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安庆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发展中心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事务。
市发展改革、房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地税、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
(三)审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的资格;
(四)检查、督促、协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实施;
(五)协助物价部门审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六)收集、统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完成情况;
(七)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方案和单体设计方案的规划评审工作,协助规划部门审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方案及单体设计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户型及建设标准等进行核查。
第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房屋拆迁计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组织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预备计划审查,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中央、省驻宜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