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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排水管理 — 第十六》条 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 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按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不得设置排】污口将处《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第十七条 【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 第十—八条 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机动!车清洗等活动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本办法—统,称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水    ! 经处理《。后向江河《、湖泊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 第十九条 排水!户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排水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 (二)新建—项目需提交预—测排:放的水质和水量报告! , 第二十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5《。年的排水许可 【 第二?十一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应当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地区各!类施工作业》排水:应当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各类施工作》业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不超过该工程!施工期限《的施工排水》。许可 第二—十三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水户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应当【记载排水《户名称、排水的水质!、水量等情况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 第二十!四条 需要—变更排?水户名称或者排水】的水质?。、水量等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   需要》延续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五条 》污水经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因进行?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污水处理!。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 !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在指定位置!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并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施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资料:     污水】处理单位在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设施》中的:水,质、水?量进行检验、监测】和检查?。   《  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监测《档案应当包》。括排水户《。。基本信息、排水【设,。施接驳材料》、排水?。水质、水量监测结】果、排水许可证【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