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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排,水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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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排水?总体规?划和重要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房屋、—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 ,排水总体规划应当】与,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珠江防洪规划!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州市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广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广州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 ,排水:详,细规划应当与城【乡详:细规划、防洪排涝工!程规划?、水文?地质和水环》境的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
《 城》乡,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兼?。顾排水?和防洪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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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水务局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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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的!实行雨?污合流的《。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单位或!者个人混接》污水管?与雨水管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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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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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用排!水设施可《以由设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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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的!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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