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经营—与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批准   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歇业—;,。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七)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八)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 (九)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十)》。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  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制定:。与调整居民生活【燃气价格应当—依法听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 第十八《条 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非居民用户】与管道?燃气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要求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企业同意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施工所?发生的?工本费?。由用户承担其他【燃气设施的》改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燃气企业】根据前?款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用户—出具工本《费清单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管道燃气计量表【。发生故障无法计量时!属用户?责任的当月燃气【费按照前三月中最】高,月,用气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当月燃气【费按照前三月—平,均月用气量》计收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付燃气费逾期不【交付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管道!燃气企业《。催告在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不【交付燃气《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企业在书面通知】用户5日《后可以暂时》停止供气 —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报停、》。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结清燃气—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