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四章 经【营与使用管理 【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批准—   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七)》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八)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 ,(九)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十)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   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制定【与调整居民生活燃气!价格应?当,依法听证 —。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  第十八》条 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非居民!用户与管道燃气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用户》要求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企业同意!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施《工,所发生的工本—费由用户《承担其他燃气设【施的:改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 燃气企《业根据前《款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用户出《。具工本费清单 【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管道?燃气计量表》发生故障无法计【量时属用户责任的当!月燃气费按照前三】。月中最高月》用,气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当月《燃气费按照》前三月平《均月用气量计收【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付燃气费!逾,期不交付《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管道燃气企业【催告在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不交付燃气—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企【业在书面通知用户】5日后可《以暂:时停:止供:。气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报》停、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结清燃【气,。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