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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排,水管理 》 第十六条— 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按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不得设置排污【口将:处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第十七条 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 第十八条 【 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机,。动车清洗等活—动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本办【法统称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水:    》 经处理后向—江河、湖泊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 排水户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排水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     》(二)?新建项目需》提交预测排放的【水质和水量报告 !第二十?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5年的排《水许:。可 第《二十一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应当!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地《区各类施《工作业排水应—当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     各类【施工作业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不》超过该工程施—工期限?的施:工排:水,许,可 : 第:二十三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水!户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应当记载排》水户名称、排水的水!质,、水量?等情况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 第二十四】条 : 需要变《更排水户名称或者排!水,的水质、水量等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需要延续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第二十五条— 污水经》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因进行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污】水处理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    【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在!。指定:位置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并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施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资料?  ?   ?污水处理单位在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设施中的—。水质、水《量进行?检验、监测和检查】。  ?  : 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监测档案应【。当包括排水户—基本信息、排—。水设施接驳》材料、?排,水,水,质、水?量监测结果、排水】许可证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