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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经【营与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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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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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批准】
: 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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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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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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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歇业;
》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八:)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十)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 :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制定与调!整居民生《活燃气价格》应当依?法听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 第十八条 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非居民用户与管道】燃,。气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要?。求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企业同意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施工所发生的工本!。费由用户承担其他】燃气设施的改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 燃气企业根【据前款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用户》出具工本费清—单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管道燃【气计量表发》生故障无法计—量时属?用户:责,任的当月燃气费按】照前三月中最—高月用气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当月《燃气:费按照前三月平【均月用气量计—收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付燃气费】逾期不交《付,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管道《燃气企业催》告在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不交:付燃气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企业在书面通—知用户?5日后可以暂时停止!。供气
《。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报停、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结:清燃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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