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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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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 (一)有【堤防的河道(含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含》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 (二)【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本?身、两侧《护堤地、《开,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充填区—、,堆土区等;在—管理范围外100】。米(沙基地段20】。0米)内划》定,堤防安全保护范【围
》 1?.长江干流大—中型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5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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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江干流其他堤防!、淮河?干流(含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及其重要支流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3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20米;】
《 3.《其他河道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10米;
】 4.》与人:。工堤防形成圈堤的高!。地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
— (三)《。。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
!1.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50米】至10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200?米至500米;【
2【.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30米至5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
《 《3,.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四)水闸(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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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闸为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 2.中型闸!。为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 3.小型闸为】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 (《五)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 (六)渠】道管理范围为—总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至30—米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至5米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水工程和—非国有?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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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二十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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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其提出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附具—防洪评价报告防【。洪评价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需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依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开发补偿【费开发补偿》费,应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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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未铺《路面的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戗《台或者护堤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要求施工,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路面(含路肩)】的日常管理》、维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工程状况提【出,车辆限制《通行的要求》因维护不善等原【因影响水工程安全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暂停通车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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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蓄洪区!内安全撤退道—路的管理和维—护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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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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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或者—在堤身种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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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 (三)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电站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四,)向:水库倾倒垃圾—或渣土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 (五)》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 《(六)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七)其他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有】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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