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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含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含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 (二)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本身、两侧护—堤地、开《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充填区【、堆土区等;—。在管理范围外—100米(》沙基地段200【米):。内划:定堤防安《全保护范围
【 《1.长江干流—大中型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5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30米;
】 2.》长江干流其他堤防、!淮河干流(》含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及其重要支流【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3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20!米;
【 3.其他河道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10?米;:
? 4.与人工】。堤防形成圈》。堤的高地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
? ? (三)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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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50米至10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2《0,。0米至5《00米;
】 2.《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30米?至5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
? , 3.》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
《 (四)水闸(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
《 1.大型闸【为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
2.中】型闸为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 , 3.小型—闸为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五!。。。)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 (六)渠道管理范!围为总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至!。30米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至5米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水:工,程,和非国有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划定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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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二】十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 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其提出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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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附具防洪评—价报告防洪评价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需—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依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开发补【。偿费开?发补:偿费:应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
第:。二十四?条,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未铺路面的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 :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戗台或】者护堤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要求:施工,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路面(含路肩)的日!常,管理、维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工【程,状况提出车辆—限制通行《的要求因维护不【善等原?因影响水工程安【全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暂》停通车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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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蓄【洪区:。内安全撤退道—路的管理和维—护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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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或者【在堤身种树;
! :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 《(三)?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电,站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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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水库倾倒垃圾—或渣土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 , ,(五)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 (六)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七)其他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有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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