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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排,水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排水总体】规划和?重要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房屋?、,。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 排水总体规划【应当与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珠江防洪规划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州市!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广,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广州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 排水详细【规划应?当与城乡详》细规划?、防洪排涝工程【规划、水文地质和水!环境的?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
】 《城,乡,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兼顾排【水和防?洪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
第十条 —市水务?局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已建!成的实行雨污合流的!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 ,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单位或者个】人,混接:污水管与雨水—管,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
—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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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 , ,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用排水设施可—以由设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的【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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