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经】营与使用管理 】。 ?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批—准   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七)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八—)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   (九)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十)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制定与调》整居民生活燃气【价格应当《依法听证 【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第十八条! 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非居》民用户与管道燃气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要求】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企业同意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施?工所发?生的工本费由—用户承担其》他燃气设施的—改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燃气企】。业根据前款》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用户出—具工本费《清单  》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管道燃气计量表发!生故障无法》计量时属《用户责任的当月燃】气费按照前三月中最!高月用?气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当月燃气费!按照前三月平均月】用气量计收 —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付燃气费—逾期不?交付: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管【道燃气企业催告【在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不交付燃》气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企业在书面通!知,用户:5日后可《以暂时停止供气【 ,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报停、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结清燃!气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