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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 ?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后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放】验,线 : ?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变动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同步测绘形成准!确、完整的工—。程测量?图和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在?工程竣工后持—。。。管线测?量成果?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规划验收  !    未经测量或!。测量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工程规划》验收: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核实】时应通知排水—、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对地!下管线设施进行【查验地下管线设【施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标准和要【。求分别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   ?   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地下管线工程相【关资料?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动态—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地—。下管线需《穿越铁路、》地,下建筑、《河道、?排,水管沟、排涝—干沟、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地下管线信息】。资料 ?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及城市交通道】路,交叉口、商业网【点集中地段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城?市规划变更或城市建!设需要敷《设地下?管线的经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应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设置》地下管线 】     因特殊情!况需开挖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迁移【、改建的设计要求】并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协商实施方】案和补偿协议由管线!产权单位按》照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 】 第二十六条【 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统筹《管理道路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 ? : 第二十七条 鼓!励建:。设,和,使用地下公共—管廊、?共用:管沟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城—市新区?建设、既有道路【和旧区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公共管廊、》共用管?沟 《 :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    (一)【。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真实、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 — ,     》 (二)事先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    《 (三)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 】      】(四)?负责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施工》过程中?组织监理《、施工、勘查等单位!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做好管线—的验收记《录, ?      (【五):。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日常】巡查与?维,护制度确保地下管线!。完好、安全地下管线!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     【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的职》。责 《。 ?。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并】在施工前十五天【向社会公布施工信息!; :。      (!二)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 《      —(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工程【竣工验收后向—管线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管线》工程竣工资料 !      —(四)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或?。。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抢修》和处置;  !    《。(五)发现地下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告知《建设:单位并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      (六!),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 】     —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的》职责 》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  :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  :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