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建标库

第五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或现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的家庭;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均收入以下的家庭;
     (四)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的家庭。

第二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适时制定和修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和确认程序:
     (一)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持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出具)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安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
     (二)受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购买条件的,将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购买条件申请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批。
     (三)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受理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将拟批准购买资格的申请人名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及时予以核实。
     (四)经批准获得购买资格的申请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居住人口等因素,核准其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并发给准购证。准购证由申请人到受理部门领取。

第二十七条 获得购买资格的申请人持准购证到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可以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适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销售单位、户型、套数、位置及供应计划。

第二十九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供应给无房户和特殊困难户;同类型家庭采用公开公正的方式,轮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

第三十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销售方案应当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且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无购买资格的家庭。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予购买的,原则上应当重新申请。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自愿放弃购买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买。

第三十二条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交易,出售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10%交纳收益金。买受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使用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未满5年需要出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购买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持有准购证的家庭,也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回购;出售后该家庭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三十四条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实行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