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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工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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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含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含!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 (》二)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本身、两【侧护堤地、开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充填区、堆!土,区等;在《管理范围外100米!(沙基地段2—00米?)内划定堤防安全保!护范:围
— 1.长《江干流?大中:型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5,。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30米;—。
2.长!江干流其他堤防、淮!河干流(含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及其?。重要支流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3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20米》;
3.!其他河道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10米;
【 ?4.与人工堤防形成!圈,。堤的高?地,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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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
【 , 1.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50!米,至10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200》米至500米;【
2【.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30米至【5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
— , 3.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 (四)》水闸(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
— 1.大型—闸为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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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型闸:为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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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型闸为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五)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六,)渠道?管理范围为总—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至:30米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至5【米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水工程《和非国有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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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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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二—十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 ?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其提出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附具防洪评价报告!防洪评价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需: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依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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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开发补偿费开发补偿!费应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第二】十四条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未铺路】面,的,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
》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戗:台或者护堤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要求施?工,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路面(】含路肩)的日常【。管理、维《。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工,程状况提出》车,辆限制通行的要求因!维护不?善等原?因影响水工程安全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暂停通车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行蓄洪区内安!全撤退道路的管理和!。维护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或?者在堤身《种树;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 ,(三)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电站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四)向水库倾倒【垃圾或渣土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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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 (六)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 (七)其他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有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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