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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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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保,持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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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建设实施部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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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统:一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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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扩建、改—建道路时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因特《殊,原因:无法同步入地—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暂缓!入,地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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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 》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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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废弃的地下管线由】产权单位予以—拆除产权不明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拆除【不宜或?不能拆除的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取得?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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