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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设施或者在实!施雨污分流的区【域实行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将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手续《排水的;
!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未办《理接驳手续擅—。自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瞒报进!。出水水质、水量【等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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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护:维修造成设施—损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公共排水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未造成设】。施实际损坏》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十一条 对阻】挠、妨碍排水设施的!管理、保护、养护维!修或者?损害排水设》施行为的排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单位或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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