施《工工艺以及控制周】边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桩基施工工】艺以:及控制周边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二)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开挖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4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实施?基坑开挖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
】 (三)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10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地面超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地面超!。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 ,(四)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3: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桩基施工《、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3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桩《基施工、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 (五)—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进行灌注溶—液、高压喷射注浆等!施工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3】米以内进行灌注溶】液、高压喷射注【浆等施工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碍他人排水的【。;
》 :(二)擅自占压、】拆卸、填《埋或者穿凿排—水设施的;
【 (三)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的;
!
《。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 (五)损【坏或者盗窃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的;
【 (六《。),擅自启动闸门的;】
—(,七):。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的:;
(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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