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排?水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 排水总《体规:划和重?要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房屋!、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排水总体【规划:应当与?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珠江防!洪规划?。。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州市?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广》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广州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 排水详【细规划应当与城乡详!细规:划、防洪排》涝工程规《划、:水文地质和水环境的!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
城乡】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兼顾排水和》防洪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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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水务局!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
第十—。一条 ? ,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 已建成的—实行雨?污合流的《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单位或者个人混】接污水?管与雨水《管,
第十三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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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用排水设施可以由】设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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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的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 ?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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