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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后【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放验线 !。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变?动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 :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同步《测绘形成准确、完整!的,工程测量图》和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在工程竣工后—持管:。线测量?成果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规划验收 】      未经!测量:或测量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工程规划】验收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核实!时应通知排水—、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对》地下管线设》。施进行查验地下管线!设施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标准和要求分别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     — 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地下【管线工程相关资料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动态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地下管线需穿越铁!路、地?下建筑、河道、【排,水管沟、《排涝干沟《、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地下管线信息资【料 》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及城市【。交通道路交叉口、】商业网点集》中地段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城市规划变更】或城市建设》需要敷?设地下管线的经【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应《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设置地下管线— ?   ?。   因特殊情况】。需开挖?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迁移、?改建的设计》要求并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协商实—施方案和补偿—协,议由管?线产权单位按照【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 !第二十六条 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统筹管!理道路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 》 :第二十七《条 鼓?励,建设和使用地下【。公,共管廊、共用管【。沟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城市新区建—设、既有道路—和旧区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公共管廊、共用【管沟: :。 ,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    (一)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真实、【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     】 (二)事先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 ,(三)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 】。  :  :。。 (四)负责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施工过程》。中组织监理、—施工、勘查等单【位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做好管线】的验:收记录   !   (《五)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日—常巡查与维护制【度确保地下管线完好!、安全地下管—。线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  :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的职】责 —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并在施【工前:十,五,天向:。社会公布施》工信息; 【   ?   ?(二:)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    !。  (?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工程竣工!验收后向管线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管线工】程竣工资料 !     (四)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或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抢修和处置》;,。 :      【(五)发现》地下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告知—建,。设单位并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   ?(六)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 !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的】。。职责 ?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    《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    —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