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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保持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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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建设实【施部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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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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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统一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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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扩建、改建道【路,时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因特殊原!因无法同步入—地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暂缓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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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 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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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废弃!的地下?管线由产权单位予以!拆,除产:。权不明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拆除不宜或不能【拆除的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取得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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