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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后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放【验线 《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变动?。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同步测绘形成—准确、完整的—工程测量《图和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在工程—竣工后持管》线测量?成,果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规划:验,收 《。 ,。     未经测】量或测?量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工程规【划验收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核实—时应通知排水、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对地下管线设施!进行查验地下管线】。。设施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标?准和:要求分别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      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地》。下,管线工程相关—资料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动态—管理 ? , ?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地下管》线需穿越铁路—、地下建筑、河【道、排水管》沟、排涝干沟—、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 《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地下管线信—息资料 【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及:城市交通道》路交叉口、商—业网点集《中地段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城市《规划变更或城市【建设:需要敷设地下—管线:的经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应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设置地下管线【 《     因—特殊情?况需:开挖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迁移《、,。改建的设计要求并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协商实】施方案和补》偿协:议由管线产权单位按!照,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 【 第二十六条 !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统筹管理道路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 : 第二十七】。条 鼓励建设—。和使用地下》公共:管廊、?。共用管沟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城市新区建设、】既有道路和旧区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公共管【。廊、共?用管沟 】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      (】一)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真实、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 !      (二)!事先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  》  :。。 , ,(四)负责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施工过!程中组织监理、【。施工、勘查等单位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做好管】。线的验收《记录    !  :(五)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日常巡查!与维护制度确保【地下管线完好—、安全地下管—线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  :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的职责 ! :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并在施工!前十五天《向社会公布施—工信息; 【     》 (二)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 】      (】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工程竣工验》收后向管线》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管》线工程竣工资料 !   《   (四)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或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抢修和处置】;  —    (五—),发现地下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告《知建设单位》并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    《(六)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的《职责 —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    》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