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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排水!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 ,。。排水总体规划和重要!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房屋、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排水总体规!划应当与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珠江防】洪规划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州市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广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广州【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     排水详细!规划应当与城—乡详细规划、防洪】排,涝工程规划、水文】地质和水《环境的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 —  : , 城乡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兼顾排水和防洪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 第】十条 市水务局【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 已:建成的实行雨污合】。流,的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单位—或者个人混接污水管!。与雨水?管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 》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用排:水,设施可?以由设?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的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