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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国:有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国有水工程,【 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主要》受益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型水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八—条在依法制定—国有水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制】定管理方案,—明确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没有制定管理方案的!,不得?立项
】水,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设施】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正式移?交水工程管》理单位时,必须同】时移交水工程土【地使:用权证书、水工程建!设档案以及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文,书
第十条】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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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纯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水工程隶属—关系,由相应—的地方财《政承:。。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准!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所?承担的公益》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经,。营,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由水工程管理单位自!行承担
— 经营性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由水工—程管:理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定期对水!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确定管理主体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国有】水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 , 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水】工程进行安全—监测, 确》保水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发》现水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推行管养!。分离: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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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非国】有,。水,工程由其所》有,者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 ,非国有水工程—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应当保障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依法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纯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实行管《。理和经营分开—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应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所,获得的经营收益应当!用于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第十五条国!有中小型水工程和非!国有:水工程可以依法转让!、租赁、承包;【改,变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水《工,程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与生态环境相适【应
【水工程因丧失功能、!严重影响环》境确需报《。废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报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报废【水工程的拆除清理由!其所有权《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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