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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保持相—互衔接 】 第九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建设实施部【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 第十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统】一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建【设 : 【第十一条 》。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扩建、》改建:道路时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因《特殊原因《无法同步《入地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暂》缓入地? 《 ,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 ,    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废《弃的地下管线由【产权单位予以—拆除:产,权不明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拆除不》宜或不能拆》除,。的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 ,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取得!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