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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工程管理 》 第七条【国有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国有水工程, !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主要受益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型水】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 第八条在依法】制定国有水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制定《管,理方案,《。明确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没有制定管理方案】的,,不得立项 【    水》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设》施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正式移交【水,工程管理单》位,时,:必须同时移》交水工程土地使【用权证书《、水工程《建设档案以及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文书? 第十条【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 ,   纯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水工程】。隶属关系《,由相应的》地方财政承》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  准?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所承担的公益【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经营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由》水工程管《理单位自行承—。担     经】营性: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由水工程】管理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定期对】水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确定管—理主体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国有水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   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水工》程进行?安全监测, —确保水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发现【水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  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推行管养分】离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三?条非:国有水工程由其所】有者: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    非国—有水工程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应当保《障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依法》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第十四?条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纯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实行?。管理和经营分—开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   ?  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应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所获得【的经营收益应当用于!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 第十《。。五条国有中小型水】工,程和非国有水—工程可以依法转让、!租赁、?承包:;改变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水工程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与《。生态环境相适应 !    水工程【因丧失功能、严【重,影响环境确需报【废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报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报废水工程的】拆,除清理由其》所有权?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