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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排水?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 排水总体规划和重!要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房屋、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 排:水总体规《划应当与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珠】江防洪规划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州【市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广—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广州【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  排水《详细规划应》当与城?。乡详细规划、防【洪排涝工程规划、】。水文:地质和水环境的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 】     城乡【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兼顾排水!和防洪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 第?十条 市《水务局?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 【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已建】成,的实行?雨污合流《的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单位或者个》人混接污水管—与雨水管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  ! ,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 第十?。五条:。 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用排水设施可—以由设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的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  :。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