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建标库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联系函及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办理费用减免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