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工程保护 ! , ,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   ?(,一):有堤防的河道—(含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含—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 ,    (二)【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本身、两侧护【堤地、开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充填【区、堆土区等;在】管理范围外100】米,(沙:基地段2《0,0米)内划定—堤防安全保护范围】  ?   1.长江【干流大中型》。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5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3:0米; 《     2.【长江:干流其他堤防—、淮河干流(含【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及其!。。重,。要支流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3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2,0米:;   》  3.其》他河:道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1?0,米;    【 ,4.与人工堤防【形成圈堤的》高地: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 《 ,。    (三)【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    — 1.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50米至1】。0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200米《。至5:00米;   】  2.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3【0米至5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  !   3.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    (四)【水闸(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   】  1.大型—。闸为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  2.中型—闸为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   3.小型【闸为: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    (五)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 (六?)渠道管理范围为】。。总,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至30米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至5米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水工—程和非国有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划定 》 :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 第二十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    《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其提出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 第二十—一,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附具防洪评价报!告防:洪评价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需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依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开发补偿费—开发补?偿费应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 第二十四【条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未铺路面】的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   ?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戗台或者护堤【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要】。求施工,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路面(含路肩)的】日常管理、维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工程状况提出车【辆限制通《行的要求因维护【不善等原因影响水】工,。程安:全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暂【停通:车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行蓄洪区内安全撤退!道路:的管理和维护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或者:在堤身?种树; 《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电站?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   (《。四):向水库倾倒垃圾或】渣土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五:)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    (六)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七)其他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有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