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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国有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国有水工程, 】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主要:受,益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型水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八】条在依?法制定国有》水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制定】管理方案,明确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没—有制定管理方—。案的,不得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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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设施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正式》移交:水工程管理单位【时,必须同时移交】水工程土地使用权证!书、水工程建设档案!以及: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文书】
第十—条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 纯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水工程隶—。属关系,由相应的】地方财政承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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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所》承担的公益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经【营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由水工程《管理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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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性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由水工程】管理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定期对—水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确定《管理主体《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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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国有水】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 ? 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水工程!进行安全监测,【 确保水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发现水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推行管】养分离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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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非国有】水工程由其》所有者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 ,非国有水工程—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应当保—障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依?法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纯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实,行管:理和经营分》开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 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应: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所获得的《经营收益应》。当用于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第十五条!国有中?小,型水工程和》非国有?水工程可以依法转】。。让,、租赁、承包;【改变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水工程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与生态环境相】适应
】水工程因丧》失功能?、严重影响环—境确需报废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报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报废】水工程?的拆除?清理由其《所有权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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