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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 (一)—有堤防的河道(含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含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二:)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本,身、两侧护堤地【、开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充!填,区、堆?土区等;在管理【范围外10》0米(沙基》地段200米)内】划定堤?。防安全保护》范围
— 1.长江—干流大中型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5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30米;】
》 2.?长江干流其》他,堤防:、淮河干流(含【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及其重要—支流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3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2!0米;
【 3?.其他河道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10?米;
《 , 4.》与人:工堤防形成圈堤【的高地?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
(三】)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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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50:米至10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2,。00米?至5:0,0米;
!2.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30米至【5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
3!.,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 (四)《水闸(?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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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型闸为?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 , 2.中型闸为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 3.小型闸】为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 (《五):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 ? (:六)渠道管理范围】为总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至!30米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至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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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水工程和—。。非国有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划【定,。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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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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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其提出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附《具防洪评价报—告防洪评价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需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依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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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
—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开》发,补偿费开发补—偿费应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第—二十四条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未铺路面的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 :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戗台或者护—堤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要求施工】,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路—面(含路肩)—的日常管理、维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工程—状况提出车辆限制通!行的要求《因维护不善等—原因影?响水工程安》全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暂?停通车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行蓄洪区》内安全撤退道路的管!理和维护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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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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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或者!在堤身种树;—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电站》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 (四)向—水库倾倒《垃圾或渣土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 (:五)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 (六—)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七)其他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有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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