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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 ?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后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放验!线 】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变》动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 ?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同步测《绘形成?准,。确、完整的工—程,测量图和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在工:程竣工后持管线测】量成果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规划验《收    】  :未经测?量或测量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工程规划验!。收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核实时应—通知排水《、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对地》。下管线设施进行查验!地下管线设施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标准和《要求分?别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 ,  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地下管》。线工:程相关资《。料,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动态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地下管线需穿越铁!路,。、地:下,建筑、河道、排水管!。沟、排涝《干沟、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地》下管线信《息资料 】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及城市交》通,。道路交叉《。口,、商业网点集—中,地段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城市规划变》更或城市《建设需要敷设地下管!。。线的经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应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设置地】下管线   !   因特殊情【况需开挖《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迁移、改—建的:设计:要求并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协】商实施?方,案和补偿协议由【管线产权单位按【照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 》。 》。 第二?十六条 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统】筹管:理道路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 第二十七!条 鼓励建设—和使:用地下公共管廊、】共用管沟《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城市新》区,建设、既有道路和旧!区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公】。共管廊、共用管沟 ! 《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      (!一):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真?实、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 ! ?     (二)事!。先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 , :     》(三)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 —   》   (四)负【责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施,工过程?中组织监理、施工】、勘:查等单位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做好》管线的验收》记,录 》     》(五)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日常巡查与维护【制,度确保地下管—线完:好、安全地下管线】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    》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的《职责 ?。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并在】施工:前十五天向》社会公布施工信息;! 《。     (二)】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 【。      (!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工程竣》工验收后向》管线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管线工程竣工资【料 《     》 (四)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或,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抢修!和处置; 【    《  (?五)发?现地下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告知建设单》位并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     》 (六)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的职?责 : —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