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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国有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国有水工【程, 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主要受益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型《水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八条在依法—。制定国有水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制定管理》方案,明确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没有—制,定管理方案的,【不得立项
—。 水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设施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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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正,。式移交水工》。程管理单位》时,必须同时移交水!工程:土地使用权证书、水!工程建设档案以及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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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 纯《。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水工程?隶,属关系?。,由相应《。的地方财政》承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 准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所承担的》公益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经营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由水工程管理!单位自行承担
! 经《营性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由水工!程,管理单位自行承担
!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定期对水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确定管【理主体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国》有水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 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水工程!进行安全监测, 】确保水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发现水!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 : 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推!行管养分离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三条非国有水工!程由:其所:有者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 非国有《水工程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应当保障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依!法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纯!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实行管理和经营分】开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 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应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所获得!的经营收益应当用于!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第,十五:条国有中小型水工】程,和非国有水》工,程可以依法转—让、租赁、承包;改!变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水工程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与生态环境相—适应
— 水工程因丧失】功能:、严重影响环境确】需报废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报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报废水工程的【拆除清理由其所【有权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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