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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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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后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放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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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变动》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同步测绘形成!准确、完整的工程】测量图和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在工程竣!。工后持管线》测量成果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规划验收
】 : 未经测量】或测量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工程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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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核!。实时应通《知排水、《。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对地下《管线设施进行查验】地下管线设施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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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标《准和要?求分:别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 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地》下管:线工程相关资—料,。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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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地】下管线需穿》越,铁路、地下建筑、河!道、排水管》沟、排?涝,干沟:、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地》下管线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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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及城市交【通道路交叉》口、商业《网点:集中地段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城市规划变】更或城市《建设需要《敷,设地下管线的经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应【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设置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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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特殊情况需开!挖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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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迁!移,、改建的设计要【求并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协商实施《。方案:和补偿协议由管线】产,权单位按照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
】 第二十六》条 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统筹?管理道路《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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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鼓励:。建设和使用地—下公共管《廊、共用管沟—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城市?新区建?。设、既有《道路:和旧:区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公共管廊、—共用管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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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真实、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
】 (《二)事先《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 (三!),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
【。 (四)【负,责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施工过程中组织】监,理、施工、勘查【等单位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做好!管线的验收记—录,
【 (五)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日【常巡:查与维护制度—。确保地下管线完好】、安全地下管线【。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的职!责
】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并在施!工前十五天向—社,。会公布施工信息;】。
《 (—二):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
?。 (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工,程竣工验收后向管线!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管线工程竣工【。资料
《 (】四)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或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抢修和处!置,。;
》 (五)发!现地下?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告知建】设单位并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 (六)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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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 《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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