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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保持相互衔接 】 《 , :第九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建】设,实施部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 : 《 第:十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  : ,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统《一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建设 ! 第十一条— 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扩建、改建道路【时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因特殊?原因无法《同步入地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暂缓入】地 《 《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  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废弃的地下管线!由产权?单位予?以拆除产权不—明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拆除不宜或不能【拆除的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取得【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