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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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保持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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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建设实【施部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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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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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统一: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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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扩建、改建道路时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因特?殊,原,因无法同步入—地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暂】缓,入,地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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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废弃】的地下管线由产【权,单位予以拆除产【权不明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拆除不—宜或不能拆除的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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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取得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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