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含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含!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     》。(二)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本身、两侧护堤地!、开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充填!区、堆土区等—;在管理范围外【100米(沙—基地段2《0,0米)内划定—堤防安全保护范【。围     【1.长江干流大中型!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5,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30米; —     2.长江!。干流其他堤防、淮河!干流:(含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及其重要支流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3?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20米; — ,    《3.其他河》道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10米; 【     》4.与人工》堤防形成圈堤的高地!。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  》   (三)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 !     1.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50米至1》0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2!00米至50—0米;?    》 2.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30米至5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   】  3.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     (四)水!闸(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  【  :。 1.?大型闸?为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2.中型闸为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3.小型闸为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 , (五)《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六)渠道管理范】围为总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至30米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至5米】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水工程和《非国有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划定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二十!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其提出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 第?二十一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附具防洪评价!报告防洪评价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需【。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依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开《发补偿费开发补【偿费应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 ?第,二十四条《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未铺路面的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戗【台或者护《堤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要求施工,!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路面(含《路,肩)的日常管理、维!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工程状况提出车【辆限制通行的—要求因维护不善等原!因影响?。水工程安全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暂停》通车: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行蓄洪【区,内安全撤退道—路的管理和维护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二十—五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或者在《堤,身种树;    !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电站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    (四)向水!库倾倒垃圾》或渣土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   ?(五)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六:)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七】)其他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有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