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建标库

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和公示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房〔2003〕174号)的规定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收费单位收费时,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并加盖公章。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