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经营【与使:用管理 — :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批准! ,  : 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八)?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   (九)—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十)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制定与调整!居民生?活燃气?价格:应当依法《听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第十八条 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非居民用户与!管,道燃气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用《户,要求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企》业同意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施工所?发生的?工,本费由用户承担其】。他燃气?设施的改《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 燃:气企业根据前款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用户出具《工本费清单》。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管道燃气计量【。表发生故障无法【计量时属用户责任】的,。当月燃气费按照前三!。月,中最高月用气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当!月燃:气费按照前三月平】均月用气量计收【 :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付》燃气费逾期不交付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管道燃气企!业催告?在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不交付!燃,气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企业在书面通知用!户5日后可以暂【时停止供气  】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报停、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结清燃《。气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